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红圈所“被冒充”始末
一、汉坤所声明
11月27日,汉坤律师所官网发布声明,称有”不法分子“冒充“汉坤”的名义,开设了名为“汉坤法律”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号:HanKunLaw1978),导致许多不明真相的公众”误以为该微信公众号与本所有关“等。
声明同时称,“汉坤法律”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以涉嫌教唆他人伪造证据为主要内容的文章,给汉坤所的声誉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二、“汉坤法律”的情况说明和道歉信
11月28日,“汉坤法律”公众号发布情况说明和道歉信
该说明道歉信洋洋洒洒2600+字,不方便大量复制。
仅列文末的四点核心观点,仅作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所规定的第二种合理使用——“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之用。
三、“汉坤法律”是谁
两个多月以前,一家成立于2021年4月份的上海法律咨询公司突然更名,从久诚法律咨询公司更名为汉坤法律咨询公司。
从今年9月22日更名至今,汉坤法律咨询公司确实基本“未从事具有影响力的业务”。
直到这几天,汉坤法律咨询公司的“汉坤法律”公众号上的几篇文章突然火了,才受到法律圈广泛关注。
四、“汉坤法律”微信公众号何时出现
9月下旬更名以来,汉坤法律咨询公司几乎没怎么以商号进行宣传过,至少目前没有证据可以证明。
时间来到10月,汉坤法律咨询公司小心试探着注册了一个微信公众号,微信号:HanKunLaw1978,公众号名称HanKunLaw。
对,一直到上个星期之前,汉坤法律咨询公司的公众号名称都不含汉坤字样,这是何等的谨小慎微啊!
时间的车轮转到了11月下旬,也就是上周三之前,这个号还是按兵不动。
11月应该是秋收的季节,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不耕耘、不行动哪里来的收获呢。
紧张的心,激动的手,激动的小手搓了又搓👋👋
11月22日,汉坤法律咨询公司认证加持的微信公众号“汉坤法律”终于闪亮登场~
五、关于“以涉嫌教唆他人伪造证据为主要内容的文章”
汉坤律师所的声明中,除了说被不法分子冒充之外,更在意的是说“汉坤法律”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以涉嫌教唆他人伪造证据为主要内容的文章,给汉坤所的声誉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根据汉坤法律咨询公司的“道歉信”所称,这大概是该公众号的发刊词中所载的一篇文章《如何合法开除孕妇》。
汉坤法律咨询公司称该文纯属虚构,同时称给某坤律所和读者造成误解表示歉意已删帖。
鉴于文章已被删,我们无法核实该文是如何“以涉嫌教唆他人伪造证据”,但就文章标题而言,确实容易让人产生不适。
至少对女性、对孕妇朋友,看起来不够友好。
本号冒着被投诉的风险对此表个态:
对“合法”开除孕妇及传授相关开除技巧的行为,予以谴责!
六、与汉坤无关的另一个道歉
汉坤法律咨询公司在今天的道歉信中,还主动表达了对于另一篇文章《通某力往事》一文对通某力律所的歉意。
当然,道歉信也说了,该文内容均为通某力律所合伙人秦某在网络上自爆,汉坤法律咨询公司“在转述时未隐去律所名及具体人名,的确不当,给通某力律所造成的困扰表示歉意”。
主动道歉的行为要表扬!
当然,至于该文所涉通某力律所是否接收这种形式这种内容的道歉,咱也管不了,此处@某律所
......
七、微信公众号及其名称是否可能构成侵权
如上所述,两个“汉坤”主体之间涉及“冒充”、“昵称侵权‘的争议事件,大家知道,知产库是知识产权自媒体,本文结论部分当然会简要分析一下侵权可能性。
就是论事,如果该事件最终成案,极有可能涉及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两个案由,如果起诉,大概率也是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
至于“以涉嫌教唆他人伪造证据”的案由,不在本文讨论范围,相关领域专家可另行补充~
1.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2.权利基础:
第42类第4461166号“汉坤”商标,经续展,在有效期。
现在的法律服务在第45类,很多非业内人士不太了解,大概2012年之前,法律服务还在第42类4227类似群。
3.相同/类似服务:
法律服务vs法律咨询。
4.相同/近似商标:
汉坤vs汉坤法律。
5.被诉争议行为:
略。
6.回头看看汉坤法律咨询公司在今天的道歉信中总结的第3点:
“本公司商号为“汉坤”又从事法律咨询服务,昵称不叫“汉坤法律”,还能叫什么?如何侵权?......”
综上,本文只分析法律事件、权利基础和法律依据等,正如歌词所唱,“感动的要哭,但就没哭”,结论“呼之欲出,但就没出”。
尽可能避免无端投诉吧。
最后顺便问一句,“苏州河畔韬奋楼”是指华政的教学楼韬奋楼吗?🤔
欢迎知情的朋友补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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