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头条】锡盟审理一起采取不同违法手段牟利案件,判刑五年,处罚金23万元!

近日,阿巴嘎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吴某采取不同违法手段牟利的案件涉及诈骗罪、虚假诉讼罪、高利转贷罪

案情回顾

被告人吴某在被害人胡某向自己借款时,以借款需要提供房产抵押为由,要求被害人胡某与自己签订了16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手续。吴某扣除利息后实际给胡某借款4万元。吴某为坐实该房屋买卖合同,三次以资金走账的方式空放给胡某银行卡16万元银行流水。借款合同到期后,吴某以胡某未能偿还借款将该楼房出售。经鉴定,涉案的房屋价值15万余元。


被告人吴某在被害人石某向自己借款15万元时,被告人吴某扣除利息后,于2016年9月实际给被害人石某转账11.85万元,约定三个月后还款。借款到期后,吴某以石某未能偿还之前的15万元及利息为由,让石某向自己出具20.3万元借条。2017年2月石某亲属向吴某转账18万元偿还上述借款。2018年6月,吴某将石某起诉至阿巴嘎旗人民法院,要求石某偿还其贷款20.3万元及利息6.09万元。后阿巴嘎旗人民法院因证据不足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2013年8月,被告人吴某为了给被害人牛某放高利贷款,以购买牛羊肉的名义与某公司签订虚假的合同,向银行贷款人民币90万元。2013年9月,吴某将90万元借给牛某,双方约定月息为3.5万元。至2015年12月,牛某共向吴某还款128万元。扣除吴某向银行支付的利息,吴某从中共获利人民币1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制造虚假资金走账流水,将房屋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隐瞒债务已全部清偿的事实,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


被告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高利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

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

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3万元。


声明:转载请注明来源于《锡林郭勒晚报》官方微信


监审:冯晖

主编:高楠编辑:张淑敏来源:阿巴嘎旗人民法院信息公开平台

推荐阅读

【关注】今日,锡盟一危重患者“打飞的”去呼和浩特就诊

【头条】教育部重要预警:这些费用不能收!

【头条】锡盟一村主任被审查调查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