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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松滋市法院: 司法职能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018-03-12 楚天法治杂志

◎郭 敏


    近年来,围绕“三去一降一补”目标任务,松滋市人民法院转变司法理念,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畅通破产案件受理渠道,妥善审理破产重组案件。

    对破产企业辨证施治,对“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有效去除过剩产能。同时,对具有市场潜力、运行活力的企业因策施救,保障企业和债权人实现共赢。


    转变司法理念

    破产企业往往债务数额巨大,存量资产少或者资产未取得合法产权,且多涉及民生领域,社会牵涉面广,矛盾错综复杂。

    松滋市人民法院转变司法理念,提出“三个着力服务”原则,促进破产案件审理:着力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淘汰落后产能,优化资源利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着力服务维护社会稳定,依靠法院公信力,积极平息群访、反复上访、缠访事件,维护稳定大局;着力服务推进法治建设,依法受理破产案件,充分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司法行政协调联动 

    破产案件的处理不单纯是法院的司法行为。其担负着优化资本结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责任。为妥善处理好破产工作,松滋市人民法院建立了司法行政协调联动机制,确保破产案件顺利推进。

    松滋市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得到了党委政府大力支持。成立破产案件工作专班,破产案件不终结,专班不撤。主要领导负总责,政府办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安保维稳和协调联动作用,形成最大合力,为破产案件顺利审理创造了良好环境和条件。

    同时,为高质量推进破产案件审判,松滋市人民法院在办案力量配备上下功夫,配齐配强办案队伍,从业务能力、工作经历、法律素养等多方面对法官进行综合考量,组建破产审判团队,组成合议庭审理破产案件及其衍生诉讼案件。

    

    创新机制盘活资产

    引入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是企业破产法的法律创新,也是破产法现代化的标志。松滋市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注重选择有能力资质、社会责任感强的破产管理人,不仅压缩破产成本,更鼓励管理人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管理、处分债务人财产是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在某置业公司房地产开发破产案件中,该公司开发的楼盘因资金链断裂成为烂尾楼,资产不具备变现的实际条件。如果按照惯例,管理人仅行使管理权,债务人财产将无法处置变现。

    松滋市人民法院与管理人协商,由管理人筹资进行后期建设,完成债务人未完成的建设任务。经初步测算,工程竣工验收后,可保证优先债权清偿,而该楼盘业主长期无法入住问题也迎刃而解。

    以盘活资产为核心,松滋市人民法院还妥善处理了一些因土地使用、规划许可手续不完备等导致资产无法处置的破产案件,利用多种方式促进资产变活,实现资产变现。

    

    妥当处置群体性权益

    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涉及众多当事人的利益,矛盾集中、突出。如何协调保障各方权益?

    某置业公司开发楼盘因资金链断裂成为烂尾楼,拖欠施工企业巨额工程款。进入破产程序后,松滋市人民法院与破产管理人协商,由管理人筹资解决农民工工资150万元,维护了社会稳定。

    关闭产能过剩的某煤炭公司时,企业之前没有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需要负担76名职工900万元的安置费用。松滋市人民法院将关停奖补资金490万元全部用于职工安置,补交保险费用、分配伤残补偿金,比同期关停的其他未申报破产的煤矿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高出近50%。

    松滋市人民法院坚持保障民生理念,正确、灵活运用破产法各项制度,始终保持和各方当事人沟通渠道的畅通,对当事人的诉求耐心听取、及时回复,充分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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