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辱母杀人案:只靠法律无法除暴安民!
特别声明:本文转载自网络,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编者按:山东辱母杀人案,刷爆了朋友圈的屏。这个刑事案涉及的东西比较多:人伦道德法律实业生存等等。今天转发几篇文章,从不同视角看这个案子。
个人倾向于认同:本案不一定能在法律框架下求得社会公众认可的公平和正义。事实上由于强势者一般更理解法律及规则,更能钻法律规则的漏洞,所以法律往往会成为社会强势者操纵事态朝对自己有利的方向发展。所以,追求公平和正义,仅仅依靠法律条文主义,其实基本肯定是一条死路。
现在,值得欣喜的是,国家公权力介入调查此案,希望能有让群众满意的处理吧。
本文转载自四月网,作者安生,著作权属于作者。
法律本就是笨拙的工具
山东女企业家苏银霞之子于欢刺死涉黑人员杜志浩一案在网上备受关注。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许多人认为,这件事情判决不公,我简单说说自己的看法。
一般来说,每次法律判决成为舆论焦点,其实都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之间出现了巨大的冲突。这些判决将对社会发展产生示范效应和深远影响。其中,大多数的情况,是符合法律规范的执法、司法过程及相应裁决,违背社会良德,将危害社会基本秩序。
具体到这个案件,从法律程序的角度讲,判决是没错的。双方冲突,一方死亡,不能算过失。过失杀人、过失伤害致人死亡,都不能用。剩下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最终按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判刑。
为什么有这样的结果,因为法律本身就是笨拙的暴力工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一把尺子处理问题。民间是有民也有奸的,有良民也有恶棍,但是法律条文不区分恶棍和良民。执法、司法人员也不能预设立场,认定对方是恶棍(比如杜志浩)或者良民(比如苏银霞母子)。
被告人于欢动刀了,伤人了。自始至终,黑社会分子杜志浩干什么了?辱骂了,打耳光了,脱裤子了,凌辱了,还有吗?没有了。他做的这些,全部落实的话,按照法律最多是寻衅滋事,最多五年。
何况,对寻衅滋事很难定罪。因为辱骂、打耳光、脱裤子、凌辱这些事情太常见了。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构成寻衅滋事。特定条件不成立,就不是寻衅滋事。黑帮分子打了被告耳光。然而,打耳光是不入刑的,不然会有多少良民因为一时冲动进监狱?
因此,古人早有总结,法酷残民,法驰纵奸。然而,现实社会是错综复杂的,法律的准绳,稍微严一点就是残民,稍微松一点就是纵奸。法治国家的实践,往往是残民加纵奸。
为什么不能按照正当防卫算?法律虽然有正当防卫这一条,但是在实践操作之中,是卡得非常死的。许多公安和律师,在自己临机应变的时候,都未必能掌握好正当防卫的尺度。
许多人可能会问,为什么防卫过当卡得这么死?一般来说,民间的恶棍比良民懂法律。许多人经常和政法系统打交道,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俨然是没有律师证的律师。一旦放松正当防卫的尺度,必然有大量的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伪装成防卫过当摆脱法律的制裁。最终,吃亏的还是良民。
一般情况下,恶棍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知道怎么游走于法律边缘,知道如何打擦边球,既实现作恶的目的,又规避法律的惩罚。这个案件之中,被杀的黑社会成员杜志浩的行为,是寻衅滋事,最多五年。反过来,苏银霞母子要反抗,必然采取极端暴力方式。这时,黑社会成员如果群殴母子,则属于正当防卫,最多防卫过当。
公安不介入债务纠纷,这是有规定的。公安机关并不具备调查民间债务纠纷的能力,也没有调解债务纠纷的权限,否则极容易陷入纠纷,更容易滋生腐败。所以,即使事实如某媒体报道“多名现场人员证实,民警进入接待室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 ,随即离开”,这也是符合有关规定的。
可以想象,当时警察赶到现场时,黑社会成员会立即收敛起来,也没有任何曾经发生违法行为的有力证据。
苏银霞母子说对方是黑社会暴力催债,对方还可以说母子是非法集资,欠钱不还。母子说对方是黑社会,有什么法律依据认定对方是黑社会?这种情况下,母子希望国家机器介入,对方拒绝国家机器介入。没有足够有利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国家机器有什么理由介入?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公安就介入,对方必然质疑公安偏袒母子。
在这种情况下,公安能做什么?
后面观点政治不正确,信仰法律万能者请自动屏蔽。
第一、法律要求实现正义。但是,究竟什么是正义?
“正义包含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程序正义高于实体正义,因为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础,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传统上我国一直是重实体轻程序,这与法律应程序至上的原则不相符”等等等等……以上是教科书上的内容。
苏银霞之子杀死侮辱母亲的杜志浩一案,则是现实中如何理解正义。显然,多数人还是更倾向于实体正义。实体不正义,程序正义毫无意义。脱离实体正义的程序正义,不过是惩罚良善、开脱罪恶。
第二、为了追求程序正义,法治国家往往严格限制执法、司法机关权力,实行疑罪从无原则。这样的原则,真的能保护多数人的利益吗?
有些人的想法是:我是公民,政府可能是我最大的威胁,我必须严格制约政府!对方是黑社会,政府怎么不打黑?!
他们觉得良民和黑社会脑门上应该写字,一目了然。他们忘了,黑社会老大理论上也是公民。既然保护公民,既然强调程序正义和疑罪从无,那么对黑社会的处理也必然要强调程序正义和疑罪从无。
第三、许多人既默认国家是最大的迫害者,又要求国家权力扩张有效打击民间恶棍,这本身就是矛盾的。
这件事情,充分反映了法治国家的现实,解释了为什么美国、日本等法治国家,长期存在黑社会。权力不会存在真空,国家暴力被处处局限之后,熟悉法律的民间黑恶势力迅速扩张——只要是法律,就有边界和漏洞。经常与法律打交道的熟悉法律的恶棍,完全可以利用法律的漏洞作恶,而不被追究。
良民陷入要么忍受黑恶势力,要么采取极端手段对抗黑恶势力,然后被国家机器严厉制裁的窘境——相比熟悉法律的恶棍,良民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不懂得法律的边界和界限,他们的对抗行为,必然触犯法律,难逃法律的制裁。
第四、执法、司法机构与民间恶棍之间的斗争是一种不对称的斗争。
执法、司法机构在使用国家暴力打击恶棍的时候,必须按照法律制度,严丝合缝,虽然拥有压倒性的暴力,却难以有效发挥打击的效力。相比之下,来自民间的恶棍,熟悉法律,知道如何既实现罪恶的目的,又游走于国家暴力打击的范围之外。
读过《教父》的人,应该记得黑帮分子教导麦克如何使用没有登记的手枪,枪杀前来谈判的警官和毒贩,如何不留下罪证。麦克按照黑帮分子的教导操作,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教父》中的麦克
这是法律领域的“超限战”。恶棍只要游走于法律打击的范围之外,执法、司法机构就对其无可奈何。
第五、法律打击恶棍困难重重,打击有组织犯罪更难。
犯罪组织内部充分分工,每个人只承担犯罪行为的一个环节,更容易规避法律。打击有组织犯罪,抓捕难,取证难,要证人出庭作证难,定罪难,打击首犯难上加难。
首犯一个口信,一句隐语,一个眼神,手下心领神会,制造一场车祸。这种情况下,怎么证明首犯的口信甚至眼神与杀人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怎么给首犯定罪?不控制首犯,怎么抓捕执行车祸的手下?即使抓到了手下,怎么证明这是故意杀人,不是交通肇事逃逸?首犯不被控制,哪个证人敢轻易出庭作证?一连串的程序正义和疑罪从无下来,还有谁能被追究?
所以,在法治国家,即使不考虑司法腐败,有犯罪组织也极难被追究。各类精通法律的犯罪组织长期逍遥法外。
相比之下,这次被杀的杜志浩还比较低级,还需要自己亲自出来逼债,结果被捅死。未来,高端的黑社会头目是太平绅士,根本不会这么LOW。
第六、既然恶棍和黑社会极难被追究,那么许多执法、司法人员自然只能枪口抬高一寸。
执法、司法人员的执法、司法过程也受法律制约。上级要求妥善处理,临机应变,出事追责。电光火石之间,哪有那么多时间反复斟酌,妥善处理?他们的一言一行,稍有不慎,也是要追究责任的。
他们介入纠纷,良民对他们最多是口头感谢,送一面锦旗,恶棍和黑社会却有足够的资源和动力与他们死磕到底。他们枪口抬高一寸,最多渎职。他们稍有瑕疵,就可能让自己在日后陷入严重的危机——轻者问责,重者受到法律的惩处。
现实之中,执法、司法人员枪口抬高一寸,与充当保护伞只有一线之隔。
第七、对抗黑恶势力,只能动用国家机器。而且要真正有效对抗,必然要超越简单划一的很容易被黑恶分子规避的法律程序,放弃程序正义,追求实质正义。
这样的执法过程,不是以法律为准绳,不追求程序正义,必然突破现有的法律条文,使国家暴力打击的范围延伸到传统打击范围之外,打击那些由精通法律的恶棍实施的游走于传统法律边界之外的罪恶行为。但是,这样的越界打击,必然留下法律瑕疵,日后很容易被追究。
反过来,美国、日本等法治国家,严格限制国家机器越界打击民间恶棍,自然无法有效打击黑社会。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说,黑社会是美国、日本等严格施行依法执法、司法的法治国家必然长期存在的社会毒瘤。
第八、对普通人来说,千万不要盲目信仰法律万能。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恶棍都比良民熟悉法律,也能更好地利用法律,懂得如何在法律允许或者难以被法律追究的范围内伤害良民。所以,认清自己所处的位置,想明白是国家机器,还是民间恶棍或者黑社会是自己最大的威胁,是多数人应该首先弄明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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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苏银霞早已踏上不可逆的深渊
这起案件至少应该有三个称呼。
一是官方定调的“于欢故意伤害案”,二是坊间流传的“辱母案”,而如果追根溯源的话,这个案件还应该被称为“苏银霞借贷纠纷案中案”。
苏银霞,即于欢之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及法人代表。而她的另一个身份则鲜为人知:山东聊城地区中小企业互保套贷利益链条的活跃一员。
互保链条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互保套贷”是一个生僻词。没关系,接下来我将引用七份与苏银霞及源大公司相关的法院文书内容,对该词进行解释。
1.原告:浦发银行聊城分行。被告: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大”)、冠县柳林轴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林”)。
事由:2016年1月22日,源大公司向原告借款788万元,柳林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发放贷款后,源大公司并未按约还款,至2016年9月2日,共欠本息合计808万元。
判决:源大公司向原告偿还欠款及利息,柳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原告:聊城市天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冠县新宇制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柳林公司。
事由:2014年11月19日,新宇公司向原告借款150万元,柳林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告发放贷款后,新宇公司并未按约还款,至2015年2月19日,尚欠本金150万及部分利息未还。
判决:新宇公司向原告偿还欠款及利息,柳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原告:招商银行济南分行。被告:正昊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昊”)。
事由:正昊公司以818万保证金,向原告借出1818万元。该款项被交付与源大公司。正昊公司到期未还欠款及利息。
判决:正昊公司向原告偿还欠款及利息。
4.原告:天元贷款公司(同上2 )。被告:正昊公司、新宇公司。
事由:正昊公司与原告产生了借款纠纷,新宇公司为正昊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判决:未查到判决结果。
5.原告: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源大公司、新宇公司。
事由:源大公司与原告产生了借款纠纷,新宇公司为源大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判决:未查到判决结果。
6.原告:王敏、刘尧、王喜凤(分别为三个案子)。被告:新宇公司、源大公司、正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典”)。
事由:新宇公司分别与原告产生了借款纠纷,源大公司及正典公司分别为新宇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判决:未查到判决结果。
7.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被告:源大公司、宏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天”)。
事由:源大公司以分期的方式向原告租赁了一台价值85万元的机械设备,宏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源大公司未按计划还款,共欠款20余万及利息。
判决:源大公司向原告偿还欠款及利息,宏天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着重说明的是,第6起案件中的正典公司法人于家乐,同样也是第7起案件中宏天公司的法人,而源大公司法人苏银霞,正是宏天公司的监事。宏天公司、正典公司均是源大公司的嫡系企业。
如果你还没发现什么蹊跷的话,下面这幅图可能会更直观一些——
图注:六家企业的相互关系
慢性毒药
多家企业之间连环担保,互相担保,甚至于像苏银霞这样“左手给右手担保”,进而向银行或其它金主拿到贷款或借款的行为,就是“互保套贷”。可以理解为缺乏固定资产和良好信誉表现的民营企业之间,一种互相撑腰抱团取暖的行为。
自2008年经济动荡后,监管部门默许甚至推动互保套贷,加快向中小企业的放贷力度,无论是国有、股份还是城商银行,都加入了推行互保模式的大潮。至今许多地方政府仍在以经验推广的方式,介绍这一“解决小微企业燃眉之急”的融资模式。
而源大公司所在钢铁贸易圈,更是互保套贷的扎堆区域。早在2011年时,便有媒体开始关注东南沿海地区钢贸企业因互保而可能引发的诉讼潮。果不其然,一年后,上海金山区法院一天就要审理近20家钢贸企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随后,互保套贷的多米诺迅速推进到华南与山东。
2015年山东聊城市的两会上(源大公司所在市),人大代表陈金水提交了《关于“建议有关部门加强重视企业‘互保、联保’风险防控的建议》,他写到“许多中小微企业采取三、五家企业之间‘互保、联保’的方式从银行获得贷款……一旦发生断点,原本一家企业的风险就会蔓延至数家,甚至数十家企业,成为集体性的风险和灾难。”对于已经因为行业不景气而导致企业数量腰斩的钢贸业来说,这样的提醒非常中肯。
而互保套贷的可怕还不在于此,某佛山钢贸老板向媒体讲述过他遭遇的两难境地:通过互保套贷2000万元,如果不还钱,行业不景气下的企业会被高昂贷款利息慢慢拖垮;如果还钱,可能一下子被收贷,因资金链断裂而死。
这还不算,如果互保圈的别人都跑路了,你老实留下来继续办企业,最终债务就你一人扛——互保本身就是担保的虚化和信用的透支。这些老板的信用资质都差不多,相互担保了,其实等于没有担保,越保越糟。
于是,不少企业主拿到贷款后,既不敢还贷,又不想被利息和互保同伙拖垮,就拿着以发展企业为名义贷来的钱去做地产投资、放高利贷……大家都明白,这是一场“谁守信谁吃亏”的游戏。
走上绝路
2015年,中国钢铁企业的“僵尸率”达到50%以上,为所有行业最高。而钢贸企业中除了有一半已经退场外,其余公司中的空壳公司占20%,真正能够按此前正常经营水平的不到40%——这就是苏银霞所面对的满目疮痍。
从融资成果上来说,她已经是一位超常完成任务的企业负责人,2014年从招行拿到1000余万、2016年从浦发拿到近800万……此外不能忘记的是,还有她找“黑社会”借的135万元。
可能是真的想努力把企业支撑下去,又或者为了家庭奋斗打拼(她丈夫也为源大公司做事)。她连续三次成为“老赖”,未履行法院判决。因为每次判决都可以发现,她之前靠互保、自保贷来的款,由于长时间不还,已经如滚雪球一般越来越大。(比如浦发那笔788万的贷款,利息就至少20万)
不借钱,企业就完了,因为要还之前借的钱。借钱,企业也好不到哪去,因为所有的钱都拿来还钱了。然而她的种种行为,或许已经很难说是“借”。诸如2015年向某位自然人借款不还后被告上法庭时,苏银霞竟然谎称没有收过对方的钱,哪怕借条上有自己的亲笔签名。虽然这位母亲和她的家庭已经遭受诸多磨难,但我不得不小声提醒一句,综合评判苏银霞此前的种种行为,恐怕已经与“骗钱”无异。
银行是不会过多为难她的,哪怕被一家又一家金融机构起诉——面对无法催收的债款,恒丰银行聊城分行也只能在2016年底的《山东法制报》上,把苏银霞夫妻的身份证抹去四位后公布出来,要求其尽快还款。
然而当她卖了房也还不上“黑社会”的那17万时,人生轨迹却滑向了不可逆的深渊。一如她早已推倒的那副多米诺骨牌。
本文转载自虎嗅网,作者CU检说法,著作权属于作者。
在评论于欢案之前,能告诉我你评论的基础是什么吗?
1
如果没有《南方周末》的那篇文章,于欢的案件一定不会引起社会公众如此大的关注。
所以,今天走在路上想起这起案件时,心里突然冒出一句话:“真好,过去的那个《南方周末》,还在。”
在这个不求深度,只求阅读量能上十万加的时代,是《南方周末》那些深入一线的记者们,用他们的笔,用他们的文字,将这样的一起案件推到公众的面前,引起人们的关注和讨论。
所以,跟一个朋友发信息讨论此事,忍不住感慨:“无冕之王”的称号,《南方周末》的记者,当之无愧。
但与此同时,作为一名检察官,我也看到,《南方周末》的那篇报道中所记述的事实,与一审判决书中的事实在一些关键的部分,依然有不小的出入。
当然,我并不是在质疑南周的记者故意歪曲事实,或者说有煽动的成分。
只是,法官在判决书中经审理认定的事实,是依据所有的证据所归纳出来的法律事实,记者所写的,是在诚实记录被采访者所说的话之后归纳出来的事实。
一个是案件审理的法律行为,一个是新闻报道的创作行为,两者之间,必然存在差异。
只是,在舆论场,是没有人会去关注判决书中所认定的事实的,公众显然更愿意相信记者所写出来的新闻报道。
毕竟,新闻报道的文字更生动、更具画面感、更具感染力。
虽然我不是记者,但窃以为,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的道理,其实大家都懂。
作为一名调查记者,在报道这样一起案件时,是不是也应该去采访一下办案的检察官、法官、警察,给他们一个平等发声,阐述观点,描述事实的机会,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只记录一边的声音,让公检法陷入被全网骂娘的境地。
这样的一篇报道,也许能改变于欢的命运,这是《南方周末》的功劳。
但这样一篇预设观点,只有一方声音的报道,又给中国的法治以及司法的公信力,带来了什么呢?
2
过去有人说,百无一用是书生,但我这几天却觉得,最百无一用的是法科生。
因为你会发现,现在只要是个人都会办案,大家对于什么是正当防卫,怎么认定正当防卫,甚至连如何定罪量刑都可以无师自通。
打开手机,满屏的都是说正当防卫毫无争议的,到处都是骂法官是傻逼的,就连娱乐圈专业写影评的公众号都能从对一部外国电影的分析中得出结论:于欢无罪。
任何一起案件,无论是证据的分析、比对;对犯罪事实的归纳总结;还是对罪名的认定,量刑情节的考量,都需要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等一整套完整的庭审程序,才能得出一个结论。
而且,为了防止出现错案,无论是控方和辨方,对于一审的判决结果不服的,还可以继续上诉,进入二审的程序,由更高级别的法院来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一个案件在检察院里的审查起诉过程中,有可能要经历两退三延,要写出一份几十万字的审查报告。
案件移送到法院之后,可能还需要几个月的审查以及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
之所以这么长的时间,这么多的程序,所追求的,不过就是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给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只是舆论场等不了那么久,也没那个耐心。
热点稍纵即逝,在当下这个态度比事实更重要,速度比真相更重要的舆论场里,有太多的人不怕自己的观点是错的,却最怕自己的手慢,错过一篇难得的十万加。
打开朋友圈,放眼望去,遍地都是关于于欢案的文字。但其中,最多的却只是情绪的宣泄和态度的表达。
如果说人人都可以来断案,还要法官来做什么?
如果案件的决断,最后要靠舆论来给出答案。
难道这就是大家所期盼的法治国家吗?
3
这几天,总有人问我,你怎么还不评论下于欢案?
可怎么评论呢?一个只有一审判决,被告人已经提请上诉的案件,怎么评论,都是对案件承办检察官、法官的不尊重,更是对法律的不尊重。
毕竟,只有他们,才亲自审阅过全部的证据,讯问过被告人、询问过证人,并亲历庭审。
我没有自信比他们的能力更强,或者会觉得自己的正义感能比他们多一点。
我只能说,对于于欢的行为,我理解。换做任何一个人,面对那种侮辱,都应当与施暴者抗争到底。于欢,我敬他是一条汉子。
但于欢拔刀相向,造成一死两重伤的结果,到底是否构罪,亦或者说够罪后改判几年?
这样的问题,还是留给二审的法官来判断吧。
因为我没有阅过卷,我不知道卷宗材料里到底有什么证据,有哪些证据。
作为一名公诉人,我坚定地认为:
在没有看过全部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对一个案件的定性与量刑是否正确做出评价,都是耍流氓。
4
于欢案走到如今,早不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那么简单了。
这场汹涌的舆论风暴中,有真心关心法治的,有真心想救于欢的,有真心想匡扶正义的。
但也请你相信,这里面浑水摸鱼的也不少,夹带着私货胡言乱语的也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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