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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社会组织哪些情形会被撤销呢?

2017-02-08 游鱼 陕西社会组织
今日话题:  社会组织哪些情形会被撤销呢? 

小编说:

       省民政厅重拳出击社会组织管理,撤销203家省本级社会组织。在公告中提到了“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与《陕西省民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并征求业务主管单位意见,拟对210家社会组织予以撤销登记。”,那么聪明的你知道这些条款的内容吗?

政策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         1998年10月25日)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二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 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 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 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 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         1998年10月25日)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为什么被撤销

     从民管据了解到被撤销的社会组织多为“僵尸型”社会组织,全国各地民政部门开始清理”僵尸型”社会组织。这些组织一是2年或2年以上未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二是社会组织长期未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以上两种情形符合体条例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予以撤销登记的规定。在2016年1月省民政厅对陕西省青少年宫协会等229家未参加2014年度检查的全省性社会组织,拟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陕西省技能扶贫助学基金会等166家连续2年及2年以上未参加年度检查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给予撤销的行政处罚。

    因此,提醒各位小伙伴千万别忘记了年检,每年的年检时间是从3月份开始截止到6月30日,请留意我们平台发布的年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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