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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为结婚购房,婚未结成房子怎么办?
很多情侣
在一起时很恩爱
分手后却产生纠纷
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回顾
2017年,二人因感情不合分手,一年后小陈与另一男子结婚。二人因案涉房屋的归属问题分歧较大,故小刘将前女友小陈诉至斗门法院,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小陈协助其办理相关备案变更手续。
法院审理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案涉房屋的全部产权归原告小刘所有,被告小陈协助办理相关备案变更手续。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律分析
男方出资以女方名义购房,在法律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登记结婚是所附的生效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附条件的赠与,但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最终双方没能结婚,赠与所附的条件自然没有成就。因此赠与人在赠与所附条件未能成就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这也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及我国社会传统和公序良俗。
本案中,小刘父亲支付了案涉房产的首付款,小刘负责偿还每月按揭贷款,且双方确认小刘在商品房预售登记上加上小陈的名字,是为了与小陈建立婚姻关系而进行的赠与,现小陈已与他人登记结婚,小刘希望与小陈建立婚姻关系的目的无法实现,即附条件赠与实现的条件无法成就,因此,小刘的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故法院支持小刘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不动产登记,仅仅是权利归属的确认和记载,本身并不直接设定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第二百一十六条明确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当事人就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物权归属发生争议,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物权人首先推定为真实物权人,对此无需再行举证证明。但作为一种法律拟制事实,登记表示的物权状态并不总是与真实物权状态相一致。如果当事人能够证明真实物权状态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不一致,人民法院方可推翻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所证明的物权状态,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确认不动产物权的权属。
普法君提醒
同时,情侣恋爱期间购房的情况各不相同,法院需要考虑双方的出资情况、同居情况、购买房产的目的、双方日常资金往来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因此,情侣之间在享受甜蜜爱情的同时,对于房产、汽车等高价值财产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财产份额,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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