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5岁男童被投毒致脑死亡超半年,传言被要求“拔管”?这对量刑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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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底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萌萌幼儿园
小班老师王某为报复另一名老师
在孩子们吃的八宝粥里
投放亚硝酸钠
导致中班23名孩子中毒
目前5岁的王俊熙还在深度昏迷…
案件回顾
4月1日,焦作公安局焦南派出所官方微博通报称,3月27日上午,焦作市解放区“萌萌学前教育幼儿园”发生一起疑似幼儿食物中毒事件。
经初步侦查,该事件系该园教师王某投放亚硝酸钠所致。据悉,带班的王某30多岁,因为自己带小班,孩子难管工资待遇不如中班,为此和带中班的老师发生矛盾后投毒报复。
目前,23名入院幼儿除1名症状较重正在救治外,还有7名儿童留院观察治疗,其他幼儿已陆续出院。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营养与食品安全系副教授范志红解释:亚硝酸钠是亚硝酸盐的一种。
亚硝酸盐纯品和食盐长得一样,都是白色颗粒状,肉眼很难区分。一般来讲,亚硝酸盐是剧毒物质,成人摄入0.2-0.5克即可引起中毒,3克即可致死,但因每个人对毒性的敏感程度不同,中毒量也会有差异。
犯罪嫌疑人王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审理的前期准备工作正在积极进行。
5岁的王俊熙已确定脑死亡,网传家属称为严惩投毒犯此前曾被要求“拔管”放弃治疗,目前官方对这一说法已予以否认。
那么投毒致人死亡和投毒致人重伤在量刑上有何差异?无尸检结论是否可依据其他证据定罪处刑?听律师说
投毒致人死亡和致人重伤 差别大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没尸检结论 可依据其他证据定罪处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查封的幼儿园)
(涉事幼儿园门前责任牌)
学生在学校发生的事故,现行法律针对学校的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法》的3条: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对于此事,你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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