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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T裤上有他的男人味│假如王宝强夫妇在台湾

2016-08-16 刘念国(12) 作家刘念国

“通奸”吾乡称为“搞画胡子”,北方称为“搞破鞋”。

我少年时为之惊鸿一瞥的“搞画胡子”,来自姜文、刘晓庆主演的电影《芙蓉镇》。

剧中的“米豆腐西施”胡玉音(刘晓庆饰),因为和右派分子秦书田(姜文饰)暗度陈仓,被人民群众一根麻绳捆了游街,脖子上就挂了一双生动活波的破鞋,很有SM施虐的既视感。

 

时至今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通奸”活动,已经走上神坛,成为了(落马)领导干部一言不合,就使出洪荒之力的体液交流活动。

从正国级的康~师傅,到副国级的薄、徐、令,再到审美疲劳的省部级、厅局级大员(落马),“通奸”几乎成了炸鸡啤酒的标配,人人乐于此道,精于此道——12秒的雷书记属于特例,估计“耕耘”当日,服下的辉瑞制药蓝色小药丸,是9.9块包邮的山寨货。

 

当然,今天说到“通奸”,王宝强膝盖免不了一阵剧痛。

鉴于此事已经抢了奥运头条,宋喆获得精牌,马蓉获得淫牌,宝强获得痛牌,被吃瓜群众玩坏了,所以我不想再费口舌。

只是作为一个法律控老司机,我忍不住要为宋精牌、马淫牌暗叫一声“好险”!

话说你内裤上有他的味,这要是在宝岛台湾,那只怕就会要吃牢饭的!

 

下面是技术帖。

台湾“刑法”第239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大白话就是西门大官人和金莲妹子,均可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

几年前,据《联合报》报道,林姓男与王姓妇在网络认识后,多次野合。

被王妇的老公发现,当即对簿公堂。

后王妇老公念旧,忍了半顶绿帽子,撤销了对妻子的起诉,只告林姓男。

林男被判刑2月后,王妇老公又向他索赔350万新台币。

最后法院判林男赔偿30万新台币——约合人民币7万元。

此案可以看出,通奸犯属于又罚又打,既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赔银子,又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吃牢饭。

因此请大家脑补一下,以宝强少林寺淬过火的刚烈,把宋精牌、马淫牌送上法庭,只怕也是必须的。

 

再撸一发。

以台湾宜兰地方法院103年度(2014)简上字第1号判决书为例,宜兰地方法院检察署对一个郑姓男子提起诉讼。

郑被控在明知包某为有夫之妇的情况下,基于“相奸之犯意”,在一家汽车旅馆,“发生性交行为而相奸1次。”

法官认为“事证明确……但于事后坦承犯行,虽未与告诉人达成和解赔偿损害,依被告犯罪之动机、目的、犯罪所生之损害及犯后态度等一切情状,量处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一日。”

大白话的意思是:郑虽然没有和包的老公“达成和解赔偿”,却因为有自首情节等,被判刑3个月。

但是,彩蛋1来了!

“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算一日”的意思是,郑如果愿意掏银子(罚金)抵刑期,90天的刑期需要新台币9万元(约2万元人民币)——通奸一次罚2万,真心好贵的说。

彩蛋2——这2万元人民币罚金必须上缴“国库”,而包的老公因为没有和郑“达成和解赔偿”,还可以向郑提起经济索赔——民事诉讼。

此外,在法理上,与郑男通奸的包女,也要承担相同的责任。

但包的老公,应该和前面王妇的老公一样,也没有对兼职绿帽子手工艺人的妻子提起诉讼,所以包某免于坐牢和赔偿——通奸在台湾,如同于大陆的自诉案件,要“告诉乃论”,如果触犯通奸罪者的配偶“纵容或宥恕”,则“不得告诉”——裤裆里的事情,你不告状,青天大老爷就不管。

 

当然也有受不了绿帽,把淫妇送进号子的。

譬如宜兰一个名叫李某的女子,因与丈夫感情裂痕,某日离家未归,“基于通奸犯意”在台北市东区某PUB饮酒作乐后,与初次见面、姓名年纪不详的友人发生性行为,并因此怀孕生子——也是醉了,居然一炮就中?

她的丈夫将其告上法庭——之所以未起诉和李佳某通奸的男子,应是已无法找到这个陌生人。

最后法院认定李某通奸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2个月,可以易科罚金,同样是新台币1000元折算一日。

 

来看看贵到肉痛的赔偿金。

陈某明知女子贾某已婚,却与她“发生3次性交行为”。

贾某的丈夫知道后,要求陈某道歉,还签了一个协议:陈与贾某3次性行为之事,绝不会让其他任何人知道,否则愿赔偿500万新台币。从此后与贾某断绝关系,否则也要赔偿500万。

但事后,陈仍与贾某藕断丝连,贾的丈夫于是索赔。

法庭认定协议合法有效,只是“约定请求被告给付违约金500万元尚属过高,应予酌减为190万元为适当。”

另外,陈还要因通奸行为给予贾某丈夫“慰抚金”70万元新台币,共计赔偿260万元。起诉之日到清偿日的利息,和之前的利息,一律按百分之五计算——

1、哪位同学数学好,帮我算一算,3次啪啪啪赔58万人民币(算上利息),每次多少?

2、哪位条子大哥分析一下,陈某真的不是冤大头?贾某夫妇真的不是在玩“仙人跳”?

 

再来说几条“硬腿”。

一是“立法委员”高金素梅和台北县副县长李鸿源的床战绯闻。


     
高金素梅是炙手可热的政治明星,2009年8月11日,她率领台湾少数民族“还我祖灵队”赴日本靖国神社抗议;2009年8月20日,被国家主席胡锦涛接见。

她还是娱乐明星,早年主演过李安的《喜宴》;还曾凭《梅珍》一片,荣获圣地亚哥电影节最佳女主角奖。

高金素梅一直单身,而李鸿源则有妻室。

床战绯闻曝光后,李鸿源被迫辞去副县长职务,高金素梅却死守“立法委员”不撒手。

 

另一条“硬腿”是“立法委员”吴育升,此君是马英九嫡系,所谓头号战将,绝逼能言善辩。


   
不幸的是,他被狗仔队偷拍到带气质美女去汽车旅馆开房野合。

吴的三寸不烂之舌,毫无用武之地,只能老实承认“一时迷失,犯了错”。

 

幸运的是,高金素梅虽然涉嫌通奸罪,好在李鸿源的妻子没有索赔或追究刑责。吴育升的老婆也高风亮节、高义薄云天,没对那位气质美女喊打喊杀要起诉——她们最终都逃过了一劫。

至于李鸿源和吴育升,为了扑灭后宫熊熊妒火,跪碎了多少搓衣板和键盘,大家可以随意脑补。

 

而曾获得“华语音乐传媒大奖华语乐坛特别贡献奖”的著名歌手潘越云——代表作《野百合也有春天》、《几度夕阳红》《我是不是你最疼爱的人》等,就没有这么好运。


   
1999年,潘越云和画家黄光全结婚,在外人眼中,一直是人人称羡的甜蜜家庭。

2008年年中,双方协议分居。

分居后,潘越云结识“喀什米尔”餐厅老板黄启洲,不久同居。

狗血剧于是上演,黄光全报警,和警方一起,现场抓获通奸的潘越云和黄启洲,并告上法庭。

潘越云和黄启洲在支付了高达800万台币的赔偿金后,“通奸罪”的起诉才被撤销。

 

说一下邻居韩国。

韩国之前也是有通奸罪的,不幸中弹的明星,是知名女演员玉素利。


   
玉素利1987年作为韩国太平洋化妆品代言人,踏入娱乐圈后,曾出演电影《雨天的水彩画》、《年轻人的肖像》及电视剧《玉儿姨妈》等,享有较高的人气。

玉素利的丈夫朴哲也是硬腿,他1992年通过第20届MBC公开招录演员而踏入娱乐圈后,出演电视剧《我们的天国》、《星梦奇缘》、《射星》等迅速蹿红。

长话短说。

玉素利因为通奸,被朴哲控告。

2008年12月17日,法院就玉素利涉嫌通奸一案,进行了最终公审——玉素利被判8个月监禁,缓期两年执行。

 

然后,韩国准通奸犯的超级大彩蛋来了!

去年2月26日,韩国宪法法庭裁定已实行62年的通奸罪法条违宪(撤销),韩国的通奸除罪化进程,至此“功德圆满”!

包括多名韩国明星在内的约5000人,高唱“爹亲娘亲不如法官大人亲”,被认定无罪(已经进入司法程序,但未审理判决的),免除了极有可能的牢狱之灾。

 

韩国宪法法庭首席法官表示,“即使通奸在道德上应受谴责,国家权力也不应侵犯个人私生活”。

这个感天动地的观点,与台湾前“文化部长”、知名作家龙应台的观点高度契合。

三年前,龙应台在“文化部长”任内公开宣称,通奸罪是落伍的象征,令自己与海外人士讨论时感到“尴尬”,“这是什么时代了?难道要靠警察去敲门、侦探录影来维持你的婚姻吗?”——嗯,“与海外人士讨论”,龙部长这个逼装得我给103分!

 

与龙应台持相同意见的,还有一些台湾公知、法律界、社运界人士。

问题是,通奸除罪化在台湾已推了数年,但举步维艰,这是因为台湾社会对“小三”,一言不合喊打喊杀的气氛相当浓厚。

在各种社运团体都能趾高气扬当仁不让的大环境下,主张通奸除罪化的团体和人士是少数,根本无法“嚣张”存在。

最有趣的例子,是前面提到的、带气质美女去汽车旅馆开房的“立法委员”吴育升,他也曾致力于推动通奸除罪化,但丑闻爆发后,被网民骂得狗血淋头,讥讽为在推“自肥条款”,搞得不仅吴本人菊花一紧,噤若寒蝉,很多“立委”们对通奸除罪化议题,也避之惟恐不及。

 

一个有趣的现象是,“据统计数据,2008年至2012年,台湾共有通奸罪告诉案件4609件,未撤回比例约为52%,其中妻子未撤回告诉件比例48%,而丈夫未撤比例为57%”。

也就是说,同样是通奸犯罪,最终妻子原谅丈夫,要比丈夫原谅妻子,同比要多9个百分点——感动啊,女人终归要比臭男人宽容一些。

 

回到王宝强的一地鸡毛。

如果王宝强夫妇和宋喆夫妇都是台湾籍人士,我作为法律控老司机,必须要给两个犯罪嫌疑人算一算账——

王妻马蓉,除面临王宝强本人的刑事指控,以及民事索赔外,还将可能面临宋喆老婆的刑事指控和民事索赔。

同样的,宋喆除面临王宝强刑+民外,他老婆也可以名正言顺地“背后一刀”,妥妥的“一鱼两吃”!

 最后推荐两个恶趣味小道具—— :)


   
那种时刻担心老婆、老公会赠送绿色环保无污染帽子的另一半,可以考虑果断入手(那啥,一瞥即知的老司机,自己面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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