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用户未交供热费,就对整栋楼进行停暖,这合理吗?

2016-09-16 宝力嘎 乌云嘎 锡林郭勒晚报 锡林郭勒晚报

记者 杜秀明

近日,市民刘先生向晚报反映:锡市玉玺小区5号楼单元门口贴出通知,因整栋楼缴纳供热费面积达不到供热标准,要对该楼进行整体停暖处理。


刘先生说:“我认为每年缴纳取暖费的住户享有取暖的权利,催缴拖欠供热费是供热公司的责任,对于我们每年都按时缴纳取暖费的住户来说这样太不公平。希望相关部门予以解决,给我们这些从来没有拖欠过取暖费的住户继续供暖。”

就刘先生反映的情况,记者从锡市供热办了解到,玉玺小区为锡林郭勒热电公司供热区域,而五号楼用户因该楼热用户热费缴费率低,供热公司通知用户本采暖期不予供热。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应当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不得擅自停止供热;第四章第三十三条规定:热用户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和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热费。热用户逾期三十日未交纳热费,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纳的,供热单位可以对其暂缓供热、限制供热或者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热用户的用热权益。因此供热企业可合理催告欠费用户及时缴费,但不得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热。

      刘先生的情况供热部门会合理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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