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既捍卫堕胎权 又为最高法院推翻罗伊诉韦德案的判决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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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既捍卫堕胎权
又为最高法院推翻罗伊诉韦德案
的判决辩护?
文:大雅扶轮 编:瑞秋的春天
看了标题,大家是不是觉得很不可思议啊?
这不是论辩双方的观点吗?
完全相反,他们怎么能结合在一起成立的?
其实这个立场非常接近罗斯巴德既要废除奴隶制又为南方独立辩护。阿克顿勋爵和罗斯巴德为南方独立辩护的理由就是为最高法院推翻罗伊诉韦德案的判决辩护的理由。
保守派大法官阿利托在多数派意见书中的观点(“双方都提出了重要的政策观点,但罗伊案和凯西案的拥护者必须证明,法院有这样的权威来衡量这些观点并决定堕胎在各州如何被限制。
这些拥护者们无法证明,因此我们把权衡这些观点的权力交还给人民和他们选举出的代表。”)体现了杰斐逊党人的立法偏好——杰斐逊党人把律师和他们的普通法传统视为对新共和国的威胁。
杰斐逊党人喜欢在政治进程控制下的立法制定的民法,而不是由法官制定的普通法 ——通过设计——与政治过程隔离。如果最高法院可以通过判例造法,那还要国会做什么?最高法院只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并没有写宪法的权力。
“下放”是用词不当: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是宪法的权威派生的,而宪法的权威来自于各州批准宪法开始生效的履约义务。
在美利坚合众国还不存在的时候,在美国宪法还不存在的时候,在美洲的殖民地还是英国的一部分的时候,州就存在了。state只是翻译成州,state还翻译成国家,美国是50个国家和1个联邦政府组成的双重统治的联盟。
美国宪法只是51个独立政权之间的契约,谈不上下放不下放,没有谁是谁的下级。这些州可以接受宪法而加入联盟,也可以将美国宪法看做一张废纸退出联盟。这是当年南方独立的法理所在,也是如今最高法院推翻罗伊诉韦德案的判决,各州自行管理堕胎权的法理所在。
这就是要捍卫这次最高法院推翻罗伊诉韦德案的判决的理由:它体现了限制司法权的扩张架空立法权的杰斐逊主义政治遗产,立法不是法官创制这种精英主义贤人政治,而应该是人民自己讨论协商来确立的民粹主义路线。它重申了反联邦党人的州权至上政治遗产,要看到这次判决积极的一面:在宪法层面把联邦政府对堕胎的管辖排除出去了。
堕胎权是女性对自己子宫的私有产权的别称,州议会通过禁止堕胎的法案是复辟奴隶制,是侵犯私有产权,是不可能合法的。正如贡斯当在反思法国大革命的时候对多数暴政的思考:多数人的同意并不足以使社会的行为合法化。有些行为是不可能得到任何赞同的。无论某些权力何时作出这类行为,都与权力的来源没有多大关系——不管它自称是一个人还是一个民族,都没有用。
杰斐逊式民粹主义与为极权主义提供民粹主义伪装的乡愿之间的区别在哪?杰斐逊式民粹主义是要人民自己去捍卫自己的权利(right)。这点上与国际歌的一句歌词的思想是一致的: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己。而为极权主义提供民粹主义伪装的乡愿,在南北战争中是废除奴隶制,在如今是保护胎儿的生命,是“理论上的人道主义者就是行动中的恐怖分子”。如罗斯巴德一针见血的评论:
伊莎贝尔·帕特森,在她的《国家机器之神(The God of the Machine)》,本世纪最伟大的政治哲学著作之一里,把炮口对准了她巧妙地称之为“与断头台同行的人道主义者”。帕特森女士写道,
不过帕特森女士指出,人道主义者“无法回避这两个令人尴尬的事实:首先是有能力的人不需要他的帮助;其次,人民主体,如果尚未完全堕落,无疑不会希望人道主义者为他们‘做善事’”。
在考虑了什么是其他人的“善”,以及由谁来决定善恶与否和如何行善后,帕特森女士指出:
正是出于这一点人道主义者才设立了断头台。”由此,她得出结论,“理论上的人道主义者就是行动中的恐怖分子”。(与豆瓣喷子liubinyan“比精致利己更死妈的是精致利他,典型言论“为你好””一致)
南北战争废除奴隶制的宪法成果是第十三、第十四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也是1973年罗伊诉韦德案最高法院裁定堕胎权是宪法保护的权利的法律依据。跟今天的情况非常类似的,在废除奴隶制有第十三修正案之前,最高法院也认为宪法中找不到禁止奴隶制的法条。
历史经验启示我们,是时候加入第二十八修正案,结束堕胎权的争议了。这跟当年让蓄奴州通过第十三修正案差不多。没有清楚的写禁止奴隶制,那第十三修正案就把它写清楚。没有清楚的写“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堕胎权的法律”,那就加入第二十八修正案把它写清楚。这也是杰斐逊提倡的,民主立法而不是法官判例造法。正如杰斐逊所说,
我们并不应该剥夺各州人民的决断权让九个大法官去决断,而是要让堕胎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启蒙深入人心。如果在州议会中堕胎权没有被通过,那该怎么办呢?我们从历史中获得启发:在蓄奴州第十三修正案没有被通过,废奴主义者该怎么办呢?永久革命,直到奴隶制废除为止。
感谢无政资同道古原在堕胎权上毫不动摇的对保守派进行的批判,促使我思考如何将这次最高法院推翻罗伊诉韦德案的判决蕴含的杰斐逊主义和州权至上政治遗产与堕胎权不可侵犯的产权至上兼容起来。
要点并不在于草率把自由主义的修正案写进宪法,而是要让非自由主义的法律无法执行,要把公民社会打造得桀骜不驯。如果红州的人民不反抗禁止堕胎的恶法暴政或者不能在州议会上通过堕胎权不受侵犯的法案,指望最高法院或者宪法来当救世主,那这个救世主也有可能会扩权变成利维坦。如同罗斯巴德说的,
也就是说,在红州,如果人民不能抵抗该州的保守派法西斯主义,又怎么能指望他们能抵抗司法权的扩张或者联邦政府权力的扩张呢?自由的敌人不是一个,而是两个。在南北战争时候,是联邦政府权力扩张和奴隶制。在如今,是司法解释权架空立法权的危险和禁止堕胎权的暴政。
为什么阿克顿勋爵在南北战争中支持南方独立?
这便是为什么伟大的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在1866年11月4日,罗伯特·李将军在阿波马托克斯投降十七个月之后,对李将军写了如下的话:
李将军明白阿克顿勋爵所说的话,并且与他观点一致。1866年12月15日的回信中,李将军写道:
最后,让我们再回顾一下罗斯巴德主义对堕胎权的证成:
堕胎权到底是不是一种正当的权利,我首先要亮明我的观点:
第一,怀孕期间,女人腹中的孩子,就是一个独立的生命;
第二,女人有权堕胎,不构成犯罪。
大家是不是觉得很不可思议啊?
这不是论辩双方的观点吗?完全相反,他们怎么能结合在一起成立的?
让我们先从独立宣言讲起。
那是那一句最著名的话: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在这一句话中,独立宣言说,人有生命权。
对权利的界定与说明,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独立宣言中生命权的表述,到底是在说什么呢?
一个人的生命,不能被他人非法剥夺。这是生命权的内涵。他不是在说,一个人必须活着。一个人哪有必须活着的权利?
那么我们回到腹中的胎儿的场景。
母亲堕胎是否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
一个人拿着枪对着一个无辜的人进行开枪,那么,我们可以认定,这个人非法剥夺了对方的生命权。
那么好,一个快饿死的乞丐到你家门口乞食,你把他赶出去了,他饿死了,你有没有非法剥夺这个人的生命权呢?答案显而易见。你没有!
这两种情况的区别在哪里?那得从权利是什么讲起了。
权利是一个人与另一个人互动时行为的正当性。这个正当性要求双方的行动不得侵犯对方的私有财产,人的意志才是主人,身体也是意志的财产,也是意志实现目的的手段。
你不给乞丐投食,你并没有侵犯乞丐的财产权。
一个没有食物的人,最终饿死,是一件很正常的事,只要没有任何人限制他寻找食物,那么这个人的死亡是天灾,或是他个人行动的结果。
活下去,生存下去,对于个体来说,不是权利。权利只发生在个体与另一个人互动的行动当中。
一个癌症病人,去医院,医院有治疗他的设备和药物,但需要五百万人民币,他买不起,然后死了,有谁侵犯他了吗?没有。
因为这样的事,天天在发生,他只不过说明,生命的延续是有代价的,而这个代价并非每一个人能支付的。
哪怕你是千亿富豪,一样面对这种窘境。把一千亿财产拿出来,要求世界上所有的药厂停止生产别的药物,只研发针对自己疾病的药物,他这一千亿不够。
活下去,不是权利,没有任何一个人需要为另一个人的生命延续承担义务。
那我们需要分析的是,母亲堕胎,是否属于非法剥夺了婴儿的生命。
两个人在河里游泳,A会游泳,B不会游泳。
会游泳的A带着不会游泳的B在河里游,B没有被淹死完全有赖于A的协助。游到河对岸需要十个月的时间。游了三分之一路程时,A不想带着B游了,不管基于什么原因,A就是要摆脱B对她的依赖。于是把B紧紧抱着自己身上的手扯开,她不想帮助B了。所有人都知道,B不会游泳,他是必死的。但A有没有侵犯B呢?没有,A只是不想成为B的依赖。她并没有侵犯B的权利,B生存不了,是因为B太小,因为先天不足,因为各种原因,但所有的原因,都不是A的责任。因为A有权阻止另一个人依附于自己而存在。正如一个人有权拒绝一个乞丐的乞食。
生命权不能理解为,一个人必须活下去,只能理解为,一个人的生命不能被他人非法剥夺。
B作为独立的生命体,他寄生于A的体内,这是他的困境。
A并不欠他什么,A给了他养分,持续输出营养,这是A基于自愿的付出。
A当然也可以基于个人意志,终止养分的供给,B的生命陷入危机,核心原因是B不能独立生存导致的。
既然是独立的生命体,只要他人没有限制你追求自由、幸福的手段,那么B作为婴儿就是自由的。
正如一个先天手足全无的残障人,他在家里因为没有食物,没有自理能力被饿死,这时没有人侵犯了他。
如果有人救济他,有人付费请人照顾他,这些全部是慈善,非这些人的义务。
如果你出于同情照顾了一个这样没有能力独立生存的残障人,突然有一天,你不想照顾了,那么你是杀了他吗?当然不是。
哪怕你明知失去你的照顾,对方明天就得饿死,但这也不是侵犯他人的权利。
因为你并没有阻止他去追求生存的手段,对方无法生存下去的原因是残障,这不是你造成的,是先天性的。
所有腹中的胎儿的处境,就如同这位残障人士一样的。
女人有权堕胎,正如同,一个人有权摆脱另一人的依附,一个人有权不给要饿死的人食物,一个人有权不照顾一个没有能力自立的残障人。
论证完毕。
【一课经济学 | 智慧集结号】一年精读四本经典。知识点一点点的过,一点点的学。从哲学基础、方法论到基本公理、定理和规律,从个体行动再到宏观层面的经济周期,奥派经济学的体系是庞大而又不失精致的。从第 1 季到第 4 季,在智识之旅上风雨兼程、跋涉探险,你我继续前行!长按以下二维码识别或点击阅读原文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