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锡盟审理一起采取不同违法手段牟利案件,判刑五年,处罚金23万元!
被告人吴某在被害人胡某向自己借款时,以借款需要提供房产抵押为由,要求被害人胡某与自己签订了16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手续。吴某扣除利息后实际给胡某借款4万元。吴某为坐实该房屋买卖合同,三次以资金走账的方式空放给胡某银行卡16万元银行流水。借款合同到期后,吴某以胡某未能偿还借款将该楼房出售。经鉴定,涉案的房屋价值15万余元。
被告人吴某在被害人石某向自己借款15万元时,被告人吴某扣除利息后,于2016年9月实际给被害人石某转账11.85万元,约定三个月后还款。借款到期后,吴某以石某未能偿还之前的15万元及利息为由,让石某向自己出具20.3万元借条。2017年2月石某亲属向吴某转账18万元偿还上述借款。2018年6月,吴某将石某起诉至阿巴嘎旗人民法院,要求石某偿还其贷款20.3万元及利息6.09万元。后阿巴嘎旗人民法院因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2013年8月,被告人吴某为了给被害人牛某放高利贷款,以购买牛羊肉的名义与某公司签订虚假的合同,向银行贷款人民币90万元。2013年9月,吴某将90万元借给牛某,双方约定月息为3.5万元。至2015年12月,牛某共向吴某还款128万元。扣除吴某向银行支付的利息,吴某从中共获利人民币1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将房屋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隐瞒债务已全部清偿的事实,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
被告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高利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
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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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审:冯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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