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VOCs环境违法行为曝光!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
污染防治设施罚11.05万元
各企业单位请注意!
务必要重视VOCs污染防治
2023年4月6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里水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手机壳塑料喷涂,其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手动喷涂工序,在密闭的空间中进行,但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自动喷涂和固化工序,在密闭的空间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3年6月29日,里水监督管理所向该单位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单位未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处罚款11.0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第一百零八条第 (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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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速看⬇️
· 活性炭吸附
适用范围:低浓度有机废气的净化。
不适用范围:高浓度、高温的有机废气。因为受吸附容量的限制,吸附材料需定期更换 、后期运行费用昂贵,且废活性炭属于危废。
· 活性炭吸附+(蓄热式)催化燃烧技术
适用范围:适用于大风量低浓度有机废气的净化,但活性炭和催化剂需定期更换。
不适用范围:不适用于处理含硫、卤素、重金属、油雾以及高沸点、易聚合化合物、含颗粒物状的废气处理。理论效率:两室80%以上,三室/多室90%以上。
· 沸石转轮吸附+(蓄热式)催化燃烧技术
适用范围:适用于大风量低浓度废气,去除效率较高,处理含高沸点或易聚合化合物时,转轮需定期处理和维护。
不适用范围:不适用于低沸点不易吸附、高沸点不易脱附和酸碱性有机废气的净化。理论效率:90%以上。
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 VOCs 治理效率。
需要注意的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治理,除此外,不建议使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治理技术。
此外,企业应做到治理设施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在治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VOCs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治理设施。治理设施需设置运行台账,每日记录开关机时间、设备运行情况、加药情况和换水换炭情况,由设备负责人签名。
往期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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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里水监督管理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