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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来了!关于职业病,你了解多少?





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科学化、正规化、全面化。






为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活动

从2002年起

我国将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

确定为《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2021年4月25日至5月1日

是全国第19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医疗保障局、全国总工会等部门

联合开展宣传活动

今年宣传周的主题是

“共创健康中国 共享职业健康”

说到职业病

大家似乎都有所耳闻

但是不难发现

很多人仍对职业病的理解有偏差

不知道职业病的准确含义

今天小编来带你了解!





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包括哪些疾病?


现行我国法定职业病根据《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分为10类132种(含4项开放性条款),具体如下:




(1)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如矽肺、煤工尘肺等);






(2)职业性皮肤病(如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等);






(3)职业性眼病(如化学性眼部烧伤、电光性眼炎等);






(4)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如噪声聋、铬鼻病);






(5)职业性化学中毒(如铅及其化合物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等);






(6)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如中暑、减压病等);






(7)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如内照射放射病、放射性皮肤疾病、放射性肿瘤等);






(8)职业性传染病(如炭疽、森林脑炎等);






(9)职业性肿瘤(如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联苯胺所致膀胱癌等);






(10)其他职业病(如金属烟热等)。


备注:详细职业病种类与病种划分请查看《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关于职业健康检查

你了解多少?

从下面的问答一起来学习吧!

↓↓↓

职业病防治七问七答


Q1:

2021年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宣传主题是什么? 

共创健康中国,共享职业健康。

Q2:

什么是职业病危害?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Q3:

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有哪些?

2015年11月17日原国家卫计委公布了与人社部、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总工会共同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了六大类459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别是:

1.粉尘,如矽尘、煤尘、石墨粉尘、炭黑粉尘、石棉粉尘、滑石粉尘、水泥粉尘等。

2.化学因素,如铅及其化合物(不包括四乙基铅)、汞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砷化氢、氯气、二氧化硫、氨、一氧化碳、二硫化碳等。

3.物理因素,如噪声、高温、振动、激光、低温、微波、工频电磁场等。

4.放射性因素,如密封放射源产生的电离辐射、X射线装置(含CT机)产生的电离辐射、铀及其化合物等。

5.生物因素,如艾滋病病毒(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布鲁氏菌、森林脑炎病毒、炭疽芽孢杆菌等。

6.其他因素,如金属烟、井下不良作业条件等。

Q4: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要责任有哪些?

1.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保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4.对工作场所采取以下职业卫生管理措施:1)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2)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3)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日常监测,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档,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5.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6.职业卫生培训的要求: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Q5:

  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其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Q6:

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该如何行动?

劳动者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倡导职业健康工作方式,树立职业健康意识,争做职业健康达人,可通过以下方式积极预防职业病:

1.上岗前劳动者要做到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遵守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或其它安全规程;

3.作业时坚持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噪声耳塞等;

4.及时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按体检机构要求及时复查相关职业异常项目;

5.发现身体出现可能与职业有关的疾病或异常,请及时到专业机构进行检查或咨询;

6.积极参加用人单位开展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或通过媒体、网络搜索职业病知识,提高自我保护的意识。

Q7:

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有哪些权利?

1.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2.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4.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职业病病人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6.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职业健康

关乎你我

各位在辛勤劳动的同时

千万不可忽视职业健康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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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 | 八闽工会人

文案编辑 | 厦门市翔安区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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