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官方通报“小学女生在校内遭4名男生侵害”:多人受处分!
官方通报“小学女生在校内遭4名男生侵害”:
多人受处分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在陕西省蓝田县某小学,一名13岁女生遭四名男生性侵,此事引发众人关注,
6月6日,蓝田县委宣传部就此事发布情况说明。
以下为情况说明全文↓↓↓
关于网上“陕西一小学女生校内遭4名男生侵害”的情况说明
经核实,2020年5月27日下午课间休息时间,蓝田县一小学教学点四名男生(其中两名11岁,两名12岁)对一名13岁女生在男厕所侵害。学校老师发现此事后随即同女方家长联系,女方家长随后报案,经蓝田县公安机关调查后,因涉事男学生未满十四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不够立案条件,不予立案。
5月28日涉事四名男学生已由公安机关送至西安市工读学校(为教育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办的专门学校)就读。同时对该女生加强心理疏导,并选择合适学校就读。
5月29日,蓝田县教科局对该学校进行整顿教育,并按有关条例对相关人员处理:
对该教学点负责人予以撤职;
给予涉事年级任课教师和涉事学生班主任行政警告处分;
给予该镇中心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行政警告处分;
对该镇中心学校校长进行诫勉谈话。
蓝田县教科局也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全县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法治教育,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出于对未成年人保护考虑,希望社会各界不要再关注报道评论此事,让孩子尽快步入正常生活。
感谢广大网友的理解和支持!
蓝田县委宣传部
小学女生遭4名男生侵害
嫌犯未满14岁未立案
律师:监护人应当赔偿
近日,陕西蓝田县一小学女生小花(化名),在校内遭4名男生侵害。蓝田县公安局出具的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由于4名犯罪嫌疑人均未满14岁,故不追究刑事责任。
不予立案,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小花家长又该如何维权?
对此记者采访了律师和教育专家。
小学女生在学校里被侵害
据新京报等媒体报道,5月27日下午,在学校上课时,课堂没有老师,小学女学生小花(化名),被4名男生拽到男厕所实施侵害。小花从男厕所出来,被一名男老师看到,男老师问明情况告诉校方。
后来,学校通知了小花父亲,小花父亲立即报警,并将小花带回家。
6月1日,蓝田县公安局给小花父亲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书上显示:“2020年5月27日,蓝田县小花被强奸案,我局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均未满十四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不需要追求刑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
报道中还提到,4名涉事的男学生全部已经转学,事发学校负责人已被停职,涉事任课教师和班主任被行政警告。
今日上午,楚天都市报记者多次拨打蓝田县教育局办公室电话,一直无人接听。记者给蓝田县教育局和公安局官方微博私信,目前未收到回复。
律师观点:
警方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北京市新桥(武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蔡青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蔡青律师表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蓝田县公安机关未予立案,是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的规定。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付成晨也表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确实没有法律依据。
付成晨律师称,《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可以责令未成年人家长或者监护人对其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政府也可以介入进行收容教养。另一方面,国家层面也一直在积极收集未成年犯罪的各项数据,并组织专家学者论证刑事责任年龄降低是否可行的问题。
律师观点:
监护人应当赔偿
那么受害人小花和其家长,该如何维权呢?
蔡青律师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中,因4名男生未满14周岁对小花进行的强奸行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给小花造成身体和心理损害的,应当由4名男孩的监护人进行民事赔偿。
付成晨律师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也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如果两方当事人在不能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下,受害人的监护人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对方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可以适当降低刑事责任能力年龄
近几年,未满14岁孩子犯罪率不断上升,却因涉案人员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逃避了惩罚,对于受害者来讲不公平,给社会带来负面。
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主任梅新和律师认为,必须尽快完善对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机制。在犯罪预防上,让未成年人遵纪守法,敬畏生命,拥有一颗健康的心灵。同时,应该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严格的收容教育,实施有效的管制与矫正,让他们彻底明白错误,带着敬畏和忏悔之心走出收容教育机构,不再危害社会。法律、家庭、学校、社会协同合作,尽最大可能减少孩子走向歧路。
付成晨律师表示,随着网络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一方面是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犯罪率日益攀升,另一方面则是刑法不能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形成有效打击,两者之间的矛盾突出。因此,国家需要健全各项法律制度予以解决,比如适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建立健全收容教养制度、强化网络监管责任等,也可以探索性地提出追究父母监护失职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制度等。
教育专家:
学校应加强相关教育
事发地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是否有责任?楚天都市报记者采访了华中师范大学教育专家范先佐教授。
范先佐教授表示,事发学校存在管理和教育方面的责任。现在社会不断发展,经济条件变好,生活条件改善,各种信息发达,有些孩子成熟比较早,因此学校的教育也必须跟上。对于生理发育期的孩子来说,学校需要从生理教育、性教育以及安全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教育提升,不单单教授课本知识。
同时,他还建议,学校在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上也要跟上时代节奏,比如男女生交往接触该用条文明确的就应该明确,减少不必要事情的发生,让孩子们健康阳光快乐守法成长。
另外,家长教育孩子也要跟上时代发展,不能单纯依靠学校,需要与学校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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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楚天都市报(ID:ctdsbgfwx)、中国妇女报
编辑:路双英 王佳茹 刘海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