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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同居10年生两娃,分手被要求返还56000元彩礼!法院判了
你觉得分手了彩礼要不要还?
近日,
这个话题登上了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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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江阴的国某与王某未办结婚证举行婚礼,同居10年育有二子。双方分手后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56000元,法院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男方国某与女方王某于2009年举行婚礼仪式,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56000元,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开始共同居住生活,后育有二子。2019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男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等。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关于返还彩礼的规定,系针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则性规定。具体案件中,是否返还彩礼、返还多少彩礼,应当结合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子女生育情况、给付彩礼的数额、财产的使用情况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认定。
本案中,双方按照民间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逾十年,其间生育了两个儿子,形式上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实质上双方已经构建了长期稳定的家庭关系,男方亦未举证证明女方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存在过错。而根据双方的陈述,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租赁店面、儿子治病等产生了大额的支出,再结合给付彩礼的数额,以及本市的经济条件、生活成本等因素综合考量,对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现行法律无事实婚姻的相关规定,但现实中,男女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仍然存在,纠纷产生时的法律适用考验法官智慧。在双方已长期同居生活、生育子女且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过错不在女方的情况下,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则有失公平。本案判决是对返还彩礼相关规定全面把握基础上的理解适用,在体现司法公正的同时,也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分手后男方要回86万彩礼#徐女士与男友俞先生恋爱两年,恋爱期间俞先生陆续通过微信给徐女士发红包,大部分是5000元、1万元,多的时候一次就转了11万元,还送了一辆38万多元的宝马车。去年10月两人分手,俞先生将徐女士告上法庭,讨回共计86万元的彩礼。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徐女士返还84万多元,徐女士不服,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烟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
近日二审宣判:维持原判。徐女士表示要继续申诉。
普法君整理了
关于文中提到的84万元彩礼的构成,
包括微信给徐女士发的红包,
以及38万多元的车款。
评论区的网友大多分成两种说法,
一种是认为法院判决得对
▼
还有一种观点是
觉得有类似爱情符号的红包,
要求归还有些不近人情。
前段时间
#彩礼是对女性结婚生子的补偿#
的微博话题也上了热搜
话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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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女性因为受教育水平高,经济独立,生养孩子需要付出牺牲更多,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彩礼是一种物质补偿。对于条件一般、不够独立的女性,彩礼更是实实在在的经济支持。
在这个话题中,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
国际关系学院教授储殷
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彩礼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但的确能解决一部分问题。对女方和女方的家庭来说,都是一种保障。不要彩礼的女孩子很独立、很潇洒。但不能因此就认为,要彩礼的都是物化女性,都是思想落后,都该受到批判。这其实也是在限制和剥夺其他人的选择。
储殷教授还提到一个方面的问题,就是现在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机遇与挑战增多的同时,生活成本也在增高。近几年,房价一直在上涨,虽然90后思想上更独立,但相比70后、80后,经济上独立性下降,彩礼作为父母提供的物质保障,是很重要的经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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