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不是法外之地,这些可能构成侵权!
“周深的歌曲真好听,下载下来,放在我的公众号里,跟我的文字绝配,意境拉满”“这张武汉长江大桥的照片好美啊,放在公众号里,宣传一下武汉”“这些作品都是在网上下载的,就是公众资源,而且我还写了作者的名字,相当于帮他宣传啦”……
法官建议遵循“未授权不使用”规则
自媒体时代,微信公众号已经成为人民群众重要的信息传播和分享平台。公众号注册具有使用便利性、内容多样性、传播广泛性等特点,随之而来的,涉公众号版权侵权问题日益突出。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网络公开并不意味着可以免费试用。使用他人作品必须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支付报酬。未经许可,在公众号中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比方说,大家熟知的的盗版电影、小视频、书籍、音乐等,未经许可使用,不仅仅涉及到民事侵权,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还涉及到刑事犯罪。
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来源等注明出处,就不构成侵权。
错误!
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作品来源等注明出处的转载他人作品的行为,并非侵权避风港,只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及支付报酬转载他人作品,虽可能不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等人身权,但亦有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即使转载的作品未注明“未经许可,禁止转载”,转载行为同样构成侵权!
开办公众号的是非营利机构,公众号亦不是营利性质,不构成侵权。
错误!
运营主体身份是什么,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非判断著作权侵权与否的标准,而是确定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之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机构在自行开办的公众号中转载他人作品,若转载目的、转载范围超出合理范围,同样构成侵权。
在公众号上设置跳转链接指向他人作品的,不属于直接使用,不构成侵权。
错误!
公众号运营主体应当对公众号所载内容进行把关,对设置跳转链接,也应持高度注意义务。即使公众号没有直接提供他人作品的资源储存,也未参与录制、上传,但在公众号上设立跳转链接,使不特定公众可以搜索到他人作品,构成直接侵权的帮助侵权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如何在公众号中正确引用网络图文?
获得作者同意并付费啦!简单粗暴!
可不可以免费?
试一下啦!
第一步,查看版权信息,包括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来源,知道谁是所有者。
第二步,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来源。
第三步,最谨慎、最严苛、最重要的一步,即合理使用。现行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情形进行了封闭式列举,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从使用的目的和性质、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作品的比例和重要程度、使用行为对被使用作品的潜在市场与价值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判断。
作者:省法院知识产权庭冯雅婧
编辑:邹 佳
审核:邓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