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只是挖泥船,中国早就限制技术出口了
5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28号公告,为维护国家安全,对符合一定技术规格的大型挖泥船实施出口管制,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出口。该公告自2017年6月1日起实施。有网络评论认为“终于轮到我们限制技术出口了”!
限制技术出口是发达国家常用的做法。早在冷战时期,以美国为代表的17个国家1949年11月在巴黎成立“输出管制统筹委员会”(俗称“巴黎统筹委员会”,简称“巴统”),对包括30个社会主义国家和民族国家实施战略物资和高技术产品出口禁运,列入禁运清单的有军事武器装备、尖端技术产品和稀有物资等三大类上万种产品。巴统在1952年成立中国委员会,开始对中国实行禁运。1994年4月1日巴统解散,但发达国家对其他一些国家的禁运并没有因此而终结。1996年7月,以西方国家为主的33个国家在签署了《关于常规武器和两用物品及技术出口控制的瓦森纳安排》(简称《瓦森纳协定》),从1996年11月1日起实施新的控制清单和信息交换规则。《瓦森纳协定》包括两份控制清单:一份是军民两用商品和技术清单,涵盖了先进材料、材料处理、电子器件、计算机、电信与信息安全、传感与激光、导航与航空电子仪器、船舶与海事设备、推进系统等9大类;另一份是军品清单,涵盖了各类武器弹药、设备及等共22类。中国同样在被禁运国家之列。由于许多高技术产品是军民通用的,禁运严重阻碍了中国经济特别是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因此,当看到商务部发布对大型挖泥船的出口禁运公告后,许多人就有了“终于轮到我们限制技术出口了”的扬眉吐气的感觉。
事实上,中国的出口管制远非直到2017年6月1日才开始。在商务部2017年第28号公告中就提到《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5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两个文件。《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要求,未经向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申请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出口。敏感物项和技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所附清单中的物项和技术。《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以任何方式进口或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均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是指军民两用的敏感物项和易制毒化学品。再往之前追溯,1997年9月颁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提出“国家对核出口实行严格管制”,“严格限制铀浓缩设施、设备,辐照燃料后处理设施、设备,重水生产设施、设备等物项及其相关技术等核扩散敏感物项,以及可以用于核武器或者其他核爆炸装置的材料的出口。”1998年6月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提出“国家对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制。2002年1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要求,“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2002年开始实施的《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提出,“国家对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实行严格管理,防止《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被用于化学武器目的。”“国家对《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的出口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可见,我们国家“限制技术出口”远非从挖泥船才开始的。但是过去出口管制的重点主要是核、生化武器有关的技术和产品,主要是出于承担“防止核武器扩散,防范核恐怖主义行为”等国际义务的要求。而限制挖泥船的出口则更多地体现出以我为主、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
在当前的国际分工格局下,一个国家很难完全凭借自己的力量建成许多高技术产品的生产设施、获得各种原材料和零部件并生产出最终产品,必须依靠各个国家协同合作、发挥各自的优势。例如,作为科技最领先的美国、引领半导体产业发展的英特尔,用于芯片生产的关键设备光刻机仍然也要依赖荷兰的ASML公司。打着对两用物品出口限制旗号的《巴统协定》、《瓦森纳协定》通过限制高科技产品出口,实际上起到打击国际竞争对手和贸易保护主义的效果。仍以半导体为例,由于《瓦森纳协定》协议下的禁运,中国仅能获得几代之前的ASML光刻机,也就是说,当英特尔生产10nm芯片的时候,中国国内的芯片制造商才只能生产两代之前的16nm甚至20nm工艺的芯片,显然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随着模仿学习、技术积累,中国整体的技术水平正在从跟随者向并跑者甚至在某些领域的领跑者迈进,中国也需要更多地从国家国防安全、经济安全的角度考虑技术出口的限制。挖泥船只是一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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