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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闪婚闪离,彩礼还能要回来吗?

中国普法 2024-03-25


案情简介


  赵某与李某于1月份相识,3月份双方即讨论彩礼数额问题。在双方对彩礼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后,4月份李某通过微信向赵某支付彩礼11余万元后,双方于5月20日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双方未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本定于第二年举办结婚仪式,后双方发生矛盾,赵某主张双方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后发现性格不和,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夫妻感情不和,故在登记结婚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李某同意离婚,但提出反诉要求赵某全额返还彩礼。在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的前提下,赵某是否需要返还彩礼呢?


法院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李某已向赵某交付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基于公序良俗向女方支付的大额现金及财物。适当合理的彩礼也能表达心意,促进男女双方感情,但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本案中,根据李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双方在认识不久就开始谈到彩礼问题,最终双方谈到“万里挑一、八万八、金二万”。李某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支付了彩礼11余万元,该彩礼数额已经超出了本地的善良风俗,也违反了民法典关于“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在双方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较短的情况下,双方离婚后,收取彩礼的一方应将彩礼部分予以退还。综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本地的善良风俗,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同时赵某应向李某返还彩礼8万元。赵某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护原判。


法官说法


  婚前给付彩礼是我国的婚俗,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基于公序良俗向女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现金及财物。适当合理的彩礼也能表达心意,促进男女双方感情。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上逐渐盛行彩礼攀比之风,越来越高的彩礼也给适婚年轻人带来了越来越大的负担。感情不应以彩礼多少来衡量。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也严厉打击那些借婚姻索取高额彩礼又在短时间内要求与对方离婚的不法行为。我们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和婚恋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1月17日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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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高密法院、山东高法

供稿:赵秀丽

编辑:陈遥

审核:路双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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