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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雷洋案看司法的民义、民意和民利

2017-01-06 诗然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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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雷洋案看司法的民义、民意和民利


作者:吴军 


绝对的正义是不存在的

呼吁法制,就要接受司法的结果

民利原则不可违背

共计 2595   字 | 建议阅读时间 5  分钟

一直想解释在现代社会司法中的“民义”、“民意”和“民利”之间的关系,并且通过它们来说明我们所期待的现代社会中的公平到底是什么样的。

恰巧最近的雷洋案为这个话题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例子,我就此来聊一聊。

1  是的,我赞同政府的判决

最近,雷洋案搞得全国知晓,我这里就不详细介绍案情的经过了。

简单来讲:

今年5月份,北京市昌平区的民警以雷洋嫖娼为由,将其扣押,并在扣押期间导致雷洋意外死亡。由于案件前期疑点重重,网友纷纷表示声援,要求严惩涉案警察。

在经历了半年多的调查之后,北京市的检方宣布不对涉案警察进行起诉,与此同时,北京警方对涉案人员进行了处分。六天之后,代表雷洋家属的维权律师陈有西透露,雷洋家属“决定放弃全部诉讼活动”。当然作为条件,他们接受了一笔不小的赔偿。

一起轰动全国的案件就这样“不了了之”了。

对于这种结果,网络上基本上有两种声音,一种是抗议检察部门的不起诉,另一种则认为雷洋的家属接受赔偿、放弃起诉是明智的,但是他们依然认为这不过是因为胳膊拧不过大腿而已,并不认为正义得到了伸张。

说到这里,你可能要问我站在哪边了。我的观点很明确:这件事政府处理得得当,雷洋的家属也做了最理性和有利的选择。

当然,很多人会马上跳出来批评我为政府开脱。在这些人看来,如此一来法律的正义岂不就不存在了吗?

事实上并非如此。

无条件、完全的正义是不存在的

我们今天讲到现代的法制社会,总想着法律需要无比公正,正义必须得到伸张。这当然没有疑问。这在法律上讲叫作“民义”,“义”当然是指正义,也就是说法律要为老百姓维护正义。

但是,理想的社会并不存在。 在现代社会中,一切都是有成本的,绝对的正义是不存在的。 当给予一部分人正义时,可能要以在其他地方付出巨大的成本为代价。因此这个“义”其实是有条件的、相对的。

在现代社会,替老百姓维护正义的职责是交给国家的。那么国家的权力又是从哪里来呢?

按照现代国家的祖师爷卢梭的观点:每一个老百姓要将自己一部分私权上交给国家,由国家来裁决是非,而老百姓需要接受裁决的结果(如果不服,可以上诉,但最终有一个判决是当事人必须接受的)。我们每一个公民在呼吁国家成为现代国家的同时,自己必须接受将一部分权利上交这个条件。

这有点像物理学中的能量守恒定律,你不可能又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在现代社会里,不可能每一个人都不放弃私权利,而又要国家出来维护正义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基本内容就是讲公民和国家之间的这种契约关系。

因此,像秋菊打官司这样层层上访告状的事情,并不是现代国家应有的。

司法需要受到民意的监督

当然,国家的司法机构名义上反映民义,但是如果官员们和司法人员胡作非为,又该怎么办呢?坦率地讲,现代国家在政体设计上没有太多的办法约束司法权,即使在三权分立的美国也是如此。

对于司法权的约束,首先是靠法律共同体集体的努力,其次是靠舆论的力量。 政治学专家、《旧制度与大革命》以及《论美国的民主》的作者托克维尔认为:舆论的力量可以监督法律,甚至可以认为是三权之外的第四种权利。

事实上,在任何一个法治的国家,舆论确实起到了监督司法的作用,在中国也不例外。在雷洋案中,大家也看到了这一点。这就是司法的民意特点,这个“意”代表意见、意思。

 一切违背民利的正义都是伪正义

如果司法只需要遵从民义和民意,那么雷洋的家属应该像秋菊那样把官司打到底。

但是, 司法还有第三个属性,就是司法的结果必须保证民利,也就是说它要对受害的一方有利。 如果一个判决伸张了正义,但是让受害的一方更倒霉,这就违背了司法中关于民利的原则。

司法中关于民利的原则,其实很早就存在了,并且在历史上被很多著名法官所采用,但是真正把它确立为司法重要原则的,是美国开国之初著名的大法官马歇尔。他在对几个案件的判决中,一直致力维护司法中民利的原则。

在著名的“(副总统)伯尔叛国案”中,他一方面从心里认为伯尔有罪(因为他一直用“罪犯”而非“嫌疑人”称呼这位前副总统),而当时的民意,包括杰斐逊总统的意见,也都是要治伯尔的罪,就连伯尔本人也不认为自己能活着走出监狱。但是另一方面,马歇尔依然以证据不足释放了伯尔。

在马歇尔看来:政治上已经破产的伯尔,在美国已经产生不了什么危害了。如果一定要治他的罪,在当时美国西部民心并不稳定的情况下,会让刚刚融入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和西部各州的居民在心理上产生恐慌,不符合民利的原则。

美国作为一个司法相对公正的现代国家,在量刑上和判决上非常强调民利这一点。

2016年美国发生了一起华裔警官梁彼得过失枪杀了一位非洲裔男子的案件,虽然陪审团认定梁警官过失杀人罪成立,但是最后法官给出的判决处罚非常轻,梁警官仅被判处五年缓刑和800小时社区服务。

为什么这样判决呢?因为这样可以保证民利,不使得华裔和非洲裔彻底对立,同时梁警官本人过去在执法行为上没有过失,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我们经常在新闻中看到,美国的警方会和一些重罪犯达成协议,让他们配合调查以换取轻判,因为这样可以大大降低司法成本,不会因为绝对的伸张正义而让纳税人承担过重的税负,也不至于因为在一个案件中耗费精力太多,而无法调查其他的案件。这也是民利原则在司法中的体现。

虽然全世界各国的法律不同,但是,很多原则是一致的,关于民利的原则便是如此,并非在美国要讲究民利,在中国就不需要了。

 这或许是最好的处理结果

回到雷洋案,如果我们只讲究民义和民意,不讲究民利,没完没了追究五名嫌疑人的责任,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呢?

或许检查机关和雷洋的家属能够找到非常确凿的证据,证明当时的警察们犯有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那么五名嫌疑人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

这样正义似乎得到了伸张,雷洋的家属也似乎出了口恶气。

不过,更有可能的情况是,检方和家属的证据不是很充足,尤其是无法取证证明涉案警察们到底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伤害,因此或许法庭也只能从轻判罚涉案人员。

不论是哪一个结果,雷洋的家属都不可能获得如此高的赔偿金,对于还要继续生活的人而言并非是好事。也就是说,在伸张了正义之后,受害人反而更倒霉了,更何况如果证据不支持重判几名警察,在很多人看来连正义都无法伸张,这显然是双输的结果。

当然,有人可能会说,严惩几名警察可以杀一儆百,似乎对社会是一件好事。且不说这种建立在雷洋家属经济损失基础上的“好事”是否道德,就算在道德上没有问题,是否真是好事还要两说呢。

一味强调伸张正义的判决结果只能是警察今后的不作为,对整个社会的“民利”来讲,不是增加,而是减少。

美国一些左翼人士动不动就拿警察在执法中击毙个别非洲裔人士做文章,搞得一些城市警民对立,在一些地方警察无法正常执法,反而使得当地的治安变得更加糟糕,更多的人死于枪杀。

我想那些把正义永远挂在口头上的人,恐怕并不想看到中国也出现类似的结果。另外,雷洋案的处理结果出来之后,在很大程度上对警察队伍已经起到了惩戒的效果,就不需要再画蛇添足了。

 呼吁法制,又何需冤冤相报

我们每一个人,都在呼唤法制的现代社会的到来。但是,一个法制的现代社会,是以每一个人接受司法结果为前提的,它不能是一个冤冤相报、快意恩仇的社会。

雷洋案的这个处理结果,我认为不仅对他的家属,对警察队伍是双赢;间接地看,对每一位公民也是最有利的,因此是一个三赢的处理方法。

从这件事情上,我看到了我们政府的智慧和雷洋家属理性的一面,这便构成了中国正在向现代国家迈进的事实。




世界上有两种尺子。

一种是“小尺子”——

个人幸福、社区获益、大家多赢是根本出发点。

用这个出发点,来衡量那些大的东西是不是正当。

另一种是“大尺子”——

集体利益、抽象理念、绝对正确是根本出发点。

用这个出发点,来衡量那些小的东西是不是正当。

我们挥舞大尺子数千年。

该换把小尺子来量一量这个世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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