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公告

2016-11-07 行政执法研究

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政府法律顾问在本区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根据《青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区政府决定向社会公开选拔聘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兼职政府法顾问人数和工作范围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12名,其中法学专家4名、专职职业律师8名。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一)研究区政府法治政府与依法行政制度建设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提出法律意见;

(三)参与区政府合同、协议的协商,起草文本或提出法律意见;

(四)参与区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案件的办理;

(五)参与区政府重大法律事务的办理,提出法律意见;

(六)为区政府领导履职提供法律咨询;

(七)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受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思想政治素养良好,未曾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四)未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厅局级行政机关担任法律顾问。

(五)法学专家应当具有法学专业正高以上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六)专职执业律师应当熟悉本区的实际情况,在本市连续执业10年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对于50周岁以下,曾获得“全国优秀律师”、“东方大律师”、“上海市优秀律师”等国家和本市荣誉称号,担任本区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等社会职务者,予以优先考虑。

三、选聘组织

区政府成立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委员会(以下简称选聘委员会),由区府办、区法制办、区司法局、区人大法制委员会等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选聘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

四、报名程序

(一)报名时间

2016年10月28日至11月27日

(二)报名方式

采用个人报名与所在单位推荐相结合方式。

1、个人报名

(1)请在青浦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shqp.gov.cn/)、青浦区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justice.shqp.gov.cn/)下载《青浦区人民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

(2)请书面填写《报名表》并附相关职称、执业证书、荣誉称号等证明材料。

(3)请在报名期限内将上述报名材料,邮寄至:青浦区公园路100号青浦区人民政府214室 青浦区人民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委员会工作小组收,邮编:201700。

2、所在单位推荐

由推荐单位负责填报《报名表》,并加盖公章。相关报名材料及邮寄地址同上。

五、审查与聘任

(一)报名审查与遴选

1、区政府法制办负责法学专家的报名资格审查与初选,区司法局负责专职职业律师的报名资格审查与初选。

2、区政府法制办在初选的基础上,按照差额原则形成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候选名单,提交选聘委员会评审。

3、选聘委员会按照公平竞争、择优选聘原则,提出建议聘任人选,报区政府批准。

(二)签约并颁发聘书

对决定聘任的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区政府与其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聘任人员具体工作职责以及相关权利义务,并颁发聘书。

政策咨询电话:59732890-10214 裴如英(区政府法制办)

 附件

 区政府法制办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原网址:http://www.shqp.gov.cn/gb/content/2016-10/28/content_814284.htm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报名表

 

姓 名


国籍


性 别


一寸证件照

政治面貌


民 族


联系电话


出生日期


职务


职称


工作单位


联系地址


邮编


在政府机关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情况

□有                                □无

教育经历

(大学填起)

起止时间

毕业院校

学历/学位

所学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及职务









获得正高职称情况(法学专家填写)

获得时间


评定职称时所在院校

(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获得律师执业证书情况(专职执业律师填写)

获得时间


执业证号

(需提供复印件)

主要研究领域

/业务专长

(最多可以填写3项)

代表性著作、论文,代理重大案件及法律事务情况

(最多可以填写5项)

 

获得奖励和

荣誉称号情况

 

(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主要社会

兼职情况

 

 

是否是人大代表

是□[全国□ 市级□ 区(县)级□]

否□

是否是政协委员

是□[全国□ 市级□ 区(县)级□]

否□

其  他


受刑事处罚、

纪律处分情况

(如无此情况,请注明“无”)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