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7岁儿童启动路边违停电动车致弟弟受伤,谁来担责?
近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调解了一起涉未成年人意外伤害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郑某与雷某均在新田某街道开店做生意,两家经营的门店相隔约40米。
2020年5月4日晚8时许,郑某骑电动三轮车回门店,将车逆行停放在自家门店外的公路边上,熄火下车离开,但未拔出钥匙,也未拉车辆手刹。
雷某的长子雷某甲(事发时不满7岁)与次子雷某乙正好在郑某三轮车附近玩耍,雷某甲爬上三轮车驾驶位,雷某乙也跟随爬上车辆。雷某甲扭动手柄,电动三轮车突然向前急速行驶,撞击路边的树木后停下,雷某乙在事故中受伤。
后雷某乙在新田县医院等地治疗,并行脾脏切除、胰腺修补等手术,花费医疗费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雷某乙三个部位伤情分别构成七级伤残、九级伤残、十级伤残。
雷某多次就雷某乙的赔偿等问题与郑某沟通,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类费用39万余元。
2023年11月28日,新田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雷某甲、雷某乙的监护人雷某对雷某乙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自担70%的赔偿责任;郑某承担30%的责任;判令郑某一次性赔偿雷某乙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郑某不服,向永州中院提起上诉。
审理过程
庭审中,郑某认为,雷某乙受伤主要原因系雷某未履行监护人职责,雷某甲随意开动电动车所致,一审法院判令其在本案中承担30%的赔偿责任,明显过重。
雷某则认为,这是飞来横祸。郑某的电动车逆行停放,不拔钥匙、不拉手刹,致使自己的小儿子受伤严重,一审法院判决的金额远不足以赔偿雷某乙所受的身体及精神伤害。
三年多来,雷郑两家因此事争执不断,双方多次恶语相向,积怨逐年加深。如何化解两家的积怨,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永州中院受案后,合议庭经认真阅卷、多方调查,认为本案系一起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所引发的幼童人身伤害责任分配争议,案件虽不大,但两家嫌隙已成,如若直接一判了事,很可能出现“案结事不了”的情况,难以化解两家心结。开庭前,合议庭多次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与双方沟通,协调调解方案。
庭审中,合议庭认为此案仍有调解的基础,经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决定休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向双方释明法理,厘清各方责任,释明法律责任与风险。另一方面,讲清情理,让双方换位思考,将心比心,以和为贵,携手应对这场意外之灾。
通过近一个多小时的劝解,雷某、郑某从刚开始的情绪对抗激烈,相互推诿指责转变为心平气和、互相理解,最终在庭审现场就赔偿达成了一致意见,由郑某赔偿雷某乙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4.76万元,郑某当庭支付10万元。
案件调解后,永州中院还对雷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其履行好监护职责,关心关爱小孩的身心健康,赔偿款要保证用于雷某乙后续治疗及学习、生活等方面。
法官说法
本案的焦点在于雷某乙受伤的责任该如何划分。本案中,雷某甲触发电动车直接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雷某甲、雷某乙兄弟二人玩耍时,无法正确认识电动三轮车状态的危险性,雷某甲擅自爬上三轮车并开动车辆急速行驶,其行为直接触发了危险源的状态转化,形成了现实危害,雷某乙跟随其后坐车,车辆前行不受控制后因撞击大树才得以停止。因雷某甲事发时不满7岁,其侵权行为所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雷某承担。
其次,雷某作为监护人,未尽到合理的监护责任。雷某甲、雷某乙的玩耍区域脱离了监护人的监管,从雷某甲的触发车辆行驶到雷某乙的跟随坐车,二人的监护人始终未及时做到风险防范与危险控制,雷某的监护职责缺位也是导致雷某乙受伤的原因。
再次,郑某作为涉案电动三轮车的所有人,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范要求,将车辆逆行临时停放在公路边上,在能做好停车制动的情况下未拔车钥匙、未拉好手刹驻车制动、擅自离开车辆,让车辆脱离自身控制,对周边环境形成了现实的、确定的危险源,其行为是本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郑某应对雷某乙之伤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的审理中,永州中院秉承能动司法理念,合议庭坚持在法律框架内,思考更深一层,工作更细一些,努力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方案。坚持把法理情讲深、讲透,让雷某、郑某两家达成调解并当场兑现大部分赔偿款,双方因此事剑拔弩张的关系得以缓和,努力实现了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官也在此提醒,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日常生活中,家长应当履行好监护人职责,在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看护的同时,切实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避免发生道路交通、溺水、动物伤害等安全事故。驾驶人员也要引以为戒,排除一切可能引发交通事故的隐患,做到对他人负责,也对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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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高院”微信公众号、永州中院
编辑:康杰
审核:路双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