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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康复、后鉴定!《厦门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已经开始施行!

职工发生工伤后

除及时接受治疗外

尽早进行工伤康复也很重要

今年年初
厦门开始施行

《厦门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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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查看《办法》详细内容


《办法》明确了

先康复、后鉴定”的原则,确保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全部纳入康复;
工伤康复费用打破以往“封顶”标准,改为按实际康复项目结算,即“按需结算”


工伤康复包括哪些范围?

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哪些人可以“先康复后鉴定”?

……

这些问题的答案已经为您整理好了

一起来看看!





在工作中
职工若发生工伤
在临床治疗结束之后

还具有康复价值的

应接着进行工伤康复


如果需要进行工伤康复怎么办?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向市劳鉴委提出工伤康复申请,申请程序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可列入:

❶ 在工伤医疗期内,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

❷ 工伤复发经确认需进行康复治疗的;

❸ 其他情形经确认需进行康复治疗的。


值得注意的是


正常情形下只有按规定完成了工伤康复,才可进入劳动能力鉴定及后续待遇核定程序。拒绝康复的,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以前

因工伤康复没有规定强制执行
很多工伤职工在治疗完成后
还具有康复价值
却没有及时进行康复
导致错过了最佳康复期

不仅给职工本人带来伤害
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随着《办法》的出台,这一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


工伤职工在治疗阶段具有康复价值的,由就诊协议医疗机构的康复专家直接签署初步康复意见,即可先行进入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这一政策的实施,确保了工伤职工在最佳康复期可进行康复,获得最好的康复效果。

需要提醒的是


工伤职工应在入院3个工作日内向市劳鉴委提出康复确认申请,市劳鉴委出具正式康复价值确认结论;
如果经确认不具有康复价值的,应立即终止康复治疗,已发生的康复费用按照工伤医疗费的标准予以核定。















康复期内可以享受到这些待遇


《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时,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进行工伤康复,费用由
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后,新发生的康复费用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同时,工伤康复期纳入停工留薪期管理。工伤职工在康复期内,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辅助器具配置住院享受伙食补助费


此外,《办法》规定工伤康复费用依据《厦门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办法》将康复项目分为康复功能评定康复治疗康复护理其他治职业康复五类,合计104项,具体结算按照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并参照本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


工伤职工在康复治疗期间发生的以下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生活用品费用;


非因工伤及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


超出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目录及康复服务项目的费用;


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工伤康复期满后拒不出院发生的费用;


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


其他不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














● 厦门市康复医院 

思明区仙岳路468号


● 厦门市第五医院 

同安区马巷镇民安路10号


● 厦门弘爱康复医院 

湖里区仙岳路3777号


● 厦门集美爱欣护理院 

集美区灌口镇坊塘村

爱欣老年公寓


● 厦门莲花医院后埔分院 

湖里区园山南路

902-906号坐标文创园


● 万人泰和(厦门)康复医院 

湖里区五通西路997号


● 厦门同安工业集中区医院 

同安区新民镇梧侣村

下社里275号







————

内容来源 | 厦门人社

文案编辑 | 厦门市翔安区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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