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离婚约定不付抚养费,之后还能追要吗?
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抚养
男方无须支付抚养费
之后向男方主张抚养费
法院会支持吗?
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原告孟某某系被告孟某旺与丁某某婚生女子,孟某旺与原告生母丁某某于2019年7月10日在济南市济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原告孟某某由丁某某抚养,孟某旺不支付抚养费。但离婚后,原告母亲丁某某身体出现问题,时常晕倒不能正常上班工作,生活收入有所减少,已不能维持原告正常生活开支。随着原告年龄慢慢长大,各项开支也与日俱增,丁某某生活压力变大,希望孟某旺能支付孟某某抚养费。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孟某某有权要求孟某旺支付抚养费。2019年7月10日,丁某某与孟某旺协议离婚时约定孟某旺不支付抚养费,距离本次诉讼已有两年,随着孟某某年龄增长,生活开支增加,原告母亲丁某某身体问题已不能维持原告正常生活开支,故其有权要求孟某旺支付相应抚养费。
本案一审法院判决孟某旺从本判决确定的日期开始,至孟某某独立生活时止,每月支付孟某某抚养费800元,孟某旺不服上诉至中院,二审法院经调解,孟某旺每月支付孟某某抚养费500元至孟某某独立生活。
法官提醒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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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南市济阳区法院、山东高法
编辑:陈遥
核稿:路双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