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政府采购网一则“承德市政务云体系基础云服务项目采购公开招标中标公告”引起了采购学院的注意。中标公告显示,该项目预算金额为1831万余元,中标供应商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中标金额为0元。
中标公告还显示,在联通河北分公司的报价明细表中,36项单价有30项报价为0元,其他6项报价也都低于单价。
?报价表部分明细
在政府采购领域,“0元中标”“极低价中标”的现象时不时出现,每次都会引起业界的关注。最广为人知的当属2017年腾讯云以0.01元的价格中标厦门市政务外网云服务项目。不同的是,厦门政务云项目当年还象征性地以1分钱中标,这次联通河北分公司干脆中标价为0元。
业界对“0元中标”的现象,褒贬不一。
有人认为,《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采购人接受0元报价,违反了上述规定。
有人认为,0元报价是恶意抢标的行为,“累死自己、饿死同行、坑死甲方”,长此以往,会破坏市场规则。
有人认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本身是一种商业行为,采取是什么样的商业策略是供应商自己的选择,旁人无可指责。
据业内人士透露,当年引起轩然大波的厦门市政务外网云服务项目,后来中标人在履约验收和自身经营上倒没有出什么问题。有人戏称,那次沸沸扬扬的事件给中标供应商带来的广告价值远远超过了项目本身。
采购学院注意到,财政部最近发布的《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删去了“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的“有偿”二字。不过该草案正在征求意见中,不代表最终的规定。
当然,政府采购中合理的低价应当接受,但畸低的价格还是值得警惕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上述规定赋予了评审专家一项自由裁量权,评审专家须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根据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经验判断供应商报价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可以预见,关于“0元中标”“极低价中标”的讨论和思考未来还将继续,有待政府采购理念和实践更加成熟方能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