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在泉州这样做将被罚!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共享单车乱停放、
未束牵引带的犬只外出、
商家使用广播招揽顾客、
占道经营……
这些市民常遇到的问题,
在《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
都作了明确规定!
泉州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
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称
《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将建设高颜值城市和留住‘烟火气’相结合,既强调发挥法规的刚性约束,又体现见人见物见生活的温度,促进‘人’与‘城’更和谐、更美好。”会上称,这是一部与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规。《条例》树立人民至上的价值导向,妥善处理“公”与“私”的关系,建立多层次管理体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格局,确保管理到位。同时,《条例》刚柔结合,多数法律责任都是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再予以处罚。
会议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改善市容市貌、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贯彻实施《条例》,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规范化水平,是一项长期性工作,下一步泉州将努力开创城市管理工作新局面,建设一个整洁、有序、优美、宜居的泉州城。
据悉,《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条例》分七章六十一条,包括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环境卫生设施与作业服务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
01
关键词:责任区制度
“门前三包”覆盖面进一步扩展
在“门前三包”(包秩序、包卫生、包设施)制度的基础上,《条例》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区制度,将“三包”的覆盖面从店铺、商场“门前”扩展到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并对责任人的管理责任进行了规定。据悉,责任区制度是本条例的一大亮点。
02
关键词:饲养犬只
携犬外出未束牵引带最高罚500元
《条例》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违反此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以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居民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他人休息。宠物携带者应当即时清除宠物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带犬只外出未束牵引带,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烈性犬名录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饲养烈性犬。违反此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可以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予以配合。违法饲养烈性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烈性犬恐吓、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03
关键词:共享单车
城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
自共享单车出现在泉州街头,乱停放、占道等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据悉,目前泉州中心市区已清退共享单车5万多辆,暂扣乱停放的200多辆。《条例》要求合理规划共享单车(电动车)停车区域,加强准入、退出和经营服务管理,控制投放总量。
经营者应当采用电子围栏等手段规范运营服务,加强日常卫生保洁,及时清理无序停放和损坏的共享单车(电动车)。若违反此规定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每辆五十元罚款。
使用者应当文明规范使用、停放共享单车(电动车)。
会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表示,下一步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抓紧制定共享单车(电动车)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电动车管理“上牌照、购保险、配头盔、停定位”等具体工作措施;二是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引导骑车人文明使用,规范共享单车停车秩序。三是加大巡查力度,进一步清退无牌车辆,未挂牌的共享电动车一律不准进入中心市区运营。
04
关键词:噪声污染
午间夜间居民集中区禁高声喧哗猜拳
“孩子正上课,隔壁的工地发出各种施工声响”“已深夜,楼下烧烤摊还有人在划拳”“商家促销广播无休止在播放”……生活中这样的噪声扰民现象很常见。《条例》对这些噪声污染也作了规范。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店面(摊点)经营者使用广播喇叭招揽顾客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行为。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禁止午间和夜间在居民集中区进行高声喧哗、猜拳、播放音乐等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活动。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公安机关的规定。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明确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抄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加强横向的沟通协调,促进形成执法合力。
禁止时段和区域内不得有露天烧烤。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若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05
关键词:地摊经济
推进“疏堵结合”规范管理便民摊点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校园周边等公共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时,《条例》推进“疏堵结合”,从规范管理的角度对便民摊点作出规定。
此外,《条例》还对市民关心的垃圾分类、公共厕所“如厕难”、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悬挂物品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来源:东南早报
来源:东南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