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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第63号)

沈阳政务 2024-01-13


  为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现就调整疫情防控措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分级分类管控


  1.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自9月5日24时起,实施常态化防控措施,严格落实“四件套”“场所码”等防疫要求。


  2.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继续执行第62号通告,连续开展区域核酸检测,时间从9月5日24时延长至9月9日24时(9月3日全市社会面清零至9月9日连续7天每天一次核酸检测)。


  3.全市社会面清零10天后,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有序恢复线下教学。


  4.倡导广大市民非必要不离沈,确需离沈的须持48小时内2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凭“辽事通健康码”绿码出行。


  5.对7天内有高风险区旅居史的来(返)沈人员,采取7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7天内有中低风险区旅居史、近7天内来自疫情发生地所在县区来(返)沈人员,采取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如不具备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条件,采取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非风险地区的来(返)沈人员,实施“3天3检”的管控措施。


  二、从严压实“四方责任”


  1.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各级党委、政府对属地防控工作负总责,统筹做好本辖区内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确保从严从实从细,不留死角、不留隐患。


  2.严格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强化督导检查,组织力量深入一线、压到点位、压到末端,切实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疫情防控工作。


  3.严格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各类市场主体要建立健全防控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控物资,责任到岗、责任到人,落实落细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4.严格落实个人责任。广大市民要积极主动配合和服从疫情防控工作,做好自我防护,养成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一米线、从公共场所返回后做好衣物清洗消毒等良好生活习惯。


  5.对“四方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责问责,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市民朋友们,坚持就是胜利,让我们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相互提醒、相互监督,保护自己、保卫城市,爱城如家、护城如家,携手并肩,同心抗疫,坚决打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歼灭战。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视疫情变化适时调整。



  沈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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