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长谈 | 数字化时代的律师生存
数字化时代的
律师生存
作者:沈田丰
杭州市律师协会会长
我们这一代的人是幸运的,从农耕社会到工业社会再到信息社会这个在西方社会需要几百年才能完成的进程,在我们这一代就全部跨越式地经历了。但是同样,我们需要在极短的时间内,来完成西方社会上百年才完成的社会转型,这种挑战的艰巨性,也是前所未有的。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已经作出《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这份重要的文件中,我们可知,在实现了经济发展的成就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我们国家的一个重要任务。现代国家治理是一种人人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而这种社会治理,需要建立在一个低成本高效率的社会治理模式之上,否则社会的良性运转就不可持续。
律师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与其他政法机关相比,律师具备低成本、高覆盖性、柔性管理的特点。低成本,是律师行业不仅不消耗公帑,反而缴纳税收;高覆盖性,是律师行业涉及到社会的各个行业,各个领域,可以敏锐而广泛地了解到社会矛盾的动向与程度;柔性管理,是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律师以信任为纽带向当事人提供合法理性的行为选择,同时律师不属于专政机器,对普通平民而言更具接受度。
一个社会为什么需要律师?首先,源自于社会矛盾的普遍存在。
人类社会,是由有独立思想,独立行为的不同个体组成的互相依存的共同体。在资源有限的环境中,由于每个人思想、立场、利益、情绪不同,人与人之间形成冲突在所难免。法律可以看作是人们自我解决矛盾冲突的智慧发明。在确保人类社会共同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上,法律需要在保护个人利益与寻求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律师的作用就是将人类社会中普遍公认的法律规则,应用于解决具体的利益冲突。因此,不需要动用公帑,而是由涉及矛盾冲突的一方来承担偶然发生的律师成本,这使得律师工作成为社会低公共成本的样本。
在社会各种矛盾的化解过程中,作为律师的首要任务是协助当事人通过正当途径与低成本方法,去找到理性解决矛盾冲突的方法。那些不从理性的角度化解争议,而浪费当事人的成本,以及国家的司法资源的行为是违反律师的社会存在价值,也不符合律师的职业道德。
律师是社会低成本矛盾化解的主力军。律师作为案外人通常最先接触到具体的矛盾冲突,在所有的解决矛盾的人员中,律师不仅具有专业性、而且可自由地由当事人与社会机构进行选择聘用,这种市场选择的模式促使律师成为社会矛盾柔性化解的范式。
如何走市场化的可持续调解之路?所谓的市场化应该是基于供应与需求二方面来分析。在调解市场中,最直接的需求方是发生争议矛盾的当事人。矛盾争议对当事人而言如同生病需要治疗,不仅要忍受一些痛苦,还需要支出金钱。通过向调解员支付的调解费用相对于其矛盾争议的本身带来的损失、成本与痛苦而言是价值比较小的一部分。同时,由于社会发生争议存在普遍性、不可预见性及需要维持一个安定的社会环境,保障居民的生活质量,政府也会成为调解市场的需求方。那些社会普遍存在的矛盾争议,与经济价值相关性低但与民众生活质量相关性高的矛盾争议,涉及社会弱势群体的矛盾争议,政府就成为调解市场的需求者。政府需要通过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为社会矛盾争议的解决支付成本。社会中的各种公益类、行业性组织为了维持秩序,也会成为矛盾争议发生后,调解市场化的购买一方。
调解市场的供应方,就是各种行业性、专业性的调解机构与组织。市场的特点就是通过供需双方的博弈与交易达成一个良性的平衡;就是通过质量效果与成本的关系,形成适者生存的局面。供应者,通过市场竞争性选择形成高质量服务的趋势,而需求方通过市场获得与其成本相适应的优质服务。
律师在调解市场化竞争中的优势,在于他们具有良好的争议解决经验,熟悉法律规则与内容,第三方介入的理性,对于争议结果的正确预见。在对复杂的专业性强的争议解决方面,专业律师就更具优势。所以,我们有充分的信心,在社会矛盾的化解过程中,律师应当是,而且也一定会是社会矛盾解决的主力军。
社会需要律师的另一个原因,还在于人们对未来的确定性与可预见性的追求。
未来必然是存在不确定性。人们在春天时播种是期待秋天的收获,而秋天能不能有如期的收获,收获的数量与质量是否符合预期,存在各种不确定性。天气等自然因素难以捉摸,动物的侵扰与社会的动荡都会带来收获的不确定性。可以讲,人类的智慧始终是在与不确定性的斗争中发展的。基础水利设施的改善,农药化肥的应用,自然灾害的预报机制,以及应对灾害发生后的补偿机制(保险)等都是人们对不确定性的防范以及对可预见性追求的结果。而法律就是人们应对不确定性、增强可预见性的社会创制。
在现代商业活动中,人们对于自身的经济行为需要有一个可预见,可确定的结果,避免和降低经营风险。律师在营商环境中的价值在于使得商事主体的交易行为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让交易结果更加具有可预见性、与可确定性,减少商业交易中的不确定性风险。律师帮助客户起草合同,对交易背景与交易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协助交易双方选择合理的交易方案与架构,其目的就是让交易合法化,让交易具有可预见性,让交易过程过的不确定性变得更加确定,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对交易结果有影响的事项进行预计,并进行对策准备。律师帮助商事主体应对交易的不确定性让交易结果变得更加有预见性,减少交易的风险。
所以,律师业是否发达是一个地方营商环境是否优越的重要标志。世界银行有关营商环境的十个指标中,绝大部分都和律师业务直接或间接相关。杭州作为全国营商环境试点的四个城市之一,给我们律师工作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机遇。
从上述二个角度分析,律师行业之所以存在,是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紧密相联,是与一个稳定的幸福社会相联。新冠疫情已经肆孽二年多了,给我们的生活与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我们律师不应该为此感到气馁,因为,正是这种不确定性,将会带给律师更多的机会,律师就是为了解决社会的不确定性而生的。
律师协会作为一个自律性组织,最近一个时期收到的投诉主要集中在:律师工作不尽职;律师的执业水平与能力不足;律师服务的质量与其收费不相符;以及把对律师的投诉作为实现其利益目标的手段。
这个问题反映出律师应该如何树立对钱的正确认识?律师该如何运用合理的手段去实现自身的商业价值?律师应该如何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反映出律师这个行业的社会存在价值与道德操守的程度。
比起只为个人利益算计,无私地帮助别人能够带来更大的成功和快乐。这句话听起来,好像是无私的理想主义说教,但它却是对律师工作商业属性的最佳经济学定义,那就是,要从别人那里得到你想要的,就必须先专注于给予他们所希望得到的。
这个定义,要求我们律师作为专业人士,需要先关注并解决当事人的困惑,然后才能得到我们所想要的名利。
律师专业服务的市场性特点:
律师业务在商业层面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模式?律师为什么可以挣钱,以及律师业务的商业逻辑在哪里?为什么律师的几句话,与几页文字就如此值钱?当事人需要在律师这里得到的是什么?律师与其他类似行业(咨询业,第三者代理业)的优势在哪里?
律师行业的商业特点有以下几个:
1.律师行业的主要成本是知识与经验的积累,律师的有形成本直接体现在时间成本与机会成本上;
2.律师专注于同类业务,其边际成本会明显趋低,所以专业化程度越高,律师业务的利润率就越高;
3.由于法律事务的复杂性与个体差异,律师服务难以标准化,计量化,律师服务的能力与效果难以用划一的标准进行评价;
4.对当事人与客户来讲,律师的作用是降低不确定性,增强可预见性;
5.在律师行业中,市场无形之手的调节作用不如成熟的商品市场来得明显。因此律师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调节机制来进行管理;
6.律师业务更多的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之上,信任是律师获得业务的首要与充分条件;
7.律师与当事人的服务关系是建立在典型的信息不对称上,如果当事人也是通晓法律实务,那就不存在律师服务市场了;
8.严格来讲,律师与当事人(客户)的委托关系不是一种交易关系。
律师服务的结果对当事人而言,影响的不仅是财产、自由、甚至生命,也可能是一生的命运与公司的发展方向。所以,律师行业需要通过合伙制来对当事人与客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向当事人提供一种充分有效的保障。
律师行业作为知识服务业,律师的主要成本是长期的知识与经验的积累成本,这个积累过程不仅时间长,而且有很多的偶然性与不可替代性。律师工作的隐形成本巨大,但律师工作的优势在于从事相类似的业务,律师的知识与经验在再次使用过程中的边际成本趋向于零,律师处理具体事务所需要的时间也因为经验的增长其边际成本也明显趋短。因此,律师单纯做一个业务的成本极高,而做多个业务后成本趋低,利润趋高。也就是律师同类业务做得越多,其利润率越高。这是为什么律师行业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的原因所在。由于律师的有形成本集中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上,所以,在律师行业发达的地方,律师收费普遍是按工作时间作为收费的计量基础。
律师服务业,对于当事人(企业)而言并不直接带来收益与利润。那为什么社会、自然人与法人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的特性决定了律师的存在。公开的法律只是一些条文,一些规则,如果合同行为符合法律,那行为结果就可预见,合同就会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出现违约也会获得救济。所以,律师的作用是帮助当事人就每一事项充分降低其不确定性,使其行为结果变得可预见,可期待,也就是使得社会活动更加安全与和谐,社会的交易成本也就越低。
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是,交易双方对交易内容的认知都是成熟与理性的、对交易信息的掌握是对称的。但是律师行业不是一个市场机制能够很好发挥作用的行业,原因在于当事人对法律事务的认知不及律师。律师是一种专业服务,当事人正是对法律专业事务的复杂性缺乏了解才向律师寻求服务与帮助。律师服务质量的好坏,当事人很难即刻就会有一个客观与理性的评价。当事人委托事项的特殊性使得律师的服务内容无法用工业化产品标准来统一,律师的专业服务很多情况下依赖于律师个人的经验判断,个性化的差异非常大。律师业务的专业领域越来越复杂,导致不同的律师服务之间无法用一个标准来衡量。律师经办的大多数案件都具有保密性或者是当事人并不希望自己的争议事项为公众所知晓。这些特点,导致律师这个行业,由于本身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可能会成为一个鱼目混珠的行业,也可能是一个容易滋生欺诈事件的行业。所以,律师这个行业,就需要进行市场进入的管控,严格的自律,和无限连带责任保障。
严格来讲,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不是一种交易。《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律师法》 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律师为当事人提供的服务是完全出于为了当事人的利益而进行的。律师的工作努力方向,是与当事人的利益方向高度相同的。所以,律师的法律服务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是利益相向的交易,而是一种共同方向的努力。也就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一种利益交换关系,而是一种基于信任的共同努力。
大卫•梅斯特在《值得依赖的顾问》一书中提到,客户信任的等式是
2021年,杭州市律师协会共对5家律所、33名律师给予行业处分。其中:利益冲突6件(+S,-R,),代理不尽责3件(-R,-I),违规收案、收费(-C,-R)19件,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违规会见)2件(-R),妨碍司法公正2件(-C),以不正当手段承担业务1件(+S),向行政机关提供虚假材料2 件(-C,-R),律所疏于管理2件(-R),损害律师职业形象3件(-I,+S)。从最近针对律师的投诉事由来分析,我们行业的信任危机是客观存在着的。
在这个公式中,律师的收费是建立与客户信任关系的除项。但是律师不可能不收费,律师是靠收费生存的行业。
对于律师的收费,正确的思维方式应该是研究律师的收费多少是由什么决定的?是成本与效用。
第一个决定因素是成本。
决定律师的成本是显性成本(包括直接的生产与再生产成本。办公成本、人力成本等一切可作为利润前扣除的可计量成本)与隐性成本(包括律师知识经验积累成本,律师工作的机会成本)。
第二个因素是律师工作带来的效用(给客户带来的收益与减少的损失)。
最近,国家发改委与司法部关于律师收费的规定出台后,大家聚焦在律师的风险收费上。从客观上分析,律师工作给当事人带来的效用,一定程度上与其争议标的有关,但在律师实际的工作中,将争议裁判结果与律师的收费挂钩,本身并不是一件完全合理的事。因为决定一个案件的胜诉与否,首先是争议事实及其证据和法律的适用,其次是当事人在律师协助下的策略选择与诉讼攻防的把握。而裁决的结果是由法官根据法律程序作出。所以,我个人认为,律师最合理的收费方式是按分级计时的收费方式。对律师按争议裁判结果的一定比例来收取律师费的风险收费方式,需要持谨慎态度,《律师法》已经规定了律师不应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滥用按胜诉结果收费的方式,也会导致司法腐败利益链的形成,从而动摇法治社会的基础。
近期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律师承担一定比例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以及杭州律师行业近年来发生的若干起律师执业赔偿事件,一次次向我们律师行业敲响了执业赔偿风险的警钟。律师行业不再是一个风平浪静,只管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低风险行业。与律师行业相似的医疗行业,注册会计师行业都有比较沉重的执业风险压力,而律师行业以往执业风险的压力显然轻于这二个相似的行业。但随着律师行业的快速发展,对律师服务的专业性要求越来越高,律师的执业风险也随之加大。亡羊补牢是律师行业必须抓紧时间去做的一件大事。
由于律师是一个与社会治理相关的特殊行业,涉及各种不同的复杂社会关系。所以,律师行业本身是应社会矛盾与冲突而生,始终与风险相伴。社会需要律师以专业知识与经验向社会各界人士提供有助于社会稳定,人民幸福,经济发展的具有远长的与长远考虑的建议与方案。律师工作结果也会影响人身自由、财产安全、生活幸福、经济发展等。这种结果不仅需要律师具有知识、经验及超越常人的智慧,更需要律师具有更高的职业道德伦理和职业操守。所以,无论是政府还是全社会,都对律师的作用与价值有着更高的期许。在这种情况下,律师严格的专业资格授予,以及律师事务所广泛采用合伙制,成为必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制度,是将各种纷繁复杂的律师专业服务质量,简化为以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作为基本保障。合伙制可以看成是律师行业向整个社会就律师服务能力与责任所作的一种公开承诺。
近年来,出现的律师执业赔偿案例,也许不全是坏事。这让我们执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尤其是负有管理责任的合伙人,不应把律师事务所简单地看成是一个执业机构或业务平台。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律师事务所已有的管理方法,它肯定不是商品市场管理模式,也不是业务平台的管理模式,而是一种以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为基础与出发点的管理模式。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必须细致地思考如下一些与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相关的管理问题:
1.律师事务所是否建立了一套有效的律师工作能力培训制度,保证每一位执业律师在从事具体业务时,能清晰地了解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以及基本的防范措施?
2.律师事务所对于每一位律师(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与诚信度是否有一个合理的评价?分配给律师与(工作人员)承担的具体工作难度与风险,是否与其能力与诚信水平相匹配?
3.律师事务所承办案件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利益冲突机制?以及在发生利益冲突时有合理的解决机制?
4.律师事务所在承办案件前是否有对具体案件的执业责任风险进行评估?或者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进行风险分类,并在承办案件前进行有区别的审批程序?
5.律师事务所是否建立起拒绝承办案件的制度,包括拒绝提供法律服务的案件类型与前提条件?
6.律师事务所是否建立了在具体经办案件过程中,负责合伙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风险控制机制?合伙人是否对业务承办过程中的每一个风险点进行必要的关注与风险的防范?
7.律师事务所是否建立了技术小组或风险控制机构,对律师经办的风险程度比较高的案件进行质量跟踪与难题研究,并给予承办律师以必要的指导?
8.律师事务所的风险控制机构是否为事务所最高管理层直接管理,以及是否可以超越事务所局部利益与具体承办律师的个别利益而对全体合伙人的最高利益负责?
9.律师事务所是否建立起风险应对机制?包括风险出现时应该由律师事务所的专责人员处理,律师事务所是否已建立与执业风险相适应的执业风险投保机制或执业风险赔偿基金?
10.律师事务所内部是否建立了风险责任的承担机制与责任追究机制?为了事务所声誉,必须尽快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事务所内部应当有一个共同承担损失的机制与具体责任人个别承担责任的追究机制。
11.律师事务所是否在达到一定规模时,采用特殊普通的合伙制度?这种制度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无过错合伙人的利益。
12.案件经办的日期与发生风险后果的日期,可能会相差很长的时间,而这个过程中,承办律师和律师的执业机构都可能发生变化,律师事务所是律师业务的承揽主体,因此,需要建立律师事务所结业、合并、分立,以及律师离职、退休、去世等事件发生时,针对正在承办或已办结案件的风险承担约定。
13.律师事务所的分配机制中,是否预留了律师执业风险金?
14.律师事务所在晋升合伙人的时候,是否考虑拟晋升人员从事业务的风险因素?拟晋升人员的风险识别能力与承担能力?
总而言之,律师事务所所有管理制度的基础应该是执业风险的无限连带赔偿责任机制。需要在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机制下考虑律师事务所收结案管理、业务培训管理、利益冲突管理、合伙人晋升机制、律师人员管理、业务承揽与承办流程管理、利益分配。
律师的工作对于当事人和社会来讲至关重要。对律师的信任是建立在可靠性基础上,而可靠性就是确立过错赔偿机制。律师的服务是收费的,这种收费中包含了风险的补偿机制与服务质量的保障。
在以计算机、互联网为基础的信息社会时里,数字化是任何一个行业都无法绕开的话题。2021年,疫情的不确定性,催生律师行业的居家工作、远程会议、非现场工作习惯的形成。计算机与互联网使得律师行业实现了非聚集式的办公。
律师业务具有个性化特征,以知识基础,以分析推理为手段,包含众多感性因素,所以,整个工作过程,律师服务基本上属于为客户量身定制的非标准化产品。所以,人工智能目前可以替代的只能是律师的初级工作,还没有可能替代律师的核心工作。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律师行业目前的数字信息化水平远落后于其他相类似的同行,如公检法机关、注册会计师行业,医疗行业等,而且也与律师行业的实际工作需求不相适应。
律师行业信息化的目标是提高律师的工作效率、提升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加强律师业务质量控制。
但我们律师行业的数字化应用还相当的初步,大多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工作方法,仍停留在作坊式阶段。律师行业数字化工作推进缓慢,可能受到了如下因素的影响:
1.律师的数字化对事务所来讲不是一笔小的开支。大多数律师事务所规模较小,而数字化只有在联网并以共享为特征的场景下,才能更好地发挥优势。成本高而效用低是律师事务所数字化的障碍。
2.通用的产品可能不适合个性化的律师业务与特定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模式,开发一个符合特定律师事务所需要的产品成本更高。
3.如果律师事务所通过数字化来实现事务所管理与质量控制,可能会受到习惯于个性化判断的律师的抵触,而这些律师在律师事务所中大多是拥有影响力的资深律师。
4.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大多年长一些,对于数字化系统的理解和使用习惯都不如年轻人。
5.任何信息化系统都有一个适应的过程,会导致工作思维模式的改变,而改变思维模式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针对律师应用的信息化产品,需要在使用过程中根据技术进步不断地修正提升,这也需要长时间的磨合过程。
6.法律专业人士大多出身于文科,或者缺乏理工科知识,所以,对数字化信息系统的使用相对比较困难。缺少懂数字技术的法律人,也缺少懂法律工作的数字技术人才。
7.律师的工作几乎都会涉及对具体客户(当事人)信息的保密,而数字化容易复制、容易分享的特点,会导致律师产生对履行保密责任的控制能力不足的担忧。
8.至今为止,从事实到法律规定,再到具体事项的合法性判断,这种法律逻辑关系大多停留在文字的表达与三段论的推理上,而这种法律逻辑更多的是体现为经验主义而缺少严谨的数字化的表达,从而缺少可以转换成计算机程序的数学逻辑内涵。所以,将法律文字转换成以数学逻辑为基础的计算机语言,差不多可能要等到脑机互联的时代。
律师行业的数字化目标,不仅仅是一个收结案系统的统计检索功能,而是要利用最新的数字化技术减轻、替代律师的重复性低层次的劳动,帮助律师提高工作效率。律师目前的状态,更多的是一种劳动密集性的工作模式。推进数字化工作可以大大地提升律师的工作效率,减少律师的工作失误,提升律师的工作质量,增强社会公众对律师工作的信任度。可以断言,律师事务所未来的竞争优势一定是建立在数字信息化的基础之上。
或者可以讲,人工智能的最高境界就是替代人类进行法律分析与思考。如果真的这样,可以预见脑机互联的时代应该不远了。
在数字化时代,律师行业的社会责任与社会功能并没有发生任何减弱,而是更加重要。在数字化时代,律师行业需要更加主动积极的作为,才能跟得上时代的需求。未来存在淘汰风险的不是律师行业,而是跟不上时代步伐,不能因时而变、固步自封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
THE END
杭州律协 原创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