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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锡盟特大涉疫情诈骗案当庭宣判 海某某获刑14年
案情回顾
2020年2月初,被告人海某某看见朋友圈刘某某发布销售体温枪的信息,遂产生骗取他人财物的意图,在无体温枪货源渠道的情况下,被告人海某某通过其朋友联系上了宁夏购买体温枪的买主李某某,为取得李某某的信任,海某某将自己不常用的微信更名为“刘某某”,伪造“刘某某”与自己商谈订购体温枪的聊天记录,后将聊天截图发送给受害人李某某,并且采用邮寄假包裹告知其虚假物流发货信息的方式,骗钱被害人李某某信任后,被害人李某某陆续给海某某转账货款141万元。提前介入
2020年3月4日,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以海某某涉嫌诈骗案立案侦查。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第一时间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该案,听取公安机关对该案的侦查取证进展和取证情况。2020年3月16日,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海某某批准逮捕。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发现,海某某除了疫情期间诈骗141万的犯罪事实外,在2020年1月至2020年2月期间,海某某谎称自己能低价搞到煤炭与他人合伙投资煤炭的名义分别骗取杨某某、阿某某100余万元,为提高办案质效,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的时候,承办人积极引导侦查取证,详细列明继续补充侦查取证提纲。认罪认罚
2020年5月8日,东乌珠穆沁旗公安局以海某某涉嫌诈骗案向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当日向海某某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海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海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且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告知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海某某自愿接受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提升质效
2020年5月29日,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检察院以海某某涉嫌诈骗罪案涉案金额高达241余万元向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虽然该案涉嫌犯有多起犯罪事实,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并且面临疫情期间侦查取证重重困难,但是由于前期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取证,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密切配合下,该案从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到向法院提起公诉,办案期限仅用了21天,多起犯罪事实涉案金额均得到了法院的认定,被告人海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该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声明:转载请注明来源于《锡林郭勒晚报》官方微信
监审:冯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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