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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遇上数理化

2016-07-28 卤卤 律头条
法律人未来的生活方式

编辑:卤卤

来源:果壳网(Albert_JIAO,gavin_x),新浪博客(venokerlin)



当“法学”邂逅“数理化”,将会发生怎样的故事呢?


1

法学遇上数学






2015

1月

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文斌在法庭上自辩滔滔不绝,用概率论论证控方证据的荒诞。姑且不论周文斌的计算是否正确,概率论倒实实在在地在法庭上发生过关键作用。




洛杉矶抢劫案

历史上最著名的案例要数1964年夏天发生在美国洛杉矶的一起劫案。

 

一天中午,一位老妇人从杂货店买了东西推着小车回家,途经一条小巷时,突然被一位冲过来的年轻女子推倒,等老妇人醒过神来,发现自己身上的钱包已被偷走,女贼也早跑了很远。虽然老妇人没有看清罪犯是什么样子,可小巷周围的不少住户都曾与这位女子擦肩而过,并且看到她在街头跳上一辆车逃离现场。

 

后来警方根据目击者描述的犯罪者特征,几天后在附近逮捕了一对夫妻(Malcolm Collins和Janet Collins.Malcolm)。可是在法庭上,目击者中并没有人能够清晰地指认出罪犯,因此检方很难将2人定罪。

 

于是检察官们想出了一个“新颖的办法”,他们把目击证人说出的几条主要特征列了出来,并且根据洛杉矶地区的数据估算了这些特征会出现的概率:


黄色的汽车:1/10

嘴上面有短胡子的男性:1/4

络腮胡子的黑人:1/10

马尾辫女孩:1/10

金发女孩:1/3

汽车中有肤色不同的夫妻俩:1/1000


检察官找来一位“数学专业人士”,计算了在整个洛杉矶地区符合上述各条特征的夫妇存在的概率,这位“数学专业人士”认为最后的概率应该是6个概率值乘到一起,结果就是1/1200万。

 

检察官据此告知评审团,如此小的概率很难发生,附近地区很难再找到另外一对6项特征全部符合的夫妇,所以这对嫌疑人一定是罪犯。陪审团最终采纳了检方的意见,判定这对夫妇抢劫罪成立。

 

可是后来加州高等法院驳回了这个判决,他们认为检方使用的概率作为证据的方式是错误的。


首先,概率乘法公式P(ABC)=P(A)P(B)P(C)一定要在A,B,C都是独立事件的时候才成立,可是目击者提供的那些特征并不相互独立,比如留八字胡的男性和留络腮胡的男性这两项,“男性”这个信息是重叠的,而喜欢留胡子的人往往两个位置都会留胡子,两个特征高度关联,同时发生的概率远远大于两个数字相乘。马尾辫女孩和短发女孩也是同样的道理。这样的话,正确的概率可能会是1/1200万的很多倍,并没有那么低。退一步说,假定概率真的是1/1200万,以案发附近地区有400万人算,至少有2位夫妇符合目击者全部特征的概率是1-(11999999/12000000)4000000,超过30%,也就是说,仅仅根据1/1200万的概率断就判定这对夫妇是唯一的也没有道理。(via果壳网)


类似运用数学知识的案例,还有1999 年发生在英国的“概率定罪”的母亲杀子案,以及1994 年到 1995 年的辛普森案,感兴趣的可以私信公众号or在文章后面留言,或者自行百度哦~





2

法学遇上物理


  CASE 


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的一名高级研究员  Dmitri Krioukov 以一篇 4 页纸的物理论文说服法官,成功免掉 400 美元的罚款。


"物理宅"怎样搞定交通罚单


在美国开车碰上“STOP”的标记,要停车让行。不同于红绿灯,虽然法律要求汽车在这种标志前完全停止,但未规定停车时间(不过要求看清路况)。也就是说,在这个标志面前只要车速降到0就“安全”了。如果不幸被躲在一边的警察发现没有停住,一张罚单不可避免。


对大多数实际来说,碰到这种事情也就只有认错交款的份。但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 (UCSD) 的物理研究员授迪米特里•克里科夫(Dmitri Krioukov)在因为这个原因被加州警察罚款之后,选择了上法庭申诉。


当时的情况是,他经过的道路有两条车道,在他车身较短的丰田雅力士(Toyota Yaris)和警察中间还有另外一辆车身较长的越野车(斯巴鲁傲虎)在通行,两辆车几乎同时从停车标记S的地方通过。


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检察官必须要出示警方的证据,证明克里科夫先生是在何时何地没有在STOP标志前停车。在本案中,应该就是警察的笔录以及手持记录仪等工具。

而克里科夫的律师(作为和Sheldon一样的物理宅,他可能就没有请律师)则要证明检方律师提供的证据不靠谱。要注意的是,因为美国宪法规定任何人都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所以克里科夫不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违章”,而只需要证明“检方的证据不能说明自己违章”。

克里科夫提出的证据,就是那4页的论文。在论文中,他指出警察观察的只是自己的角速度,而非线速度。此外,他认为自己当时由于速度较快,所以停车和启动的加速度很快,这也导致自己的小型车(丰田雅力士)在停车的一瞬间被外侧车道的一辆越野车(斯巴鲁傲虎)挡住,这也就是为什么警察没有看到自己停车的那一瞬间。(具体请看  )据此,Dmitri说服法官,成功免掉了400美元的罚款。(via果壳网)


警察的视线可能受到了另外一辆车的阻挡而没有观察到Dmitri停车的过程




3

法学遇上化学




法庭化学早已经是学术著作了,卤卤就不再过多介绍相关案例了,卤卤要给大家介绍的是在法学学者眼中化学与法律的相通之处。


法律出版社学术编辑@venokerlin在其博客中如是写道:


其实,化学与物理学一样,与法学有很多深层次的互动关系。如果用化学家的眼光去审视法学,得到的结果将是重大的。


化学关注的与物理学不同。如果说物理学更加关注世界的运行模式,试图提供一个统一的定律的话,那么化学更加关注纷繁复杂的个体,希望将这些个体的不同、这些个体之间的变化,纳入一个系统。化学并不寄期望于寻找统一的定律,但是化学希望找到一个完整的体系,让无数的物质各归其位。从字面上来说,化学就是“变化之学”。变化之学,在研究变化的时候,最重要的就是研究变化的规律。


化学思考问题的基本模式就是反应物、反应条件、生成物。这不是很像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吗?假设、处理、制裁是法律规范的逻辑解构。一个法律规范就是调整社会关系中的人,在什么情况下,应该怎样做。

比如说,实验室制氧气的化学方程式:

 2KClO—— 3O2↑ + 2KCl 


在这里,反应物是氯酸钾(KClO3),生成物是氧气(O2)和氯化钾(KCl),反应条件是加热。如果让反应的速度加快一些,则要加入催化剂二氧化锰(MnO2)。 


我们可以对比一个法律条文,《合同法》第10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订立合同这一行为,法律的规定就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当事人的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将订立合同当做反应物,那么经过这个法律“反应”,生成物就是书面形式。如果想让订立合同的过程加快,也要加入“催化剂”,《合同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从这个意义上说,任何的学科都是对所研究的对象所下的命令,规范。对研究对象进行了理性的整合。在这个过程中,难道没有各学科相通的地方吗?”

(新浪博客:venoker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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