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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灭亡后为何多数人不肯剪辫子?

2017-03-07 地球人



来源:铁血网


1912年6月,梅兰芳剪掉了自己的辫子。此时,距离清帝下诏退位已过去了4个月;距离民国政府发布“剪发令”,已过去了3个月。梅的行动显然称不上积极,但相对身边其他人,却已可算前卫。比如,为梅管理服装和处理杂物的“跟包”,无论梅怎么劝,就是死活不愿意剪掉辫子。


梅兰芳回忆道:“我的跟包大李和聋子,我劝他们剪辫子,怎么说也讲不通。有一天我只好趁他们睡熟了,偷偷地拿了剪子先把聋子的辫子剪掉。等他醒过来,感觉到脑后光光的,非常懊丧,把个大李吓得也有了戒心。他每晚总是脸冲着外睡,好让我没法下手。结果,我趁他酣睡的时候,照样替他剪了。……第二天他含着眼泪,手里捧着剪下来的半根辫子,走到上房向我祖母诉苦……过了好久,他谈起来还认为这对他的身体是一个重大的损失。在当年是真有这许多想不开的人的。”


梅兰芳身边人的情况并非个案,清帝退位了,革命军政府发起的剪辫运动带有强制意味,但知识分子、乡绅和老百姓不肯剪辫子的案例其实很普遍,甚至不乏聚众暴力抗争的现象,个中缘由深究起来实令人唏嘘。



残留在共和时代的辫子


在南京,1912年2月,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注意到:“(浙军)带着剪刀作为武器在南京各街道上游行,剪掉所有那些仍然蓄发的中国人的辫子。……南京人民对浙军的暴行感到非常愤恨。”同期,在成都、长沙、昆明等地,因军队强制剪辫也引发了民众恐慌,甚至发生了血案。



次级城市及基层乡村,没有了革命军的强迫,剪辫者更少。在云南腾越,英国驻当地代领事史密斯观察到:“公众舆论对革命是冷淡的。人们没有任何热情……在街上很少见到剪了辫子的人”,无人响应云南军政府限期5天的“剪辫令”。革命军势力甚大的浙江,也是同样情形——在上虞县,“自光复后,剪辫者寥寥”,虽经新政府一再劝喻,但“该处人民终观望不剪”;在嘉兴县,竟有“顽民千人之众,以反对剪辫为号召”,把积极推动剪辫令的官绅之家捣毁。


1912年前后,多数民众不愿意剪辫子,或许尚有担忧清廷复辟的考量。毕竟,自清军入关,强迫民众“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酿成诸多屠城血案后,辫子的有无即变得相当敏感,成为清廷衡量汉人是否归顺的重要标志。


不过,下面这些事实,就很难用“担忧清廷复辟”来解释了。在安徽,民国成立两年了,绩溪周边乡村的留辫者仍极多。1914年,赴美留学的胡适,收到来自家乡的书信,其中写道:“吾乡一带,自民国成立以后,剪去辫发者已有十之九,其僻处山陬(如上金山、张家山、寺后十八村,并歙之内东乡各处),剪发者只有半数。”


在上海,《申报》1914年4月20日刊文嘲讽本地风俗:“上海地面却有三样东西出产的顶多。是别处少有的。……那就是车子(人力车)、辫子、婊子。”在北京,鉴于留辫者甚多,尤其是“上流社会未剪者尚居多数”,1914年7月,内务部不得不再次发布“剪发六条”,规定:凡公务员不剪辫者,停止其职务;公立机关雇用之人员不剪辫者,解除雇用关系;车马夫役不剪辫者,禁止营业。但直到1928年,北京仍尚有4689条辫子未剪。


在山西,1918年阎锡山仍在大力推行“剪发”政策,派出政治实察员至各县,逐级追查剪辫情况,县促区,区促付,村促户,县区官员到村蹲点,警察下村巡查。至1919年,山西的辫子才算大致剪完。


1923年,上海广益书局出版《中华全国风俗志》,对各地民众留辫情况颇多介绍。如河北保定,留辫未剪者“十居五六”;天津开埠虽早,但“蓄辫之恶俗,反较他埠为独甚。无论上中下三等人,剪发者殆居最少数。”

 

以上事实,也很难被归因为“生活习惯”。众所周知,“三朝两日梳头,四季衣衫油腻”,乃是留辫之人日常生活中极大的痛苦。1912年,梁实秋的父亲给全家人剪辫子,梁非常开心,缘由正是“我们对于这污脏麻烦的辫子本来就十分厌恶,巴不得把它齐根剪去”。但梁的“二舅爹爹还忍不住泫然流涕”,这眼泪显然非是为“生活习惯”所流。



缘于历史的遗忘与扭曲



真正导致民众不愿意剪辫子的原因,乃是“遗忘”与“美化”。


对清初中原民众而言,脑后的辫子意味着被征服的屈辱史,意味着“扬州十日”与“嘉定三屠”。但当硝烟散尽,政权鼎革已成定局,这段屈辱史,遂被当局用严密的文网层层遮蔽了起来。自顺治朝始,至乾隆朝终,共兴文字狱170余次,尤以乾隆朝为最,多达130余次。这些文字狱的核心目的之一,就是消灭清初历史。


按清廷之“定论”,明亡于流贼,清代明而起,消灭流贼,乃是为明报仇。清初贰臣们纂修史料,全部围绕着这个“定论”展开,对明亡于流贼的史实并不避讳,却往往止于甲申国变,对之后清军进入中原及南明诸政权的抗清活动只字不提。至于明朝遗民所留史料,则成为清廷文字狱扫荡的重点对象。如彭家屏乃康熙六十年进士,仅因藏书中有记载南明史实者,即父子俱被处死。藏书尚且如此,讲授、传播明清易代的历史真相,自然更无可能。


明清易代之史实中,“剃发留辫”最为敏感。故“发”字在清代的使用,也一直处于一种战战兢兢的状态。如常用成语“一发千钧”,因容易令人产生联想——“以千钧之重来形容一发,似乎是对发政策的不满”,故清人极力回避使用。据王森统计,清人花八十余年所修纂的《明史》,“从头到尾未曾用过‘一发千钧’或‘千钧一发’”;《清实录》里同样找不出“千钧一发”,仅不慎出现过一次“一发千钧”。


字犹如此,“剃发留辫”的历史会被遮蔽到何种程度,自不难想象。至晚清时,在一般无知识的普通汉人脑中,自先秦以来汉民族束发的习俗已少有人知,倒是剃发留辫屡屡被当成本民族固有的习俗而加以维护——清初不愿剃发者喊出的口号是“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可损毁”,清末抗拒剪辫者竟也喊出了同样的口号。


另据溥仪的洋教师庄士敦讲,有些满人也已忘了自己的祖先曾强迫汉人“剃发留辫”,反认为剃发留辫本就是汉人习俗,故辛亥时,有满人割了辫子,以示对“革命”的抗议。庄士敦之言难辨真假,但一般旗人在晚清时,对满人早期历史已不甚了解,却是实情。乾隆朝的禁书运动中,“女真”、“建州卫”一类足以引起对满清早期历史联想的字眼,全在抠与删之列。书籍中没有建州卫、没有女真、没有扬州十日、没有嘉定三屠……普通人自无法了解“辫子”之由来。


章太炎在晚清阅读通行本《日知录》,曾惊讶发现其中无任何华夷种族之说,直到“原抄本”出现,才明白通行本不但经过官方删改,民间私人之删改比官方还彻底,倘“原抄本”佚失,则删改内容连带删改之举,皆将被彻底遗忘。钱穆生于清末,也一度不知道清朝皇帝乃是满人,直到遇上革命党人钱伯圭做自己的塾师:“伯圭师随又告余,汝知今天我们的皇帝不是中国人吗?余骤闻,大惊讶,云不知。归,询之先父。先父云,师言是也。今天我们的皇帝是满洲人,我们则是汉人。”



自我审查与心态异化



也不是所有人都遗忘了辫子的由来。清廷文字狱再严酷,也不可能杜绝民间所有禁书。事实上,嘉庆之后,文网渐宽,很多康雍乾时代足以导致杀头族诛的禁书,获得了重刻的机会。如曾国藩在两江总督任上,曾重刊过王夫之的著作。李慈铭这样的大学者,也有机会通读《扬州十日记》。及至晚清,革命党重新发掘清军入关暴行,将之广为传播,以激发“种族意识”,使得辫子所承载的屈辱史,更容易进入读书看报的知识分子耳目。


知识分子对剪辫这件事的热情并不高。不但王国维、梁鼎芬、辜鸿铭这样的名士在共和时代继续留辫,一般地方士绅甚至为保住自己的辫子不惜与新政权武力相向。如1912年7月,在清帝退位半年之后,山东都督周自齐派了宣传员前往昌邑县劝导民众剪辫。在县衙门口举行的宣讲会上,宣传员公开剪掉了当地两位乡绅的辫子。次日,被剪了辫子的乡绅聚集民众,公然打杀了二十七名“无辫之人”。这种暴烈反抗的背后,显然有着某种对“辫子”的强烈认同在其中。


这种认同,实是一种认知的异化。康雍乾文网密布达百余年之久,知识分子也于战战兢兢中用了百余年来学习如何自我审查。《读史方舆纪要》是一本历史地理工具书,但对明清之际的地理变化,一个字都没有写,这是学者的自我审查;内廷剧目专演“神怪幽灵牛鬼蛇神”,这是演艺界的自我审查;乾隆做皇子时,其史论写作集中于汉唐宋,而从不涉明清,这是皇室的自我审查;庄廷《明史》案发,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一书的刻板,紧急将“明史”二字挖去,这是出版界的自我审查;孔尚任《桃花扇》里用流寇代替清军,李渔《巧团圆》里把掠夺妇女的清兵改成李自成军,这是文学界的自我审查。此种现象,不一而足。 


1912年6月,梅兰芳剪掉了自己的辫子。此时,距离清帝下诏退位已过去了4个月;距离民国政府发布“剪发令”,已过去了3个月。梅的行动显然称不上积极,但相对身边其他人,却已可算前卫。比如,为梅管理服装和处理杂物的“跟包”,无论梅怎么劝,就是死活不愿意剪掉辫子。


梅兰芳回忆道:“我的跟包大李和聋子,我劝他们剪辫子,怎么说也讲不通。有一天我只好趁他们睡熟了,偷偷地拿了剪子先把聋子的辫子剪掉。等他醒过来,感觉到脑后光光的,非常懊丧,把个大李吓得也有了戒心。他每晚总是脸冲着外睡,好让我没法下手。结果,我趁他酣睡的时候,照样替他剪了。……第二天他含着眼泪,手里捧着剪下来的半根辫子,走到上房向我祖母诉苦……过了好久,他谈起来还认为这对他的身体是一个重大的损失。在当年是真有这许多想不开的人的。”


梅兰芳身边人的情况并非个案,清帝退位了,革命军政府发起的剪辫运动带有强制意味,但知识分子、乡绅和老百姓不肯剪辫子的案例其实很普遍,甚至不乏聚众暴力抗争的现象,个中缘由深究起来实令人唏嘘。



残留在共和时代的辫子


在南京,1912年2月,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注意到:“(浙军)带着剪刀作为武器在南京各街道上游行,剪掉所有那些仍然蓄发的中国人的辫子。……南京人民对浙军的暴行感到非常愤恨。”同期,在成都、长沙、昆明等地,因军队强制剪辫也引发了民众恐慌,甚至发生了血案。



次级城市及基层乡村,没有了革命军的强迫,剪辫者更少。在云南腾越,英国驻当地代领事史密斯观察到:“公众舆论对革命是冷淡的。人们没有任何热情……在街上很少见到剪了辫子的人”,无人响应云南军政府限期5天的“剪辫令”。革命军势力甚大的浙江,也是同样情形——在上虞县,“自光复后,剪辫者寥寥”,虽经新政府一再劝喻,但“该处人民终观望不剪”;在嘉兴县,竟有“顽民千人之众,以反对剪辫为号召”,把积极推动剪辫令的官绅之家捣毁。


1912年前后,多数民众不愿意剪辫子,或许尚有担忧清廷复辟的考量。毕竟,自清军入关,强迫民众“留头不留发,留发不留头”,酿成诸多屠城血案后,辫子的有无即变得相当敏感,成为清廷衡量汉人是否归顺的重要标志。


不过,下面这些事实,就很难用“担忧清廷复辟”来解释了。在安徽,民国成立两年了,绩溪周边乡村的留辫者仍极多。1914年,赴美留学的胡适,收到来自家乡的书信,其中写道:“吾乡一带,自民国成立以后,剪去辫发者已有十之九,其僻处山陬(如上金山、张家山、寺后十八村,并歙之内东乡各处),剪发者只有半数。”


在上海,《申报》1914年4月20日刊文嘲讽本地风俗:“上海地面却有三样东西出产的顶多。是别处少有的。……那就是车子(人力车)、辫子、婊子。”在北京,鉴于留辫者甚多,尤其是“上流社会未剪者尚居多数”,1914年7月,内务部不得不再次发布“剪发六条”,规定:凡公务员不剪辫者,停止其职务;公立机关雇用之人员不剪辫者,解除雇用关系;车马夫役不剪辫者,禁止营业。但直到1928年,北京仍尚有4689条辫子未剪。


在山西,1918年阎锡山仍在大力推行“剪发”政策,派出政治实察员至各县,逐级追查剪辫情况,县促区,区促付,村促户,县区官员到村蹲点,警察下村巡查。至1919年,山西的辫子才算大致剪完。


1923年,上海广益书局出版《中华全国风俗志》,对各地民众留辫情况颇多介绍。如河北保定,留辫未剪者“十居五六”;天津开埠虽早,但“蓄辫之恶俗,反较他埠为独甚。无论上中下三等人,剪发者殆居最少数。”


以上事实,也很难被归因为“生活习惯”。众所周知,“三朝两日梳头,四季衣衫油腻”,乃是留辫之人日常生活中极大的痛苦。1912年,梁实秋的父亲给全家人剪辫子,梁非常开心,缘由正是“我们对于这污脏麻烦的辫子本来就十分厌恶,巴不得把它齐根剪去”。但梁的“二舅爹爹还忍不住泫然流涕”,这眼泪显然非是为“生活习惯”所流。




自我审查久了,即不免虐待里发现快感,奴役中寻出美来。修改“内心的道德律”,来和外界的高压政治达成“和解”,成了诸多知识分子的解脱之道。乾隆时代,曾静曾以“理气之分”来抨击清廷。认为汉人生于中土,禀气较纯,故生而为人;夷狄生于边陲,禀气不纯,故生而为禽兽。基于这种理念,曾静对清廷的理解是:中国自明亡之后,实际上八十余年无君,乃“地塌天荒八十余年”。曾最遗憾的事情,就是明末士人没有把华夷之别高于君臣之义这件事情讲清楚,以至于异族入侵时抵抗不力。但到了清末,“理气之分”却反成了知识分子用来维护清廷、对抗西方文明的武器——郭嵩焘出使英伦,考察其“君民兼主国政”的民主政体,表达了赞赏之意,却遭同乡大儒王运的激烈批判。王依据“理气之分”理论,断言洋人连“人”都算不上,只能算“物”,怎么可能有超出清廷的政治文明——“人者万物之灵,其巧弊百出,中国以之一治一乱。彼夷狄人皆物也,通人气则诈伪兴矣。使臣(指郭)以目见而面谀之,殊非事实。”


理论未变(当然也不高明),清廷未变,王运和曾静的立场却已迥异,可见苟且足以达成内心世界与现实世界的平衡。唯郭嵩焘尚有坚持。清初,孔府曾以执行孔庙礼仪所需,请准特许蓄发,以用先王之衣冠。结果大受谴责,仅因系孔子后裔而免一死。自此,儒家传统之冠礼,即因剃发而不复存在。郭嵩焘却仍在光绪九年,邀集宾客,大张旗鼓为其子举行了冠礼。


相较抽象的“华夷之辨”,血淋淋的“发令”粉饰起来要困难得多。不过,知识分子还是能够找到转变立场的台阶。把辫子推为“国粹”的辜鸿铭,曾如此解释自己为什么明知辫子承载着一段黑暗的历史,却仍选择了认同和保留:“孔子曰:微管仲,吾其披发左衽矣!我今亦曰:微曾文正,我其剪发短衣矣!”太平天国对“辫子”的恨,成就了辜鸿铭对“辫子”的爱;太平天国“丑陋的长毛”,让辜鸿铭不惜美化脑后的“辫子”;后一段黑历史,洗白了前一段黑历史。


以黑洗黑不是正道,现实也证明了以历史攻击现实,并不能鼓动所有民众抛弃辫子。唯有见识到真正的文明,形成对比,方能起到幡然醒悟之效。1911年4月,大清“海圻”号军舰奉命前往英国,参加英王乔治五世的加冕庆典,管带程璧光召集舰上三百余名官兵训话,集体剪去了辫子,理由正是:“长发污衣藏垢,既不卫生,又有碍动作,尤以误害海军形象为甚”。


溥仪在1919年剪掉辫子,也是因为洋教师庄士敦让他明白了这条辫子已经远远地落后于现代文明,至少,他没有办法拖着辫子出现在英王的宴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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