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利好:港澳台同胞将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

2017-12-19 直通台湾


大陆推出新规,台湾及港澳民众可与大陆民众一样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回台时可按规定提取账户余额。大陆方面表示,这是落实让台湾人与大陆民众同等待遇的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18日发布消息表示,为落实对台湾民众与大陆民众享有同等待遇、便利港澳民众到大陆发展的要求,由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办和国务院台办等5个单位联合印发《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


其中规定,在大陆就业的台港澳民众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后,可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


在大陆跨城市就业者,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台港澳的,可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这份意见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尽快公布在大陆就业的台港澳民众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


报道说,根据公开资料,住房公积金是为大陆在职民众设计的制度,由企业和在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员工缴纳部分由企业代扣。


在住房公积金存储期间,这笔钱只能按规定用于购、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纳房租。员工只有在离退休、死亡、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受雇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或偿还房贷时,才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住建部网站公布的政策如下:

  

随着内地与香港、澳门地区联系的进一步加强,以及海峡两岸人员往来的日益密切,越来越多的港澳台同胞来内地(大陆)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央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制定完善便利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发展的政策措施,也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的待遇。为落实中央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办理流程等实行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一致的政策规定。

  

《意见》明确,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港澳台同胞,与内地(大陆)缴存职工同等享有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等权利。在内地(大陆)跨城市就业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回港澳台的,还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同时,《意见》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出台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实施办法;要简化办理要件,缩短业务流程,完善服务手段,为港澳台同胞提供高效、便捷的住房公积金服务;要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工作,支持更多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通过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现安居。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