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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补助20万,第十六期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启动!
一、保障对象
凡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省部属在厦单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的在职从业人员,均可依据自愿原则,由其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保障。
原则上,职工人数在一千人以下(不含)的,参加保障人数应不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80%;职工人数在一千人以上(含)的,应不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50%。
二、保障费用
每人每年60元参加保障计划。每人只能交纳一份保障费,参加一份互助保障,享受一份保障服务,保障期满不返还保障费。
三、保障期限
本期活动保障期限为一年,自参加保障单位按要求向市总工会交齐参加保障材料并缴纳保障费的次日零时起,至一年保障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第十五期(2020年度)活动保障期限未满的,仍适用第十五期保障办法。
四、办理时间
在职职工每年可办理一次医疗互助保障。机关、事业、企业职工由本单位工会集中办理;未达建会条件的小微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每年6月份到所属职工服务站办理。
五、保障内容
咨询电话
12351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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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 厦门市总工会
文案编辑 | 厦门市翔安区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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