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五个新信号
2020年10月28日,中国生态环境部官网公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这是继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于9月22日在联合国成立75周年纪念峰会上的讲话中表示“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之后,中国从全国碳市场建设角度实现这一目标的第一个里程碑。
本次公布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是对应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0日颁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进行修订的部门规章,与2019年4月公布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目标立法层级不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公布施行之后,《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这也是应对气候变化职能从国家发改委转隶到生态环境部之后,启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必要工作;更是落实习近平主席的庄严宣示和回应国内外关切,加快推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举措。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释放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五个新信号:
信号一
亮点
对于重点排放单位“企业自证”的责任设定,可以有效地避免在涉及资产的实际操作中数据质量问题上可能产生的责任纠纷。
亮点
进一步明确了试点碳市场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过渡的方向,期待具体过渡细则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前尽快出台。
亮点
为重点排放单位保留了配额分配的申诉权利,增加了企业与政府沟通的渠道,同时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分配和管理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支持。
信号二
亮点
这是应对气候变化职能转隶到生态环境部后对于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工作的创新举措之一,实现温室气体管理和传统污染物治理协同管理的新进展。同时,环境信息管理平台的使用为重点排放单位参与未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数据交叉验证提供了潜在的新途径,以保障数据质量。
亮点
这也是应对气候变化职能转隶到生态环境部后对于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工作的创新举措,通过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重点排放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核查工作,可以进一步落实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报告主体责任、保证监管有效。在未来实操过程中,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若选择由地方生态环境系统队伍开展核查工作,应加强相应能力建设和人力资源配备。此外,由于“双随机、一公开”与传统核查工作的本质区别,对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依靠核查确定重点排放单位“碳资产”的实际情况,需要考虑新方式下核查的全面性,并出台具体技术规范和工作指南,以保证市场的稳定有序。
信号三
亮点
配额分配的相关规定明确了生态环境部对于配额分配的指导和管理权,收紧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允许各省主管部门自主管理的空间。
亮点
市级主管部门职责划分是落实《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有关“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工作机制要求的体现,期待进一步明确配额清缴期限。
亮点
增加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相关的风险管理、社会监督和公众举报等条款,配合国家、省级和市级各级主管部门的强化监管,能有效地从多维度维护和保障碳市场的有序发展。
信号四
亮点
进一步细化了责任追究与处罚惩戒的办法,从多维度规制了违法和违约责任。考虑部门规章行政处罚的力度,期待《碳排放权交易暂行条例》尽快出台。
信号五
亮点
抵消机制相关内容的进一步明确,不单是为重点排放单位提供了潜在的低成本减排的可能,增强市场信心,同时也为自愿减排项目交易市场释放了积极信号。期待主管部门结合国内和国际相关情况和需求,尽快制定发布新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同时重新启动CCER新项目的审批、签发与注册,维持市场的稳定发展和积极态势。此外,对于其他减排指标,也期待主管部门尽快制定发布相关管理细则。
*如需浏览《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和《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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