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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银监会接连发布了这些银行监管令

2018-01-08 瞭望农行

2018年的第一个周末,银监会便连发三文,市场将其解读为强监管的信号将会在新年得到延续。这三份政策文件分别为《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


这些政策主要为了推动商业银行强化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有效防控集中度风险,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弥补监管短板,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加强风险防范,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的制定和发布是银监会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金融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大举措,也是整治金融市场乱象、弥补监管短板的重要规制。针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持有银行股权、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自有资金要求、违规代持、股权结构不清晰、违规开展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以及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利益等现象,《办法》旨在规范商业银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行为,加强股东资质的穿透审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维护股东合法利益,从而保障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


《办法》包括总则、股东责任、商业银行职责、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个章节,共五十九条。《办法》突出问题导向,重点强调以下内容:


一是建立健全了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重点解决隐形股东、股份代持等问题。股东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是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基础。针对隐形股东、股份代持等违规行为,《办法》明确了主要股东信息报送责任、商业银行信息核实责任以及监管部门的最终认定责任,建立健全了“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


二是明确主要股东范围,加强对主要股东行为的规范,重点解决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干预银行经营等问题。重点将主要股东界定为“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在信息披露、入股数量、持股期限、资本补充以及公司治理等方面,对主要股东提出明确要求,切实防范大股东违规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现象。


三是强化商业银行与股东及相关人员的关联交易管理,重点解决利益输送、掏空银行等问题。《办法》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纳入商业银行的关联方管理,覆盖商业银行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各类关联交易类型,防止股东通过同业投资、资管计划等渠道转移、侵占商业银行资金行为。


四是明确金融产品入股商业银行规则,重点解决利用金融产品入股问题。考虑到当前信托产品、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和保险资管计划等金融产品已成为证券市场的重要投资者,《办法》规定了金融产品入股商业银行规则。即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此外,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


五是强化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监管手段。《办法》贯彻分类监管原则,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主要股东作为监管重点。设立专章规定监管部门在股权管理方面的监管职责和手段,重点加强穿透监管、对违规不改正的股东采取限制股东权利,责令商业银行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同时,通过信息披露、联合惩戒等方式,借助市场力量做好股权监管工作。


为配合《办法》实施,银监会将印发通知,重点解决存量股东规范问题。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办法》分为五章、三十三条。重点规范了以下方面:


一是明确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当事人职责。《办法》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权责利匹配原则提供服务,不得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不得参与贷款决策,不得提供各种形式担保;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等进行审查,并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


二是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办法》对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提出合法合规性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


三是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办法》体现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总体要求,明确规定委托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


四是要求商业银行加强委托贷款风险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将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加强风险隔离和业务管理。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委托贷款管理信息系统,确保该项业务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


五是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办法》明确,商业银行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将对违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或实施处罚。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银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并适时发布。


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是审慎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计量和控制大额风险暴露的监管框架》,在全球范围内对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提出了统一监管要求。从国内情况看,《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法律法规对单一客户贷款、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提出了监管要求。近年来随着我国银行业快速发展,银行对客户的授信方式日趋多元化,客户集中度风险呈现出一些新特点。借鉴国际监管标准,结合国内银行业实践,制订统一、规范的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规则势在必行。


《办法》包括六章45条以及六个附件,明确了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监管要求,规定了风险暴露计算范围和方法,从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内部限额、信息系统等方面对商业银行强化大额风险管控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了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


《办法》对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加强对实体经济金融支持具有重要作用


是借鉴国际监管标准,规定了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标准和计算方法,对商业银行加强大额风险暴露管理提出一整套安排和要求,有助于推动商业银行提升集中度风险管理水平,降低客户授信集中度。


是提高了单家银行对单个同业客户风险暴露的监管要求,有助于引导银行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弱化对同业业务的依赖,将更多资金投向实体经济。


是明确了单家银行对单个企业或集团的授信总量上限,有助于改变授信过程中“搭便车”、“垒大户”等现象,提高中小企业信贷可获得性,改善信贷资源配置效率,降低系统性风险。


内容来源:银监会 央视网

责任编辑:秦晓明 洪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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