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经验—类个人破产制度现实状况解析
前言 SUMMARY REPORT
2024年4月25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2023年度浙江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2023年度浙江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报告》和《2023年度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报告》及典型案例。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创业创新热潮迭起,但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缺失,企业家一旦创业失败,就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也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重生,同时,经营风险还会无限转移到个人与家庭,给一些非法融资渠道创造生存空间。自2020年12月3日,省高院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下称《指引》),提出通过附条件的债务免除、诚信财产申报、合理确定“生活必需品”以实现破产制度中豁免财产目的等途径,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制度。迄今为止已有三个整年,有关个人破产制度发展的现实状况已有三年数据支持,故本文也将以现存相关数据为支撑进行分析。而有关个人破产制度的具体理论内容,还请参考公众号前文:个人破产制度—给诚信而不幸的人重生的机会,本文不再赘述。个人债务清理数据分析
PART 01
根据省高院发布的数据,三年内个人破产案件合计受理2720件,审结量为2249件,清理成功的案件为709件,合计清偿债务464329684.4元,具体数据笔者制表整理如下:
2021—2023年浙江省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情况
项目 | 2023年 | 2022年 | 2021年 | |
案件受理量(件) | 1275 | 835 | 610 | |
案件审结量(件) | 1122 | 688 | 439 | |
清理成功的案件量(件) | 352 | 216 | 141 | |
类型 | 与企业破产案件一并受理的案件受理/审结量(件) | 22/16 | 14//10 | 19/11 |
单独个人债务清理类案件受理/审结量(件)担保债务额(万元) | 1253/1106 | 821/678 | 591/428 | |
债务总额 | 担保债务额(万元) | 68458.02815 | 58759.57102 | 33378.98 |
普通债务额(万元) | 260529.4421 | 536501.6232 | 151678.07 | |
共计(万元) | 328987.4703 | 595261.1942 | 185057.06 | |
清偿金额 | 担保债务额(万元) | 3327.106683 | 1730.108563 | 1063.25 |
普通债务额(万元) | 18161.4366 | 13608.98659 | 8545.08 | |
共计(万元) | 21488.54328 | 15339.09516 | 9608.33 | |
平均清偿率 | 担保债务清偿率(%) | 4.86% | / | 3.19% |
普通债务清偿率(%) | 6.97% | / | 5.63% | |
平均清偿率(%) | 6.53% | / | 5.19% | |
债权人数 | 涉案债权人数(人) | 5086 | 5240 | 3254 |
涉及金融债权人数(人) | 1334 | 1788 | 678 | |
涉及执行案件数(件) | 4477 | 4185 | 2728 | |
涉及执行标的金额(万元) | 428515.4725 | 562327.8204 | 165900.43 |
1、2023年数据
2022年数据
3、2021年数据
个人债务清理典型案例
PART 02
1、朱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基本案情债务人朱某某是一名在编教师。2012年至2016年间,因投资失败,陷入债务危机,被法院强制执行。案件执行期间,朱某某积极配合法院处置财产,定期申报财产动态,大到有无房产、各类账户,小到手头现金存款。同时,朱某某主动报告工作调动情况,并申请法院扣划工作调动前后单位的工资奖金等收入,3年间陆续偿还案款31万元。但因债务利息持续增加,仅进入执行程序的债务本息仍有71万余元。2022年1月,朱某某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瑞安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2022年2月26日,瑞安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管理人。清理情况经调查,债务人朱某某于瑞安市某小学任教,年收入约15万元,住房公积金余额29万余元,除此之外无其他任何财产。财产调查情况与朱某某申报情况一致。2022年4月13日,瑞安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法院裁定确认7户债权人的9笔债权,合计1444096.70元。其中3位债权人已取得执行依据,另4位债权人的债权未进入司法程序,系朱某某主动申报。金融债权的实质性豁免一直是困扰个债清理的痛点、难点,本案共有4位金融机构债权人,均为商业银行,普通债权金额为777058.7元。为此,瑞安法院与管理人多次逐一与金融机构沟通,让金融机构债权人了解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在保证清偿率的同时,亦能高效兑现其债权。瑞安法院鼓励金融机构一致行动,促成4家金融机构债权人一致同意豁免金融借款利息债权。另外,本案有3位债权人的债权已经进入执行程序,4位债权人的债权未经过司法程序,管理人提出在清偿方式的设置上区分予以平衡:对于3笔已进入执行程序债权一次性偿还;对于4笔未经过司法程序的债权人分期偿还。经过债权人两次表决,最终全体债权人一致表决通过清理方案。2022年5月7日,瑞安法院裁定认可朱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本案普通债权合计1444096.7元,清偿839363.22元,清偿比例高达58%,其中金融债权实质豁免240945.48元。2022年6月1日,瑞安法院裁定终结朱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并对其进行信用修复,朱某某自此摆脱“黑名单”的束缚。典型意义本案债权人有4家金融机构,其能实质性豁免利息债权,对突破金融债权豁免难题具有探索价值。4家金融机构一致行动,对涉案利息债权予以实质性豁免,豁免债权合计24万余元,是以司法救济途径处理“坏账”新模式的探索。区分是否已取得执行依据,采取一次性或分期偿还的方式,对各债权人予以平衡。充分发挥诚信示范作用,经充分调查确定债务人朱某某系“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多年来如实申报财产、努力筹措资金还款、认真工作并得到亲友支持。虽被列入失信名单,仍通过转换工作岗位等,提升个人还款能力、获得债权人谅解。2、周某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
基本案情2008年开始,60多岁的债务人周某某陆续为其子开办的企业向亲朋好友借款,债务金额累计达700余万。后因企业经营不善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自2009年开始诉讼至法院。此后,周某某每月四千余元的退休金被冻结,并被纳入失信黑名单,无法正常生活长达十余年。近两年又身患癌症,生活愈加困难。2018年,周某某所在村社开始拆迁,周某某家庭可分得拆迁款180余万。但拆迁款因金额分配、周某某及其子有大量执行案件等原因一直未领取。周某某于2022年向宁海法院提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宁海法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审查,并依法指定管理人。清理情况考虑到债务人已近80周岁且身患癌症,扣除预留的生活费用后可用于清偿债务的退休金数额极少;针对180余万拆迁款部分,经法院指导管理人向有关部门调取拆迁合同、不动产信息等情况,确定拆迁款由三个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周某某个人可得金额仅有拆迁款的三分之一即60余万,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时间漫长且具有不确定性。而本案的23名债权人均是债务人相熟或有亲戚关系的自然人,对债务人的身体状况、生活境地也有所了解,也愿意减免部分债务。因周某某之子另有执行案件无法支配拆迁款,故管理人动员周某某妻子自愿拿出其名下的部分拆迁款一并用于清偿债务。最终,债务人拿出107.79万(包括周某某之妻应分得的拆迁款项)一次性清偿全部债务,清偿比例为17.5%;全体债务人豁免周某某剩余债务并不设行为考察期。周某某的清偿方案表决通过后,法院、管理人、拆迁部门协调沟通后将用于清偿周某某债务的拆迁款汇入管理人账户,属于周某某之子的拆迁款汇入执行账户。目前,款项已全部分配完毕,针对周某某的执行措施均已解除。典型意义本案债务人退休后为子女背负高额债务、后又身患癌症,债权人可获清偿的也仅有债务人微薄的退休金,长达十余年的执行对债务人、债权人均是一种内耗。债务人家庭房产的拆迁利益虽无法全额清偿债务,但确是化解债权的良好契机。本案中拆迁款由家庭共有,经法院指导、管理人调查最终区分各自份额,并在周某某个人可得拆迁款基础上由周某某妻子让渡绝大部分拆迁利益,共同用于债权清偿;债权人同时免除全部剩余债务且不设考察期。如果按照周某某个人份额,则需要再执行15年左右的退休金,债权人才能达到目前的清偿比例。剩余债务豁免程序的启动,促使债务人积极配合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以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从而换取债权人对剩余债务的“宽恕”。结语
PART 03
中国人从古至今都讲究仁义礼智信,诚信作为为人根本,是一个人在社会上立足最好的装饰,因此我们要鼓励诚信,帮助诚信的人。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发展来说,现阶段个人债务清理工作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社会公众对于个人债务清理制度的性质、作用等缺乏充分全面的认识。并且一部分债务人寄希望于“零清偿”以解除债务,而一部分债权人则是认为该程序是帮助债务人逃避免除债务,进而产生消极抵抗情绪,存在抗拒心理。实际上,当事人及破产程序参与人对相关制度的认知和理念,将极大程度影响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各个环节的推进。此外,诚信监督机制落实仍存在困难。债务人履行清偿方案及行为考察期内的监督主要由管理人负责,但目前缺乏统一的信用公示平台,管理人监督的手段、能力有限,尚未形成具有公信力的广泛监督。虽然有以上现实困境,但是个人破产制度作为破产制度的另一面,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我们要坚信随着社会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发展,社会群众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认知不断深化,个人破产制度将在未来的经济生活中熠熠生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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