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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 | 未达刑事责任年龄 能否给予治安处罚?

吕sir 蜀黍爱学法 2023-11-22


民警提问:我们通常在办理一些盗窃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根据法律规定,这个年龄段的犯罪嫌疑人犯八大重罪以外的罪行是不负刑事责任的,我们的同事之间包括法制部门在“不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是否要对其处以治安处罚”问题上存在分歧,一部分民警认为,刑事责任都不追究了,更不需要治安处罚,另一部分民警认为,应当将本案转行政案件对嫌疑人进行治安处罚,只是不执行行政拘留。请问此类问题如何处理?


吕sir答疑:对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能否依照治安管理处法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问题,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不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中“尚不够刑事处罚”是指两种情况:一种是违法事实本身尚不够刑事处罚;另一种是依照刑法第37条规定属于犯罪情节轻该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免予刑事处罚的。比如,14周岁的人盗窃1800元,因未达到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而依法不予刑事处罚,既不是违法事实本身不够刑事处罚,也不属刑法第37条规定的“免予刑事处罚”,而是法定的“不予刑事处罚”。因此,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的“尚不够刑事处罚”。同时,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指明了这类案件的办理方向。  


  第二种意见认为,鉴于目前犯罪低龄化问题突出,且收容教养的有关立法工作相对滞后,实践中对这部分人员由政府收容教养存在一定困难。如果对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未能予以收容教养又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而对那些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那就会出现盗窃少的反而受处罚,如14周岁的人盗窃1800元“免予刑事处罚”后又不予治安管理处罚,而他盗窃800元却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则存在处罚失衡问题。   


  综合以上两种意见,《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公通字[2007]1号)第3条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


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重在教育引导,使其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教育督促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对少数恶习较深,家庭丧失管教能力,公安机关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作出收容教养决定。

 


相关法条


《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公通字[2007]1号)


三、关于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能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问题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予以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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