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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不起诉≠不担责——湖北两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湖北高院
2024-09-06


“由于本人法律意识淡薄,侵犯了他人的个人信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对自己无知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面对记者的镜头,被告汪某悔恨地说。

近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由3名审判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十堰市人民检察院诉魏某及汪某、解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是十堰法院首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审理的两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部分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十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委网信办工作人员,以及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湖北医药学院等高校师生代表等20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回放

案件一:2020年9月至2021年6月,魏某在郧西县某移动营业厅为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出售客户手机号码信息用于相关APP注册并以此获利,非法获利金额伍仟余元。2022年6月27日,郧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魏某实施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十堰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魏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和自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二: 2021年9月至2022年11月,汪某与妻子解某两人在经营丹江口市某通讯部期间,出售客户手机号码信息用于相关APP注册并以此获利,非法获利金额达壹万余元。2023年5月30日,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以解某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2023年6月20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对汪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判处刑罚。十堰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汪某、解某二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和自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及汪某、解某利用工作便利,未经手机机主同意,发送他人手机号码及短信验证码牟取利益,且数量众多,其行为已构成民事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应彻底删除其所非法获取的他人个人信息,以消除个人信息安全受侵害的风险。为了警示和教育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增强社会公众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魏某及汪某、解某还应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接受社会监督。

经过审理,案件当庭宣判,判决被告魏某及汪某、解某立即彻底删除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魏某缴纳损害赔偿金5735.76元,汪某、解某缴纳损害赔偿金10455元,并通过十堰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当庭宣判后,魏某、汪某、解某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道歉,并积极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其他义务。

庭审结束后,省人大代表董亚东表示,“本次公开审理的案例很鲜活,关乎我们身边的每一个人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通过这个案件审判结果的公开,提醒我们每一个公民,一定要在日常生活中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

湖北医药学院大二学生刘凯璇表示,“参加今天的庭审,我和同学们获益匪浅,认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填写相关资料或者注册账户的时候,一定要留意自己的个人信息,非法链接也一定不要点入”。



不止于审

“大数据杀熟、人脸信息采集、隐私条款这些大家普遍关注的现象,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都得到了明确规定。”十堰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助理盛程杰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个人信息过度采集的现象入手,向在场师生全面系统地介绍了这部与大家个人信息权利息息相关的法律,引导大家运用法律自我保护,防范信息泄露。

“通过今天的宣讲活动,让我们对个人信息保护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知道了什么是个人信息,该如何保护个人信息,这对我们帮助很大。”在场师生如是说。



法官提醒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公民日常生活中信息交流与共享已成常态,公民个人信息资源成为一种新型的生产要素。围绕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使用、买卖等违法行为,严重侵犯群众的正常生活、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发社会信任危机。《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首部对个人信息进行系统性保护的专门性法律,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了明确的规则指引,有力促进了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护好公民个人信息,要做好“四个不”:一是不要轻易把自己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等转借给他人或交由他人使用;二是不要随意参加需要填写个人信息的手机扫码、抽奖、扫码送礼、社会调查等活动;三是不要随意丢弃带有个人身份信息、银行账号、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的快递面单、购物小票、存取款凭证等物品、文件,不需要留存时应及时销毁。四是不要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不要打开不明邮件网址链接以及下载非官方渠道的APP。



作者:十堰中院卢月华、蒋晨、盛程杰

编辑:胡振琪

责编:许   娇

审核:邓昭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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