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我裂开了”?佛山一企业因“裂隙渗漏”被查处
近日,顺德一公司因疏于管理维护,致使有毒有害的废水经收集池池壁的裂隙渗漏至外环境造成污染,被顺德生态环境部门查处,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月18日晚,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龙江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辖区内某五金喷涂公司废水治理设施因提升泵损坏没有运行,废水排放口地下沉池的废水有异常,PH试纸检测废水呈强酸性,执法人员初步怀疑该公司可能存在私设暗管或超标排放的行为。
为进一步查清沉池废水出现异常原因,执法人员用水泵抽干沉池废水,发现沉池无防渗漏措施,底部不断有新水渗出。执法人员用PH试纸对渗出新水检测,试纸呈强酸性。
执法人员顺藤摸瓜,再对距离沉池约5米远的酸洗废水收集池的废水抽干后,发现该收集池池壁的防渗漏玻璃钢破裂,经检测发现酸洗废水收集池和沉池废水PH值分别为1.83和1.87,证实该公司酸洗废水经裂隙渗漏至沉池排放的违法事实,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取证。
经调查,该公司因疏于管理维护,未能及时发现废水收集池的防渗漏玻璃钢破裂,致使有毒有害的酸洗废水经收集池池壁的裂隙渗漏至外环境造成污染。检测结果也显示,沉池废水PH值为1.87,镉超标6.4倍、锌超标16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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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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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顺德分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