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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拒绝高利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

2017-05-22 锡林郭勒晚报

近年来,全国各地非法集资案件高发频发,表现出区域性风险集中,蔓延扩散速度加快,重点行业领域风险突出,下乡进村趋势明显等特点。同时,犯罪手法不断翻新升级、欺骗诱导性更强,众多参与者蒙受重大经济损失,个别参与者甚至家破人亡,总体形势依然严峻。为使我盟广大人民群众增强“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理念,提高风险识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免受损害,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

要自觉抵制非法集资的欺骗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对涉及理财的各类组织机构经营范围要详实了解,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要冷静分析,对不熟悉的理财产品要多问几个“为什么”,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要牢记“参与非法集资自行承担损失,组织非法集资必受法律惩罚”,如果发现非法集资活动的苗头,要劝告身边的人不要上当受骗,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避免干部群众财产遭受损失。

非法集资、害人害己,一旦参与、风险自担。为了您的财产不受侵害、家庭幸福美满,请自觉远离非法集资!

锡林郭勒盟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话:0479—8285858

一、非法集资界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风险承担和涉及的罪名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主要涉及《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等罪名。


三、非法集资形式

(一) 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非法集资。

一是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二是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三是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二)网络借贷机构非法集资。

一是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三是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三)虚拟理财非法集资。

一是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二是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如“MMM金融互助社区”宣称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额收益,投资60元-6万元,满15天即可提现。三是无实体机构,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四是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

(四)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

一是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二是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三是房地产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

(五)私募基金非法集资。

一是公开向社会宣传,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二是私募机构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六)地方交易场所非法集资。

一是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有的现货电子交易所通过授权服务机构及网络平台将某些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出售,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二是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个别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大部分为跨区域挂牌)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宣传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有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为挂牌企业非法发行股票活动提供服务。

(七)养老机构等非法集资。

一是打着提供养老服务的幌子,以收取会员费、“保证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二是以投资养老公寓或投资其他相关养老项目为名,承诺给予高额回报、或以提供养老服务为诱饵,引诱老年群众“加盟投资”。三是打着销售保健、医疗等养老相关产品的幌子,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吸引老年人投入资金。不法分子往往通过举办所谓的养生讲座、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发放小礼品、亲情关爱方式骗取老年人信任,吸引老年人投资。

(八)“消费返利”网站非法集资。

消费返利网站打出“购物=储蓄”等旗号,宣称“购物”后一段时间内可分批次返还购物款,吸引社会公众投入资金。一些返利网站在提现时设置诸多限制,使参与人不可能将投入的资金全部取出,还有一些返利网站还将返利金额与参与人邀请参加的人数挂钩,成为发展下线会员式的类传销平台。此种“消费返利”运作模式资金运转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参与人将面临严重损失。

(九)农民合作社非法集资。

一是一些地方的农民合作社打着合作金融旗号,突破“社员制”、“封闭性”原则,超范围对外吸收资金,用于转贷赚取利差或将资金用作其他方面牟利等;二是有的合作社公开设立银行式的营业网点、大厅或营业柜台,欺骗误导农村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四、非法集资案例

案例1  金道堂非法集资案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钱氏金道堂食品经销部齐某、钱某、李某等人,使用“买一赠二”的经营模式,通过诱使消费者购买保健品成为会员,将赠品放在金道堂寄存代卖并按期获得高额返利的形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大量资金。自2011年6月至2014年6月期间,金道堂共计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13.43亿余元,参与集资者高达11.64万余人次。  

最终,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齐某、钱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刘某、杨某、王某、窦某等人,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到2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9万元到4万元不等;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高利娟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王芳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在案查封、冻结、扣押的相关财物依法予以处理。

案例2  包头惠龙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2年1月17日,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对被告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王秀华等12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金利斌已经自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王秀华、吴云等12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缓刑及免刑,并处罚金2万至8万元。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包头市惠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从2004年开始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采取发放融资券、借款合同的形式,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公开采用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向1925人或单位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2.25亿元,至今造成7.7亿元不能归还的后果,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被告人王秀华、吴云、范瑾、邢燕、牛瑞芳、郭建萍等均系惠龙公司的职工,明知惠龙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仍积极参与,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3  宁虹集资诈骗案 

2006—2011年,鄂尔多斯人宁虹以购买煤矿、土地和开设银行等为由,以对集资参与人许诺利益、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76名不特定主体非法集资8.29亿元。

 事实上,宁虹并未购买煤矿和土地,而是多数用于归还个人借款、为个人购置房产、车辆、奢侈品等,致使集资参与人被骗受损。

 2014年7月15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宁虹集资诈骗一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宁虹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后退赔集资参与人。

案例4  宋某P2P非法集资案例

2013年7月18日,犯罪嫌疑人宋某在包头成立了XXX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设P2P网贷公司“银实贷”。2013年8月,“银实贷”正式开始发布网络借款信息,并以3分、4分的月利息向全国投资人融资。仅一个月时间,融资金额就达到3000多万元。可运营一个月后,不少投资人从外地来到包头讨要欠款,但都没有结果。接到报案后,包头市公安局立案侦查。

 经调查,“银实贷”平台的负责人和借款人均为宋某本人。他以公司名义、或冒用其他公司的名义作为借款人,向平台发布信息,以此吸引投资者,并将融资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个人借款。2013年9月,“银实贷”发生了资金断裂。因宋某无力还款,投资人的资金不能归还。

9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包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宋某。

锡林郭勒盟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宣

                      2017年5月



编辑:于洋

主编: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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