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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孤寡老人去世留下巨额遗产,法官:他可以分一半!

中国普法 2021-02-01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

一桩案,能彰显法治道理。


核心价值观是一个民族赖以维系的精神纽带,是一个国家共同的思想道德基础。如果没有共同的核心价值观,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就会魂无定所、行无依归。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承担着执法办案、明断是非、定分止争、惩恶扬善、维护正义的神圣职责,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肩负着重要使命。法院的一纸判决不仅仅是对一起具体案件的处理,更是对社会风尚的一种引领。


人民法院每年都要审结大量案件,其中一些看似很“小”的案件却产生了巨大影响力,它们传递法治正能量,引领道德新风尚,赢得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了积极作用。


今天回顾的是一场特殊的法庭调解案,全国人大代表,宁波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主席沈满洪以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常鹏翱进行了精彩点评。


案情回顾


6月16日,在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山东村,上演了一场特殊的法庭调解。
现年66岁的老徐,是慈城镇山东村的一位普通村民,他与苏老太做了几十年邻居。苏老太早年丧夫,无儿无女,一人生活。老徐常常帮苏老太做些力所能及的事儿。上世纪90年代初,老徐家修房子,见苏老太家的房子年久失修,已出现部分坍塌,就干脆将苏老太接到了自己家住。2008年,老徐家的房子被拆迁,老徐又出钱给苏老太在村里租了房子。 这期间,政府组织了一次土地登记,因苏老太的房子早已坍塌,且村里又经过了拆迁重整,种种原因,苏老太变成了无房户。 2012年开始,苏老太逐渐体弱多病,需要专人照顾护理。老徐在跟山东经济股份合作社党支部书记洪秋国商量后,将苏老太送到了敬老院安度晚年,还为她支付了每月2000元的费用。2017年,92岁的苏老太去世,老徐按照当地风俗,为她操办了后事,并掏钱购置了墓地。


苏老太生前曾经申请过40平米宅基地用于建房,谁知批下来没多久,就过世了。今年初,那片宅基地面临拆迁,苏老太名下有上百万元的拆迁款。这百万拆迁款又该何去何从?村里犯了难。 “老人家在世期间与老徐写过协议,约定苏老太的生前赡养及后事处理全部由老徐负责,所有费用也由老徐承担,老人家名下所有财产在其过世后全部由老徐继承。”洪秋国说。 但当时老人名下只有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再加上双方法律意识淡漠,老徐也没当回事,这张协议上只交代了相关事宜,并没有签字。但洪秋国了解老徐几十年如一日为苏老太做出的一切,他强烈建议老徐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
 考虑到苏老太长期居住在村里,村民对其情况比较了解。当天上午,宁波江北法院将巡回审判车开进了慈城镇山东村,对案件进行现场调解。“苏老太是单身老人,老徐照顾她几十年了,老人对老徐很是信任,什么事都找他办,把老徐当作自己的儿子来看待。”“老徐为苏老太所做的一切,我们也都看在眼里”……现场,山东村的村民们纷纷对老徐的行为给予肯定。 “就算是没有血缘关系的邻居朋友,也应该相互关心、相互帮助,特别是对孤寡老人,更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关怀,因此老徐的行为值得鼓励。”在该案件承办法官张海娟看来,对长者敬爱,对弱者关怀,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江北慈城镇“慈孝文化”的重要体现。 “苏老太这处宅基地,属于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按照规定,应归集体所有。但同时法律也有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分得适当的遗产。”承办法官张海娟解释道,“老徐照顾了苏老太三十多年,时间跨度较长,实属不易,应予褒扬,符合法律规定的扶养较多情节,根据调解协议,老徐分得一半的遗产。”



此外,考虑到村里的老人较多,为进一步弘扬慈城当地的“慈孝文化”,倡导老徐这种慈孝行为,苏老太的遗产也一部分由村里保留,逢年过节时作为福利分发给村里老人。(浙江天平  江北法院)

专家点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常鹏翱


本案是法官巧妙结合法律规范和社会情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高度统一的案例。

在本案中,孤寡老人苏老太生前取得了宅基地,其理应获得与此对应的财产利益。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看,该财产利益是实物利益形态,包括对宅基地的占有和使用以及对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老太去世后,村集体没有收回宅基地,实际表明村集体共认该财产利益属于老太遗产。由于老太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未留有遗嘱,根据继承法第32条,该利益归村集体所有。同时,根据继承法第14条,对老太照顾30年的老徐有权得到适当遗产。后来,宅基地被征收,其利益形态发生了从实物利益到经济补偿的变化。本案结果既符合继承法,也符合村集体的共同认知,与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完全吻合,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当然,宅基地能否继承存在不小的争议,不过,即便认为其不能继承,也不会改变本案结果的正当性。因为征收补偿是村集体收益,在老徐的善举得到村民的共同赞扬,村民普遍支持他取得老太宅基地征收补偿的一部分的情况下,是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实质内涵的。
 

代表点评

全国人大代表,宁波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浙江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主席 沈满洪


法律鼓励善行,调解弘扬慈孝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但能如老徐一般三十载不离不弃照顾孤寡老人者,仍属罕见。萌发老徐此种善举的可能是一时善念,但数十载的照料远非最初的善念可简单维系,或许,在老徐朴素的观念里,早已将此转化为不求回报的责任。

虽然老徐未期求回报,但法律却对弘德扬善之举有所回应。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便是对不负有抚养义务之人所为善行的正向激励。法院对本案的调解,恰恰是对此种激励的兑现,使有德行的善者能从善行中得到肯定与激励,唯此,善行将更持久,真正实现良法善治。

同时,根据调解方案,由村集体享有的拆迁权益部分将用于逢年过节向村里老人发放福利,相信这份慈孝之礼将为“慈孝故里”注入鲜活的传承之力。

小故事折射大道理,这个调解兼顾了村集体与老徐等各方利益,鼓励邻人如亲人之善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通天理、国法与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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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编辑:王佳茹 
核稿:路双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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