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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收到“租赁手机”,是否“套路租”?

湖北高院
2024-09-06

01

没付款却收到心仪手机

 “手机居然还能租!”今年春节前夕,大冶市保安镇20多岁的小伙黄某偶然刷到一个租手机网站,感到非常新奇。


黄某家境一般,工资收入仅能维持基本日常生活支出。那段时间,黄某再也无法忍受天天给用了好几年的手机清理内存、频繁充电,决定在春节前换一部像样的手机,但苦于一下子拿不出那么多钱。


黄某想过分期付款买手机,但他支付宝使用频率不高,花呗额度有限,又没有办理信用卡,加上对分期付款了解不多,因此想通过网络平台租赁一部手机,好在春节回家时在亲朋好友面前撑撑面子。


2022年年底,黄某在原告某网络租赁平台,看上了一款iPhone手机。他仔细阅读租赁服务协议。协议显示,甲方提供手机租赁服务,乙方通过租赁平台下单租赁手机。协议约定,手机月租金300元,商品押金4800元,实付押金400元,租期为一年。合同还约定:若逾期支付租金超7个自然日,则双方之间的租赁服务关系自动转为买卖关系,买方无条件支付买断款6898元,买下“租赁手机”。


黄某当即准备下单,后因余额不足付款不成功,便不了了之。没想到几天后,黄某莫名其妙收到了心仪的手机。


原告诉称,黄某下单当天,该平台刚好有一位同姓名顾客拍下同款手机,发货人员将二人混淆,误将他人所租手机寄给黄某。


次日凌晨,该平台工作人员发现这个情况后,赶忙打电话给黄某,谁知黄某一听是租赁平台人员打来的就立即挂了电话,而后再拨打电话便联系不上了。该平台发短信给黄某欲进行协商,但黄某仍然不回信息。网络租赁平台遂以网上立案的方式向大冶法院提起诉讼。


02

是“馅饼”还是“陷阱”?

面对这一新类型案件,案件承办法官曹中文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掌握争议焦点所在。但黄某置若罔闻,不签收法律文书。


原来,黄某收到手机后,以为天上掉“馅饼”,产生了“吃白食”的心思,认定商家和法院都拿他没办法。


 “怎么会这么巧,刚好就有同名顾客下单?就算是同名,下单的地址也不一样啊。”随着案件的深入调查,曹中文开始怀疑黄某遭遇了“套路租”。


案件调查过程中,曹中文发现现实生活中发生过多起类似案件,许多手机租赁平台以“低月租”为噱头,吸引消费者分期“租赁手机”,租金逾期后自动“由租转售”,存在部分手机租金及费用标准超过法定最高利息标准、租赁过程存在未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等问题。


租用全新手机真的那么方便吗,当中是否暗藏陷阱?带着疑问,曹中文进行了调查。他在某投诉平台上以“租手机”为关键词,共搜索出 2万多条投诉,投诉内容主要集中在“租金太高变相高利贷”“霸王条款”“暴力催收”“无法取消订单”等方面。


曹中文在调查中发现,尽管许多年轻人抱着“短租”一两个月尝鲜的心态,实际上许多平台默认的租期大多是一年,且不能提前解约。逾期即买断,不支付就起诉。这些环环相扣的套路,让许多年轻人深陷其中。有不少投诉称,某某平台涉嫌利用租赁手机违规操作高利贷,诱骗未成年人不良消费等。


曹中文分析,就该案而言,商家是否利用年轻人侥幸和爱慕虚荣的心理,捏造同名同姓顾客已下单等事实,故意将手机寄出,最后通过网络起诉方式促成手机变现?而这些强制售卖、变现的手机价格要高出市场价一大截。


然而,根据原告诉求及提供的订单页面、购物聊天记录等证据资料研判,黄某被套路的可能性不大,且黄某无法提供举证,案涉平台投诉记录也无处查寻。


03

 不归还属于非法侵占?

   “租赁手机”涉案金额多为几千元,属于小额诉讼,但平台诉诸法院后,出于恐惧、经验不足等因素,大多数年轻人逃避问题导致不积极应诉,错失举证和主张权利的机会。


黄某就是选择逃避,一直玩“失踪”。


曹中文通过村组干部找到黄某父母,听说儿子被告到法院,黄某父母情绪有些激动:“一不偷二不抢的,怎么还把我儿子告上法庭了呢”?


“毕竟这手机寄给您儿子了,如果是真货,哪有不要钱的呢?不是咱的东西,咱拿着心里也不踏实,属于不当得利啊,如果不归还那就是非法侵占了。”


 “凭什么啊?不归还,就属于非法侵占?”


“是啊,如果卖家没有发现又没要求归还,咱保留手机,属于不当得利;当卖家要求归还时,咱理应归还,否则不当得利将变为非法侵占。”


曹中文和村干部一起耐心与黄某父母沟通,释法析理,化解矛盾。最终黄某父母终于同意调解:“我们也是实在人,不是咱的,一分钱也不会要!”黄某父母随即电话联系黄某。


一直玩“失踪”、在外打工的黄某接到父母电话后表示愿意留用该款手机,同意支付部分货款。双方经协商,被告支付部分购机款4000元,原告撤回起诉。


“即使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但原告平台的租赁行为是否合理合法还值得考量。”曹中文表示,伴随着人们消费理念的转变,无论是何种经营模式,只要能为消费者提供好的消费体验,消费者就有参与消费的可能,这种模式就有生存的空间。在当今换手机周期越来越短的大背景下,“租赁手机”或“共享手机”服务前景不排除一路向好的可能。但是,任何一个行业,只有尊重市场规律、敬畏消费者权益,才能实现行业自身的规范发展与长远发展。


04

超前消费变“超钱消费”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网络租赁“共享手机”时千万要擦亮眼睛,在当下手机更新迭代加速的环境下,多数“共享手机”平台是通过租赁来实现手机销售的。有的公司为了追求更高利润,通过虚假宣传和欺骗手段进行盈利;有的提供“霸王条款”,一旦租赁逾期,原租赁会被“强制”转换成售卖,价格则高出市场价一大截。而此类案件从约定的赔偿条款看,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消费者仍需按合同约定执行,不少年轻人收到法院传票后很无助。


法官呼吁,年轻消费群体应考虑个人经济能力,树立量入为出的理性消费观念,理性看待社会上宣扬的超前消费理念,切勿为追赶时髦而陷入债务泥潭,让超前消费变成“超钱消费”。


法官表示,企业正常的商业模式创新需要支持,前提是必须给予消费者足够的保障。商家有义务准确完整地告知消费者“租赁手机”商业模式的详细信息,比如什么是以租代购,究竟是租赁还是购买,还是租赁转成购买等。此外,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互联网消费金融的行业监管,特别是在“以租代买”的模式下,部分年轻人存在超额支出、隐私泄露、遭遇诈骗等风险,对于该行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监管,保障共享手机服务等行业健康发展、行稳致远。

来源:大冶市人民法院

编辑:张思婕

责编:蔡继涛

审核:柯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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