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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体育赛事直播第一案改判-判决书

2018-03-31 知产库

编者按:

中超联赛直播被认为侵犯著作权,

该案被称为国内体育赛事直播第一案~🏃🏃🏃

体育赛事的权利认定、保护模式问题新颖,

赛事直播画面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对其保护应该采取何种方式?

请看二审改判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

涉案体育赛事节目构成作品,被诉行为侵害了新浪公司的著作权,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被诉行为已通过著作权法进行了调整,无需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


二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项规定的“其他作品”需要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前提,法院无权在法定作品类型之外设定其他作品类型。电影作品至少应具有固定及独创性两个要件。


涉案赛事整体比赛画面尚未被稳定地固定在有形载体上,不能满足电影作品中的固定的要求。中超赛事公用信号直播存在着赛事本身的客观情形、赛事直播的实时性、观众的需求、信号的直播标准等客观限制因素,使得赛事信号所承载连续画面在素材的选择方面基本上并无个性化选择,而在对素材的拍摄、对被拍摄画面的选择及编排等方面的个性化选择空间则相当有限。


因此,从类型化的角度分析,完全受上述因素限制的中超赛事直播信号所承载的连续画面,在独创性高度上较难符合电影作品的要求。而针对涉案赛事连续画面,新浪公司也并未举证证明或合理说明其未受上述客观因素限制,涉案两场赛事公用信号所承载连续画面并未达到电影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高度。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无法认定被上诉人对涉案体育赛事节目享有著作权,故被诉行为未构成对被上诉人著作权的侵犯。


因一审法院未对新浪公司有关被诉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由进行审理,新浪公司亦未对此提起上诉。故在被诉行为并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对不正当竞争这一诉由无法进行审理。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新浪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附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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