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挖矿”合同无效!
“本以为挖矿能躺赢暴富,没想到最后连本金都无法取回。”近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涉及虚拟货币“挖矿”合同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自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原告周某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于2021年7月7日签订《存储服务器购买合同》,双方约定:周某以179800元的价格购买IPFS存储服务器,该IPFS存储服务器上架到机房,并由某科技公司代管,某科技公司向周某保证提供的IPFS存储服务器能在IPFS网络提供服务并获取Filecoin奖励,能根据网络需求进行硬件迭代升级,并承诺产币量不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投资收益率),否则由某科技公司补齐。合同签订后,某科技公司按约代管周某所购买的存储服务器,周某能够通过某科技公司自行开发的应用软件了解到每日存储服务器的产币及质押释放情况,后因周某认识到存储服务器产生的虚拟货币系国家明令禁止,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所有合同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涉案《存储服务器购买合同》虽名目为存储服务器的买卖合同关系,但实质目的是购买算力存储服务器用于获取虚拟货币Filecoin代币,结合双方有关将购买的存储服务器放在某科技公司机房进行托管的约定可知,涉案合同所涉交易实为通过专用计算机设备用于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涉案合同项下交易违背绿色发展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涉案合同应为无效。
某科技公司作为出卖方,对于出售涉案存储设备及委托代管的行为是用于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应属于明知,对该类活动所涉及的政策规定、法律风险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周某作为购买方,对投资虚拟货币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亦应属明知,但其为追求收益仍然与某科技公司签订涉案合同并支付款项。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均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及某科技公司实际对存储设备进行维护并使用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某科技公司返还周某120000元合同款;又因周某对合同无效自身存在过错,且双方对资金占用利息并无约定,故法院对周某主张资金占用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判决生效后,当事人自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
我国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符合绿色发展原则。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虚拟货币“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违背绿色发展原则,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盲目无序发展将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本案中,以“挖矿”为目的购买存储服务器系以存储服务器购买合同掩盖“挖矿”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确认合同无效。承办法官从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返还部分合同款项。本案判决后,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详细的判后答疑,告知了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当事人也明白了“挖矿”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均表示愿意自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
作者:武汉市武昌区法院李欣
编辑:胡振琪
责编:蔡 蕾
审核:柯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