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老人擅入施工民宅捡废品摔致十级伤残,向房主索赔17余万元!法院判了
擅入民宅捡拾废品
乔某在北京市房山区某小区垃圾场捡废纸盒时,有装修工人到垃圾场倾倒装修垃圾,乔某便跟随工人来到该小区某单元101室,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进入了房屋。
进屋后,乔某不慎坠落到门内右侧的地下室,造成摔伤。经鉴定,乔某构成十级伤残。
而后,乔某将房屋所有权人楚先生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楚先生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共计17余万元。
据了解,楚先生是涉案房屋101室的业主,该房屋配有负一层地下室。
楚先生委托北京某装饰公司对房屋进行装修。乔某跌落时,房屋一楼与地下室之间还未安装楼梯护栏。
乔某认为,该房屋装修前是小区供暖公司在此办公,她来过几次,门右侧没有楼梯洞。
乔某表示,楚先生在购买房屋后在房屋内私自开了楼梯洞,且没有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楚先生买房后也并未将公共场所转变为私人住宅的事宜告知公众,因此,楚先生开楼梯洞的危险性对于任何一个以为该房屋仍是公共场所的人来说真实存在。而楚先生在装修过程中放任了危险结果的发生,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言语明示非工勿进
庭审中,装修工人卢某出庭作证。事发前,卢某在房屋门后安装弱电箱,没有人叫乔某进屋。当发现乔某进入房间后,自己曾言语明确示意非装修人员不得进入,让乔某出去。
楚先生表示,自己是房屋的产权人,但并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也没有因果关系。他向装修工人询问得知,当时没有任何人同意乔某进入装修房屋,乔某是擅自闯入。
楚先生认为,房屋是私人住宅,不是公共场所,亦不是他对外经营的场所,所以不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伤残后果自行承担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乔某未经允许,擅自进入楚某家中,因不慎造成自己摔伤,乔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楚某实施了侵权行为,对此,乔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自行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乔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侵权责任中的过错归责原则,它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四者缺一不能构成侵权责任。
本案中,乔某未经许可擅自进入他人住宅,捡拾仍为他人所控制、享有所有权的财物,该行为侵犯了楚先生的所有权及隐私权,乔某的行为本身存在过错。
法律不仅要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行为人的行为自由。楚先生的私人住宅并非用于经营的公共场所,楚先生并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楚先生并未对乔某实施侵权行为,亦无侵权的故意或过失,上述归责要件的缺失,不能使楚先生构成侵权责任。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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