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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男子酒驾身亡,同饮者共赔近15万元!

中国普法
2024-11-14


  海南海口一男子王帅因酒后驾车不幸身亡,其家属将事故当晚与王帅同饮的5位朋友告上法庭。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这一起因酒驾身亡导致的生命权纠纷案件进行宣判,判决5名同饮者共赔偿近15万元。


漫画:高岳


  2021年11月25日21时许,王帅和朋友前往海口市某酒吧喝酒。23时许,王帅与张山、张峰等人一起打麻将。


  2021年11月26日0时许,王帅与张山、张峰、蕾蕾等人在龙华区某酒吧喝酒。2时许,王帅与张山、张峰、蕾蕾等人准备前往某火锅店吃夜宵喝酒,王帅打车回家后驾驶摩托车赶到火锅店。李一、李二随后也来到火锅店。


  当日4时许,众人准备离开火锅店,王帅在明显醉酒的状态下坚持驾驶摩托车离开,随后发生车祸身亡。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帅持有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醉酒后超速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面对突如其来的悲剧,王帅的家属悲痛欲绝,他们认为虽然王帅本人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但张山、张峰、李一、李二、蕾蕾作为当晚的同饮者,未能有效劝阻王帅酒后驾车,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因此,王帅父母、姐姐及王帅儿子作为原告,将张山、张峰、李一、李二、蕾蕾5人诉至龙华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多项费用。


  5名被告认为,大家只是一起小聚饮酒,并未进行劝酒或强迫喝酒,且对王帅生前酒后驾车回家进行了劝阻,他们不应赔偿。


  龙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详细调查了事故经过和各方责任。法院审理认为,王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酒后驾车的违法性、人身危险性和造成损害可能性具有充分的判断和预见,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尽最大注意义务。同时,在共同聚餐饮酒的特定环境下,作为理性普通人,共饮者因参与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从而产生了不使他人受到损害的必要注意义务。事发当日,王帅与5名被告共同聚餐饮酒,双方之间形成一种特定关系并产生合理信赖,5名被告应从善良、理性的角度履行相互照顾与保护的注意义务。


  综合考量王帅和5名被告的过错程度、导致本次事故的原因力比例,龙华区人民法院认定王帅本人承担85%的责任,5名被告共承担15%的责任。在5名被告应承担的责任当中,张山与王帅关系较好,张峰与王帅自小相识,其二人理应对王帅的身体状况、饮酒能力、行为习惯有所了解,且其二人于事发前一晚已与王帅一同参与麻将娱乐,知晓王帅精神状态,对王帅应负有较高的照顾义务,应分别承担35%的责任。李一、李二此前与王帅不甚熟悉且系事故当日最后赶到火锅店的人员,蕾蕾系事发当日才结识王帅,但其三人作为在场人员,亦应提醒饮酒人员要适量饮酒和阻拦王帅酒后驾车,应分别承担10%的责任。


  王帅身亡产生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93424元。根据各方责任的大小和过错程度,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山、张峰分别向王帅家属支付赔偿金52154.76元;被告李一、李二和蕾蕾分别向王帅家属支付赔偿金14901.36元,共计近149013.6元。


  宣判后,蕾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饮酒要适量,切勿酒后驾车,每个人都是自己生命安全的最大责任人。同饮者也要尽到合理的照顾和劝阻义务,避免因饮酒过量导致不必要的悲剧发生。对于酒后驾车的行为,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还可能给自己和他人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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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翟小功 通讯员 何美琳 蔡莉

编辑:陈遥

审核:路双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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