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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

湖北高院
2024-09-06


01


一次工作



2021年3月刘某进入某文化传媒公司工作,直到2022年1月底离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中原委双方各执一词。双方对于刘某在公司工作的事实并没有争议,也有工资单、聊天记录可以印证,但对于“工资”则争议较大,该传媒公司说是给刘某的分红,刘某则拿出了公司补发工资的一些记录等,证明写的就是工资。


02


两次诉讼


某传媒公司曾出具欠条,载明拖欠刘某工资,并签字盖章。刘某据此第一次起诉某传媒公司,并最终通过法律程序追回欠款。去年9月,刘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就双倍工资差额向黄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得到该仲裁委支持。该传媒公司不服,故而向法院起诉,双方再次对簿公堂。


03


多次调解


该案一审判决后,该传媒公司不服,上诉至黄石中院。黄石中院立案庭收案后,立即启动“法院+工会”诉调对接机制,进入诉前调解。市总工会调解员未能联系上该传媒公司,案件快速进入诉讼程序,承办法官仔细梳理案情,发现该案标的额不大,且经过上一次诉讼,法律关系清楚,与双方分别沟通后,得知刘某在传媒公司的工作是得到认可的,只是现今双方情绪化比较严重,双方具有调解的基础。于是再次联系市总工会调解员进行诉中调解,共同研究调解的方向。


“二倍工资于法有据,但这是一项惩罚性赔偿责任。刘某说在公司工作期间比较顺利,如果双方态度上缓和一些,适当做些让步,矛盾可能更易化解一些。”承办法官说。


“上次调解时,刘某表示在该公司学到了不少东西,只是因为拖欠工资上一次打官司闹得比较僵。”工会调解员赞同承办法官的看法。


04


当天和解


11月1日,承办法官联系双方当事人,与工会调解员一起再次组织双方调解。承办法官指出劳动合同不是认定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并向该公司详细解读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指出是惩罚性赔偿责任,公司应该从这次案件中吸取教训。与此同时,工会调解员与刘某沟通,指出刘某在该公司工作了11个月时间,期间比较顺利愉快,对该公司的情况也相对了解,公司运营面临不少实际困难,希望能就赔偿金额与公司友好协商。


经深入细致的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该案从立案到和解仅用时10天。


本案虽然通过黄石法院的“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得到了快速妥善解决,但是在这里法官还是要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充分认识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对二倍工资补偿条款的创设,其立法本意是一种双向保护,其目的是为了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规范劳动用工市场,明晰劳动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面,对于追索劳动报酬或经济补偿金等纠纷中,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以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逃避责任、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予以惩罚。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劳动者可能因自身考虑,比如市场供求、工作岗位、获利情况以及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多种因素,故意或者过失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只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因用人单位造成的情况下,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总之,任何人都不得从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中获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作者:黄石中院尹君

编辑:邹   佳

责编:蔡继涛

审核:邓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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