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康复、后鉴定!《厦门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已经开始施行!
职工发生工伤后
除及时接受治疗外
尽早进行工伤康复也很重要
今年年初
厦门开始施行
《厦门市工伤康复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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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查看《办法》详细内容
《办法》明确了
工伤康复包括哪些范围?
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哪些人可以“先康复后鉴定”?
……
这些问题的答案已经为您整理好了
一起来看看!
在工作中
职工若发生工伤
在临床治疗结束之后
还具有康复价值的
应接着进行工伤康复
如果需要进行工伤康复怎么办?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向市劳鉴委提出工伤康复申请,申请程序按照劳动能力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可列入:
❶ 在工伤医疗期内,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
❷ 工伤复发经确认需进行康复治疗的;
❸ 其他情形经确认需进行康复治疗的。
值得注意的是
正常情形下只有按规定完成了工伤康复,才可进入劳动能力鉴定及后续待遇核定程序。拒绝康复的,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工伤康复没有规定强制执行
很多工伤职工在治疗完成后
还具有康复价值
却没有及时进行康复
导致错过了最佳康复期
不仅给职工本人带来伤害
也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随着《办法》的出台,这一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
工伤职工在治疗阶段具有康复价值的,由就诊协议医疗机构的康复专家直接签署初步康复意见,即可先行进入康复机构进行康复。
这一政策的实施,确保了工伤职工在最佳康复期可进行康复,获得最好的康复效果。
需要提醒的是
康复期内可以享受到这些待遇
《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时,符合规定的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同时,工伤康复期纳入停工留薪期管理。工伤职工在康复期内,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辅助器具配置、住院享受伙食补助费。
此外,《办法》规定工伤康复费用依据《厦门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和支付标准》进行结算。
《办法》将康复项目分为康复功能评定、康复治疗、康复护理、其他治疗和职业康复五类,合计104项,具体结算按照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并参照本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
工伤职工在康复治疗期间发生的以下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生活用品费用;
非因工伤及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
超出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目录及康复服务项目的费用;
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工伤康复期满后拒不出院发生的费用;
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
其他不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
● 厦门市康复医院
思明区仙岳路468号
● 厦门市第五医院
同安区马巷镇民安路10号
● 厦门弘爱康复医院
湖里区仙岳路3777号
● 厦门集美爱欣护理院
集美区灌口镇坊塘村
爱欣老年公寓
● 厦门莲花医院后埔分院
湖里区园山南路
902-906号坐标文创园
● 万人泰和(厦门)康复医院
湖里区五通西路997号
● 厦门同安工业集中区医院
同安区新民镇梧侣村
下社里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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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 厦门人社
文案编辑 | 厦门市翔安区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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