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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平农商银行被骗贷近300万元:银行客户经理“监守自盗” 违法放贷授意他人顶名贷款丨金融法眼

金融e观察 2022-08-06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新浪金融研究院 Author 金融法眼


我国银行机构始终重视案件防控的风险排查工作,内控机制及预防金融犯罪能力不断提高,各类金融犯罪案件也呈现下降趋势。但是,银行内部员工“监守自盗”的案件却依旧频发,对银行内部经营、资金安全等方面造成严重威胁。


近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自2007年至2011年,东平县彭集信用社(现名称为东平农商银行彭集支行)客户经理孙某迎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以银行“内鬼”的身份,授意客户孙某3编造虚假贷款用途,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致使东平农商银行彭集支行损失共计人民币297万元。


孙某迎对此辩解称,东平农商银行彭集支行在贷款发放期间执行制度不严,监督管理缺失,致使二人有机可乘。银行内部员工“监守自盗”究竟是谁之过,银行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银行内部员工违法放贷

授意他人顶名贷款


据裁判文书网显示,孙某迎,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东平县。2007年2月,因塑料厂经营问题,孙某3找到了时任东平县彭集信用社客户经理的孙某迎,希望可以获得一批银行贷款。但是,孙某3提供的材料根本不符合贷款条件,无法申请贷款。于是,孙某迎便授意他以存沙子为理由申请贷款。


在此期间,孙某迎亲自指导孙某3填写贷款手续,并且授意他填写虚假借款人、担保人资产状况和偿还、担保能力。除此之外,孙某迎还利用职务便利在考察过程中流于形式,出具符合贷款条件的调查报告。最终,孙某迎为孙某3违法发放贷款100万元。然而,孙某3在归还了60万元贷款后便无能力继续偿还。


2007年1月至4月,鬼迷心窍的孙某3再次找到孙某迎,想要继续申请贷款,但因为他尚有一笔贷款未偿清,所以不符合继续贷款条件。


为了能够再次获得贷款,孙某3联系了三个人为其顶名贷款。最终,在孙某迎明知3名贷款人给孙某3顶名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发放贷款共计150万元,该三笔贷款均由孙某3实际使用,到期后无法偿还。


2008年初至2011年,孙某迎负责发放的上述贷款陆续到期,为防止被东平农商银行彭集支行追责,孙某迎与孙某3商议找人顶名贷款用于偿还原贷款利息。孙某3遂又联系五人为其顶名贷款,孙某迎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发放贷款共计47万元,该五笔贷款均用于偿还孙某3之前贷款的利息以及相关诉讼花费事宜,到期后均无法偿还。


2018年4月27日,孙某迎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平县看守所。孙某3也因触犯法律,被公安机关逮捕。


银行内部监管缺失?

法院给出最终审判


东平农商银行彭集支行内部员工监守自盗,向客户违规发放贷款,致使银行被骗贷款近300万元,对银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虽然被告人孙某迎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但同时他也辩解表示,东平农商银行彭集支行在贷款发放期间执行制度不严,监督管理缺失,才使得二人有机可乘。


孙某迎的辩护人对此表示,东平农商银行彭集支行贷款发放执行制度不严,审批流程形同虚设,孙某迎是普通的客户经理,为了完成每季度500万元贷款发放任务,在监管严重缺失情况下,违法发放贷款的责任不应由其全部承担。


对此,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认为,银行内部监管不力致使其内部人员违规行为多发,但与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孙某迎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虽然法院驳回了孙某迎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但也暴露出银行内部监管存在问题的事实,如何能够改善银行内部风控系统、强化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员工监督管理,不给监守自盗之人留下可乘之机才是最重要的。


截止2019年3月25日,孙某3归还本息合计13009.06元,加之顶名贷款人归还的贷款金额共计78.61万元,但尚有218.39万元未归还。


法院认为,孙某迎身为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最终,孙某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退赔东平农商银行经济损失218.39万元及应付的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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