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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一职工不服从出差安排被解雇,法院:公司赔偿24万
近日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
一起特殊的
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定海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该公司《员工奖惩制度》规定,员工对处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部门主管领导书面提出申诉异议。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对劳资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案涉《员工奖惩制度》在赋予公司处罚权的同时,也赋予了员工对处罚通知的申诉权,并明确了申诉流程,公司应当遵守。
该公司在第3次书面警告通知送达次日就书面通知刘某解除劳动合同,违背了“2个工作日”申诉异议期的规定。
定海区人民法院认定该公司
构成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刘某的
工作年限和月收入情况
判决公司支付赔偿金24万余元
该公司不服
便向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近日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
终审判决
编辑:寿慧桢
来源:舟山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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