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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出狱后再故意伤人致死,郭文思被判死刑!

中国普法 2021-02-19


  记者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9日对郭文思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此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郭文思所获减刑均系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得,对郭文思减刑的裁定均确有错误,因此撤销对郭文思的九次减刑裁定,恢复对郭文思原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罚的执行。此次,北京市二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郭文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前罪恢复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郭文思到北京市东城区一超市购物,在收银台结账时,因其将佩戴的口罩摘至脖颈处,在后面等待结账的段某某提示郭文思要正确佩戴口罩,引起其不满,郭文思走到段某某面前进行指责,用右手猛推段某某左肩,并用右脚勾绊其脚部,致段某某仰面倒地不起,后又俯身上前扭转其颈部。随后,郭文思还将见状上前拦阻其离开的两名超市员工打伤。段某某被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在北京疫情防控应急一级响应期间,被告人郭文思因在公共场所未正确佩戴口罩被提醒后心生不满,即采用猛推、勾绊的方式将被害人摔倒在地致其颅脑损伤死亡,随后殴打前来拦阻的两名超市工作人员,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并与其之前所犯故意杀人罪恢复执行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同日宣判的,还有与“郭文思减刑案”相关的隋建军等受贿、徇私舞弊减刑案以及郭文思之父郭万普等行贿案。被告人隋建军、郭万普、王乃聪、刘永清、郭京霞、程丽霞、王晓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甘佳良、赵双月、王昱、李楠、段炳川、陈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部分被告人还被判处40万元至14万元不等的罚金。


  据悉,在法院审理期间,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根据《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确认3名被害人符合见义勇为认定条件,给予其褒扬和奖励。


延伸阅读


“郭文思减刑案”,最新通报来了!


  2005年2月24日,郭文思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经9次减刑,于201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


  2020年3月14日15时许,郭文思在超市购物时,对提示其正确佩戴口罩的段某某实施侵害,致段某某受伤死亡。案发后,社会舆论强烈要求严惩郭文思故意伤害行为,并对其多次减刑和改造成效等问题提出强烈质疑。


  北京市委高度重视,北京市委政法委加强督办,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郭文思涉嫌故意伤害罪,且其曾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再次实施暴力犯罪,主观恶性极深,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


  3月28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郭文思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批准逮捕。目前,郭文思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已经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3月31日,北京市成立联合调查组,由北京市委政法委牵头,北京市监委、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参与,对郭文思多次减刑问题依纪依法开展调查。北京市纪委监委同时成立专案组,对涉嫌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北京市纪委监委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审查调查工作,通过调取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潮白监狱和清园监狱、市监狱管理局及清河分局、市清河人民检察院、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关郭文思服刑期间档案、减刑手续、会议记录、裁定案卷等文件资料,讯问询问被调查人和证人,对有关人员依法采取留置措施,经过5个多月的工作,现已查明“郭文思减刑案”中有关人员涉嫌职务犯罪问题。


  经查,郭文思先后在天河监狱、潮白监狱、清园监狱、延庆监狱、柳林监狱服刑,其违规减刑问题主要发生在潮白监狱、清园监狱。


  郭万普(郭文思之父,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退休职工)在郭文思服刑期间,以直接或通过他人请托监狱系统、检察院、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并给予款物的方式,谋求关照郭文思服刑生活,帮助郭文思快速减刑。主要存在以下涉嫌职务犯罪事实。


  1.郭万普直接请托王乃聪(时任潮白监狱分监区指导员),并给予礼品礼金,请其对郭文思服刑生活予以关照,为其快速减刑提供帮助。王乃聪违规安排郭文思担任多个有利于减刑的岗位工作,违规安排会见,为郭文思私转信件,对郭文思违反监规的行为未予处罚;指使同事对郭文思予以关照,为郭文思在潮白监狱服刑期间多次减刑提供帮助。


  2.郭万普通过甘佳良(北京星牌体育用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请托隋建军(时任潮白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先后多次给予现金,请隋建军对郭文思在减刑方面提供帮助。隋建军通过暗示或打招呼等方式,要求下属对郭文思服刑生活予以关照;在明知郭文思不符合减刑条件的情况下,6次主持监狱长办公会并签批报请减刑文件;向赵双月(时任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处副处长)请托,并给予现金及购物卡,为郭文思减刑向程丽霞(时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河法庭审判员)等人打招呼。


  3.郭万普通过李楠(北京漪林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销售员)、王昱(北京漪林顺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请托刘永清(时任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党委委员、副分局长),先后多次给予现金,请刘永清对郭文思在减刑方面提供关照。刘永清遂向段炳川(时任清园监狱党委书记、监狱长)和陈伟(清园监狱党委委员、副监狱长)打招呼,要求对郭文思予以关照。段炳川、陈伟分别向下属打招呼后,接受李楠、王昱宴请。在申报减刑时,段炳川、陈伟参加监狱长会议,同意为郭文思违规申报减刑。


  4.郭万普通过王晓(北京广播电视台员工)请托郭京霞(时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向程丽霞等人打招呼。程丽霞等人在郭文思减刑案件审理过程中,降低证据审核标准、违反案件审理的程序规定,对不符合减刑条件的郭文思裁定予以减刑。郭京霞收受王晓给予的现金,程丽霞等人收受郭京霞给予的现金。


  北京市纪委监委研究决定,刘永清、隋建军、段炳川、陈伟、王乃聪、郭京霞、程丽霞、赵双月,以及郭万普、甘佳良、王晓、李楠、王昱等人涉嫌受贿罪、行贿罪、徇私舞弊减刑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将上述人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有关规定,对刘永清、隋建军等9名党员、公职人员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取消退休待遇)处分。此外,对郭文思减刑案中其他违纪违法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并对失职失责人员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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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视点、清风北京
记者:吴文诩
编辑:王佳茹
核稿:路双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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