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打听”女职工婚育状况?法院判了!
据智联招聘发布的
《2022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显示
61.2%的女性在求职中被问及婚育情况
高于上一年的55.8%
38.3%的女性表示婚育影响职场前景
11.9%的女性因性别升职加薪不顺
那么,为了顺利入职
女职工隐婚、隐孕、隐育
这种做法算不算欺诈?
入职时是否有义务告知
用人单位自己怀孕的事实?
一起来看以下这个案例
案件回顾
01
女职工虚报婚育情况被开除
陈某某2020年6月15日入职天津某公司,担任项目收银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陈某某在应聘入职时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及《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时虚报婚育情况,2021年3月12日公司以陈某某提供虚假材料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陈某某认为,她隐瞒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并无告知公司的义务,公司信息采集表中存在多处与劳动合同无任何关联的个人隐私问题,其内容不合法,作为劳动者有权予以回避,即使未如实说明也不能认定构成欺诈。
陈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她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
02
一审判决:
就业时虚报个人婚育状况
不构成欺诈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陈某某虽在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及《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中虚报个人婚育情况,但婚姻、生育状况与劳动合同的履行没有必然的关系,属于个人隐私。陈某某在就业时虚报个人婚育状况不构成欺诈。
公司主张陈某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亦未提供证据佐证。故公司据此与陈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合同。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公司继续履行与陈某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且公司经营亏损、现金流严重恶化,双方劳动合同客观上已经没有继续履行的可能。
03
二审判决:
劳动者婚姻、生育状况
并不必然影响履职能力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工作岗位为收银员,根据其工作性质,劳动者婚姻、生育状况并不必然影响其履职能力,陈某某虽在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及《人力资源信息采集表》时虚报生育情况,但公司并不据此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公司另主张其经营亏损、现金流严重恶化,该收银员岗位已经撤销,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条件。对此法院认为,即便该收银员岗位取消,公司亦应与陈某某协商调换工作岗位,而不应径行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其该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规
小编留意到,女职工因担心婚育状况影响就业而有所隐瞒的情况,曾被多次报道。在这些案例中,有人和陈某某一样隐瞒了婚姻信息,也有人隐瞒了生育信息,经上诉均被认为婚育状况属于个人隐私,员工并无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限制其晋级、予以辞退、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除女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外,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为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防止和纠正职场性别歧视,2022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此外,用人单位“爱打听”女职工婚育状况,将面临行政处罚。《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隐孕入职”“隐婚隐育”
引发无数网友感叹
“职场孕妈确实不易!”
网友@成与诚:现在女性怀孕继续上班的越来越多,结婚怀孕是人生中必然的,不应该把这作为拒绝女性工作的理由。既然国家鼓励生三胎了,那么在求职这点,应该鼓励企业录用结婚的女性。这样就很多人结婚,很多人生娃了。
网友@E:我找工作时,HR问我婚姻状况,我说已婚。她就问我小孩子有人带吗?我说未孕。然后她就找个理由把我打发走了,连工作职责、薪资等问题什么都没说。大老远跑过去换来这结果,太恶心了!
网友@遇見妳:如果不是为了生活,谁愿意怀孕了还坚持上班,怀孕也很辛苦的……
网友@风荷:我还想知道,公司入职登记有填写婚姻状况一栏,是否过界收集呢?
网友@繁华依旧:这么一说,感觉女员工更难找工作了……用人单位没办法避免隐婚隐育,但是可以避免招女员工……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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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沈佳慧
来源:劳法聚焦、中国普法、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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