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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史上最严禁鞭令已出,这些地方都不能放鞭炮了!!!

2017-04-20 枣阳都市频道

逢年过节,或是遇到喜庆的事儿,

放鞭炮都成了一项必不可少的仪式

不过有这个习惯的枣阳人

接下来注意了!

枣阳市区要全面禁放烟花爆竹

枣阳市委市政府将禁鞭工作列为2017年50项重点工作之一,春节过后,先后多次召开禁鞭专题会议,研究推进市区禁鞭工作,并定于今年5月1日起,在市区全面禁鞭。

4月13日下午,市政府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朱守强主持召开市区禁鞭工作推进会。枣阳市政府出台《枣阳市市区烟花爆竹管理暂行规定》,规定明确了禁鞭范围和对关于违反管理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处罚。


这意味着,

禁放烟花爆竹的事儿有谱了

为啥不能放鞭炮?!看下图:

枣阳市市区烟花爆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划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为:东至优良河河道、规划东外环路;南至汉丹铁路沿线;西至规划西环二路、神驰路、沙河河道、西环三路;北至八里社区九组通村路、中兴大道、规划北外环路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城管、环保、质监、工商、交通和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南城办事处、北城办事处、环城办事处、枣阳经济开发区、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当落实本辖区、本单位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深入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宣传教育,及时制止、劝阻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

   (一)单位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携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禁放区禁止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邮寄烟花爆竹。违反本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邮寄烟花爆竹的,由安监、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条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规定负有管理和教育的责任。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由第四条规定的部门受理举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对制止或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不能放鞭炮了,

过节、办喜事儿没气氛怎么办?!

小编给你支几招儿

▽▼▽

 蓝天白云下的红灯笼

环保又喜庆,有没有!!!

窗花福字想贴多久贴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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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苏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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